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全国各消防救援部门超编几千人,每个总队、支队、大队都有人将会被转岗裁员,转到其他部门去任职的消息在消防救援干部之间流传,部分干部忧心忡忡,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忧虑。长期以来,由于消防救援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中,都隔着一个政府部门,而不能和属地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直接沟通联系,很多工作都只能停留在消防部门自己的规划中,一到具体的落实,就会因存在各种沟通不畅的肠梗阻现象存在。特别是改革以来,很多事情,上面沟通不好,或不方便沟通的,都是由下而上的去努力,在我国这种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下,这种自下而上的做工作,基本上都是事倍功半,吃力不讨好。
细思超编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是所有地方都超编,超编集中在国家局、省总队和省会城市支队。多年来,消防部门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缺编的,超编主要体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干部自然向经济好的地方集中是常态,对于大部分经济条件一般或不太好的地区而言,实际干部数量始终是不够的。大部分县级消防救援大队经常是一个大队长、一名教导员、一至二名执法干部,中队二到三名干部,还有几名文职雇员,这么点人马,防火的业务根本就干不过来,因此实际上是处于缺编状态的。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国家局、省总队和省会级支队,又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往往不容易转岗消编。二是改革前部分单位对改革后的有关人事政策预测不到位,人为挽留了一部分本要离开的消防干部。改革时,有大批干部希望转业到地方工作,离开消防岗位,但当时的整体政策是挽留人员,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人员离开消防岗位,使大部分原本考虑退出消防岗位的干部,依然坚持在岗位上。三是编制设置时未充分考虑人员新老交替的问题。任何一支队伍,都需要新老交替,老人到龄退休或调离队伍,新人补充进来,最终保持整体队伍人员年龄的合理搭配。在原来现役体制下,大部分人在40岁之前就好离开消防岗位,然后再补充新的人员,现在大部分40至55岁的干部挤压工作岗位上,很多人担心到分流到新单位会没人待见,不好打开场面,不愿意离开是有情可原的,毕竟不尴不尬的40、50后,到哪里都是困难的。四是在长期的消防工作中,缺编是大部分消防干部的普遍认识。防火岗位,虽然设定的是火灾防范,听起来好像是非常单一,但实际上防火是个综合性能力要求极强的工作,它和安全生产只负责生产经营性单位,大约只涉及到全国6亿人口不同,防火不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工作,还要涉及到广大机关、团体等非生产经营单位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涉及14亿中国人的火灾防范工作。
长期以来,消防采用现役体制,消防救援干部始终坚持“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一个人当两个人用。改革后也是“准军事化”管理,消防救援干部也照样坚持“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如果把消防监督干部和普通的地方政府监督执法干部的工作量进行对比,一个消防监督干部的工作量是普通地方政府监督执法干部两倍到三倍的工作量。这就给人一个印象:平时消防管理的很不错,抖音、快手和各消防官方微博,显示的也“唱歌、跳舞”的段子,那消防工作确实没啥正事要干,不需要那么多人手,超编!可从实际防火工作上看,如果消防监督员严格按照白天上班,晚上休息的正常监督执法模式,防火监督工作至少要再增加一倍的人员数量。
在当前各部门都要过“紧日子”的情况下,要让消防救援干部转岗到其他政府部门,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也是令广大消防干部头痛的问题。但换个思路想问题,消防今天面临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明哥认为:既然消防监督执法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那么,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这个职能定位,在各级“队”的牌子前,加挂“局”的牌子,在当前省级消防救援总队、市级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的基础上,加挂“省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局”、“县消防救援局”的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业务分设”,把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防火工作以及相关的人事、财务以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等职能放到“局”的框架之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和相应的人事、财务等业务,放到“队”的框架之下,从而实现由队到局,“局+队”的设置,既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也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稳定发展,更加有利于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快速发展。
要实现“局+队”的目标,需要对《消防法》第四条做认真的研究。《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上述规定,之所以将“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写成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消防法》在改革过程中的局部“修正”,是将原《消防法》中“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名词替换,实际上除了在国家层面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消防局之外,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无实际上的隶属或管理关系。《消防法》第四条中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实际上已经将地方各级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明确设置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而不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机构,因此,在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救援机构并无领导和管理职责。明确了上述组织关系,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加挂地方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局”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如果按照地方设“消防救援局”的组织架构设计,县级消防救援局一般干部职数都应当在18人以上。那么,现在一个县消防救援大队仅有5-8名干部的情况来看,也就是说,一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加挂“县消防救援局”牌子后,可以增加至少10人的职数,那现在全国超编的几千人,可以瞬间得到消化,而且,各级消防救援局妥妥的还是个“缺编单位”。关于地方政府普通部门的干部职数,大家可以到本地相类似的政府部门去走访一下就知道了,不用明哥赘言。
思路一变天地宽。由于长期的现役体制的局限性,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促进研究消防理论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论是体制内外,都没有注重储备“消防救援人才”,关键时刻也就没有人为消防救援部门“摇旗呐喊助威”,导致消防救援部门长期善于搞“单打独斗”,而不善于“集群攻击”。因此,对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对外“积极储备消防救援人才”,才能为消防救援队伍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只有这样,关键时刻才能“崭露头角”,队伍建设才能“快速发展”。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