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拟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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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第十次会议。

2.会议将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

3.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修改完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

4.早学前教育法草案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要求幼儿园终止应提前公告并妥善安置儿童。

5.此外,会计法修正草案拟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罚款额度,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则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响应级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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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在会上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
 01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被拘留人升学考、子女出生可申请出所
  黄海华介绍,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关于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
  二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规定,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
  三是一些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中不易把握。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四是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五是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保障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定,包括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适当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出所等。
 02
  学前教育法草案:
  幼儿园终止应提前公告,妥善安置儿童
  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黄海华介绍,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多处修改。
  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规定。要求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等规定。
  黄海华表示,学前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各方面普遍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学前儿童”一章,整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以下规定:
  一是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三是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四是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妥善解决有关残疾儿童入园问题。
  五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六是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03
  会计法修正草案:
  拟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罚款额度
  黄海华介绍,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黄海华介绍,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部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进行修改完善。
  黄海华称,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黄海华称,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坚持严的基调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04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
  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响应级别规定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黄海华介绍,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到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及有关单位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此外,还收到15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交的33条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多处修改。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黄海华表示,有意见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应当考虑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据此,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
  此外,还拟增强应急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完善发挥科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的规定;完善关于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突发事件时勇于担当作为;做好本法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紧急避险制度的衔接,便于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制度作出了完善。黄海华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中的分级制度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对突发事件预警的分级、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分级三类。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哪一级应急响应,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议给予地方在具体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时一定自主权。草案拟作出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黄海华说。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