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之后再公开宣传融资,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图片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与深圳前海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及商业模式授权合作合同》,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用周某飞的名义登记在普洱市思茅区注册成立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的形式获得授权在普洱市使用某平台品牌,设立营业部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程某为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在报纸上发布信息、指派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当面讲解等宣传方式,许诺给予出借人年利率15%-18%的收益,以程某铭、刀某健、李某顺等个人名义资金周转为由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程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向272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903.6万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归还资金人民币378.96万元,尚未归还资金金额人民币4524.64万元。吸收的资金由程某支配、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刑罚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不法分子假借融资等名义,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平台账号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金融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鱼龙混杂的“投资建议”,不要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类手机APP,在投资之前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提高鉴别能力。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文明城市建设我知道
问:什么是全国文明城市?

垃圾分类是哪几类,具体怎么分?

可回收丢蓝色,有害垃圾丢红色,厨余垃圾是绿色,其他垃圾用灰色。

可回收垃圾(蓝色):玻璃类,牛奶盒,金属类,塑料类,废纸类,织物类;有害垃圾(红色):废电池,废墨盒,废油漆桶,过期药品,废灯管,杀虫剂;厨余垃圾(绿色):骨骼内脏,菜梗菜叶,果皮,茶叶渣,残枝落叶,剩菜剩饭;其他垃圾(灰色):妇女卫生用品,烟头,污染废纸,破旧陶瓷品,灰土,一次性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