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郭海成 肖梦琪 记者 毛晓华)泰州男子李平在家设宴,丁某受邀参加,被安排在其中一桌,这桌其他人都是货车司机。宴席结束后,丁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次日被发现在回家路上死亡。经法医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其近亲属将李平及周某等5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同桌几人与丁某不熟,且无证据显示他们对丁某存在劝酒、斗酒、闹酒等危险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酌定主人李平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行承担90%责任。
2021年1月3日晚,李平在其家中设宴招待亲朋好友。丁某受邀参加,在开席后半小时才到达,根据主人安排,与周某等人同桌就餐饮酒,李平也在这桌陪同。
宴席结束后,同桌饮酒的几人在李平家打牌并劝丁某休息一下再走,而对方表示其要去姑妈家,看其状态不错,李平让其驾驶电动车离开。
结果第二天,丁某被发现在回家路上,连人带车摔至河边道路下坡的台阶后死亡。经法医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76.6mg/100ml。丁某近亲属将李平及周某等同桌人员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丁某亲属认为,共同饮酒者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而李平及周某等人与丁某共同饮酒后,未对丁某酒后驾车行为予以劝阻,更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李平辩称,丁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后果有清醒认识,其不听劝阻,酒后驾驶电动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宴请组织者,未对其劝酒,并劝其跟随其他人坐车回家,已尽到劝阻和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而同桌的周某等人辩称,他们几人都是货车司机,与丁某不相识,系丁某晚到后,由李平安排至同桌空位,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且他们都是货车司机,第二天要开车,同桌人员饮酒均系自愿,无劝酒、斗酒、闹酒行为,并未产生照顾、关心丁某的义务,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如果共同实施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李平作为宴席的邀请者和共同饮酒人,在丁某已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尽到有效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对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对丁某等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周某等同桌人员既不是宴请的组织者,也不是丁某的邀请人,彼此并不相熟,仅系在李平安排下而同桌,与相约共同饮酒不同,且无证据显示其对丁某存在劝酒、斗酒、闹酒等危险行为,故丁某家人主张周某等同桌人员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的后果,且在明知自身酒量和当晚饮酒量的情况下,仍执意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综合李平和丁某华各自过错程度,酌定李平承担丁某1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120753.6元,丁某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具有控制能力,应对自身健康安全负起首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员应避免劝酒、斗酒、闹酒等行为,如果存在相应行为,应注意承担起对同饮人员的安全照管责任。而聚会组织者作为共同饮酒人亦应以陪同醉酒者就地醒酒、护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等方式,尽到对共同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以避免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