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的打印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程登健 周雨馨 记者 王菲)刘某与张某共生育一子二女,儿子张大、女儿张甲、张乙,张某去世后刘某独自居住在某处房屋内,日常生活中,女儿张乙经常陪伴母亲刘某。
2018年6月,经刘某口述,邻居老高代书一份遗嘱,确定刘某居住的老房由女儿张乙继承。后刘某持手书遗嘱至打印店请店员将遗嘱重新打印,之后请代书人老高夫妇在打印遗嘱上签字,当年年底刘某去世。
张大于2019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乙持有的打印遗嘱无效。审理过程中查明,代书遗嘱原件已经遗失,无法与打印遗嘱进行内容核对,老高夫妇到庭陈述代为书写遗嘱以及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事实。
盐城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遗嘱是一份打印件,该遗嘱并非刘某本人操作电脑形成,系由刘某到打印店请人打印。因当时法律未对打印遗嘱进行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遗嘱虽有老高夫妇签字,但是老高夫妇并非该遗嘱的打印人,其并未见证该遗嘱的打印过程,且案涉遗嘱仅有刘某的捺印也无签字,故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依法被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
随着时代快速发展,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之前我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故案涉打印遗嘱参照代书遗嘱进行了认定。相比较手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更容易伪造或替换,对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难度也就更大,所以我国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
本案所涉遗嘱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作为特殊的代书遗嘱,刘某打印该遗嘱时并未经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的过程,根据最高院在答复北京高院的请示时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故我国对遗嘱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
特别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形式上需具备:1.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过程;2.打印遗嘱两页以上的,每一页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4.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签名而不是捺手印,日期也要明确到日。随着老百姓文化层次的提高,法律规定的所有类型的遗嘱均要求签名而非捺印,也就是避免文盲捺手印从而导致遗嘱意思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