乡村医生在家诊疗属非法行医,不能离开注册地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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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  界  透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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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溧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了两起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案件,这两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涉案的乡村医生都是在家开展诊疗活动。有人问:既然有证,为何属于非法行医呢?

在家开展诊疗活动

2024年3月15日,溧阳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线索,投诉人称乡村医生王某在自己家为患者开展输液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8日,患者于某身体不适、咳嗽,到王某家中进行治疗,王某为其进行了听诊后使用药物输液治疗。王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某某村卫生室。王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诊疗场所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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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案件也是如此。2024年2月18日,溧阳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某街道有人非法行医。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当事人章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某某村卫生室。但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章某于2023年5月开始在家中为他人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活动。


在家诊疗为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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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村卫生室)进行执业活动!案件中王某、章某均是在自己家中帮人进行输液诊疗活动。两人都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涉事场所都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张某、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王某与章某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在个体诊所执业被处罚

除了不能在家执业,乡村医生离开注册的执业地点,在别的诊所执业,也属于违法行为。

据福建卫生监督报道,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了一起乡村医生在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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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卫生监督员对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有签好医师姓名的空白处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邓某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该市某村卫生室,自2023年6月起在该中医诊所坐诊,并用该诊所医师李某事先签好医师姓名的空白处方,为患者开具药品。

乡村医生邓某涉嫌非医师行医,该中医诊所负责人李某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均被立案调查。邓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6月开始在李某中医诊所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金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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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君有话说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乡村医生不可以离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外急救)。乡村医生为广大群众提供必要的基础医疗保障,是基层医疗的中流砥柱。解决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一直都是基层医疗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促进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除了国家政策的扶持,乡村医生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主动发展,规划自己的职业,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依法执业,才能行稳致远!

来源:郑州疾控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