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概述:古代蒙古的法律制度,是如何捍卫女性合法权益的?

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妇女群体普遍承受着君权、父权与夫权的多重压迫,社会地位日益低下。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愤慨地表示:

母权制的被推翻,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从这以后,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妻子成为了被贬低和奴役的对象,沦为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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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语封面
众所周知,在游牧生活中,劳动妇女担负的任务极为艰苦。因此,她们不仅备受各界的关注与尊重,还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享有更高的话语权,并在婚姻、家庭与社会生活中也能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古代蒙古的法律是如何保障妇女权益的?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接下来跟大家简单聊聊。
图片蒙古族贵族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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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蒙古妇女权益的保障

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之前,蒙古先民们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主要通过习惯法“约孙”(yosun)来进行调整的。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以后,颁行了首部成文法典《大扎撒》(拓展阅读身为“蒙古圣祖”的成吉思汗,为什么在中亚也一直备受尊崇?)。

图片蒙古文版本的《成吉思汗大扎撒》
元明易代后,蒙古草原长时间处于群雄割据的状态(拓展阅读:大厦崩塌20年:北元“重返中原”之梦的最终倒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法典。
比如在16世纪后半叶,驻牧于左翼的正统大汗图们汗颁行了《图们汗法典》,雄踞右翼的俺答汗颁行了《阿勒坦汗法典》,漠北草原通行《喀尔喀七旗法典》,卫拉特蒙古诸部通行《旧察津毕其格》。
1640年,基于抵御沙俄与满清的双重需要,喀尔喀与卫拉特诸部达成和平协议并共同制定了《喀尔喀—卫拉特法典》。学界认为,该法典是研究17世纪前后蒙古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艺术的重要文献。
图片《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蒙古文版本内页
1)对一夫一妻制的保障
学界普遍认为,人类社会起初是群婚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一夫一妻制。对于这种婚姻制度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私有财产继承,也有人认为是避免父方近亲联姻的产物。据《蒙古秘史》记载:
“尼伦蒙古”的先祖朵奔·蔑而干生前与妻子阿阑豁阿育有两子,即不古讷台与别勒古讷台。值得玩味的是,阿阑豁阿在丈夫死后,又生下了三个儿子,分别是不忽·合塔吉、不合秃·撒勒只与孛端察儿·蒙合黑。
对此,不古讷台和别勒古讷台兄弟一度颇有微词。为了解除二人的怀疑,阿阑豁做出了“感光生子”的解释。
由此可见,至少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的六七百年前,无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都是不被各界所允许的。
图片“五箭训子”主题绘作
在古代蒙古的成文法典中,凡是犯有通奸等对一夫一妻制度造成严重伤害的犯人,都会受到严惩。比如成吉思汗《大扎撒》曾规定:“通奸者,不论有无妻室,都应以处死刑”。
从16世纪80年代以后,藏传佛教再度在蒙古地区流行开来(拓展阅读:一文概述:藏传佛教与蒙古人的恩怨情仇)。受佛教教义的影响,死刑几乎被全面取缔,官方对于通奸等重罪的惩处力度也有所减缓,主要以罚款为主。
《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男女搞不正当的性行为者,罚牲畜九九;已染梅毒者,加罚九畜,杖一”;《旧察津毕其格》规定,“一般通奸,奸夫拿出4岁马一匹给奸妇之夫,奸妇应拿出3岁马一匹给审判官”。
图片呼和浩特“无量寺”内部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的规定更为细致:
有婚约女方,由父母教唆逃亡,罚没女方父母财产;
与赛音珲(上等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九九牲畜;与敦达珲(中等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五九牲畜;与阿达格珲(下等/普通人家)的已婚妇女私奔,赔偿以骆驼为首的三九牲畜。
与已婚妇女私奔无音信者,由其妻子负责赔偿牲畜;男方家庭没有牲畜,男方兄弟向女方兄弟赔偿一九牲畜;男方兄弟没有牲畜,由诺颜赔偿。
图片今天的哈拉和林
尽管不同时期的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置尺度有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男女通奸的行为是被各界所不容的。
用发展的眼光看,这样的法律不仅在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方面起到了可靠的规范保障作用,也被后世立法所充分借鉴与吸收。
图片哈拉哈河
2)对妇女个人权益的保障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古代蒙古族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得到了相应的反映。比如在《阿勒坦汗法典》当中,就有多条与保护妇女、妻子和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拓展阅读:一文概述:“庚戌之变”的前世今生(修订版))。
图片俺答汗雕像(左)与明朝授予三世达赖喇嘛系统的封号“朵儿只唱”印章
坦诚说,官方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
男子用尖状土块、木、石打妇女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妇女)者,罚九畜。
男人揪妇女头发,罚牲畜五九,扯破衣服者,罚五畜;男人拉扯妇女被褥,罚牲畜三九。
拒绝供给好人的夫人食物、睡铺者,罚马一匹;致妇女流产者,按(怀胎)月数,每月罚九畜;辱骂诺颜或诺颜夫人者,罚牲畜二九;辱骂出身卑贱的妇女,罚马一匹。
对于“勾引少女为奸者”,官方不仅会“罚牲畜九九”,还要“杖一”。由此可见,蒙古各界一致认为,“勾引少女”是侵犯女子最严重的罪行,没有之一。
图片《阿勒坦汗法典》蒙古文版本封面
值得一提的是,蒙古族妇女在婚姻上也有着一些自由权。客观地说,这与游牧民族与生俱来的亦兵亦牧的社会形态以及地广人稀、生态环境相对恶劣的地理环境有着直接关系。
首先,年轻女子的婚事固然要依仗父母做主,但本人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比如《阿勒坦汗法典》规定,“父母以各种方式逼走女儿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者,不受处罚”。另外,“倘若将清白女儿身许配恶棍之家,或父母强迫女儿嫁人者,处罚其父母”。
其次,倘若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分手并另找新欢。展开来说,倘若是男方执意要求离婚,通常要先通知女家,再将妻子送回娘家;倘若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家要将聘礼的一部分返还给男家,不过可以带走所有的陪嫁。
图片电影《图雅的婚事》剧照
3)对妇女继承权的保障
在经济生活中,古代蒙古族妇女依然占有一定的地位。她们不仅拥有一些属于自己的财产,还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至于她们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陪嫁以及遗产继承两部分。
在蒙古社会,女子的双亲或养育者不仅享有接受聘金的权利,还有给女儿陪嫁的义务。
一般来说,普通人家的陪嫁物除了寻常的衣物之外,还有数量不等的牛羊等牲畜,部分贵族人家还能陪送奴婢。相传,察哈尔(拓展阅读:一文概述:什么是“察哈尔”?)牧民当中就有“女儿出嫁,三年内不穿婆家衣”的习惯。
图片察哈尔传统服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