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河南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2007年国务院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时隔16年后,2023年底,新修订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底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表示,此次修订,明确了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全面完善了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标志着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迈上了新台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中增加“捐献”二字,意味着什么?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规定?《条例》施行后,河南省红十字会有哪些积极应对措施?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进行了采访。
《条例》中增加“捐献”二字,意味着什么?
记者对比发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虽将器官捐献单列一章,但仅有4条与器官捐献有关的规定。相比之下,《条例》不仅名称中增加了“捐献”二字,而且,将器官捐献这一章由4条增加到7条,内容大大扩充。
比如,《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要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并依据民法典完善了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家加强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器官捐献的公益宣传,以此促进形成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规定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强化褒扬和引导。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忠华从事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40多年,是在中国最早推动和例行器官捐献的专家之一,也是参与《条例》修订的专家之一。他表示,相对于第一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增加“捐献”,可谓一字千金。
“医疗行业里,用国务院的法规来规范,这是独无仅有的一个医疗领域,因为它涉及到神圣的器官捐献。”陈忠华说,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移植,器官来源是一个根本的社会进步问题。我国十几年的医疗器官捐献和移植改革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尝试,同时,它也需要一部现代化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加上‘捐献’这两个字,就使这个行业更加完善了,同时也表明了我们的科技进步、人文进步、伦理学进步和法律进步。”
《条例》中还有哪些“亮点”新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专业人士表示,相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条例》增加了相当多的内容,有多项值得关注的新规定。
●关键词:捐献意愿的表达
比如,捐献者意愿的表达,生前可以由本人通过书面和遗嘱的形式表达捐献意愿。如果生前没有表示反对,那么过世后可以由家属(包括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愿,但前提是当事人生前没有反对。这是最新的一个非常明确的表述。
此外,《条例》要求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对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确保器官捐献真实合法。
●关键词:器官获取与分配
《条例》新增了一些关于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内容。比如,在器官的获取方面,需要红十字会见证、器官获取组织(OPO)获取,规定获取遗体器官要在两名以上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下进行,以确保遗体器官获取的合法合规。
《条例》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成立获取遗体器官的专门部门,划定其提供服务的区域,实行按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建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愿的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后,主动向负责提供其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报告。
又如,遗体器官获取后的分配,必须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计算机分配系统进行统一分配,要求医疗机构在分配系统内如实录入信息,由系统自动匹配接受者,杜绝人为干预,保障分配的科学、公平、公正。
●关键词: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条例》严格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资质准入,并改变了以往的资质申请的流程,也是一大亮点。
业内人士表示,医院如果要开展器官捐献和移植,要申请器官捐献的受理资质,还要申请器官移植资质。之前,每年提交两次申请,四月底一次,九月底一次,批复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现如今,《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于专家评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样一来,就彻底改变了资质申请的流程,有利于更多有意愿参与开展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医院得到公平的竞争机会。
《条例》还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原登记部门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进一步加强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完善有进有出的准入退出机制。
●关键词:活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移植是在遗体器官捐献无法满足临床移植需要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主要是肝脏、肾脏移植。近年来,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我国活体器官移植步入了稳步发展的轨道。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业内人士表示,将活体器官捐献的接受人范围严格限定在捐献人的亲属,有利于防止出现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的情况,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此外,《条例》规定了器官移植手术收费范围,对遗体器官获取服务按照成本收费,要求制定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这是以前没有提到的,如何落地成具体细则,则由地方来解决。
总之,《条例》实现了对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的全流程监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何通过器官捐献与移植,造福更多有需求的患者?
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衰竭患者最后的救治手段,器官移植技术被称为“医学皇冠上的明珠”。目前,我国有180多家有资质的器官移植医院,涉及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和小肠移植。
记者了解到,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器官捐献数量快速上升。目前,我国年器官捐献量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我国器官移植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无缺血肝脏移植等技术实现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还通过建立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不断提升器官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能力等,助力挽救更多垂危的生命。
下一步,如何推动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高质量发展,造福更多有需求的患者?
在陈忠华看来,还需要做非常多方面的努力,“最重要的是,在新时期需要三个突破:第一是哲学思想的突破,第二是科学技术的突破,第三是社会责任的突破。”
比如,从事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协调员、OPO工作人员还是器官移植医生、器官移植捐献管理人员,都要有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的突破,才能更好地适应新规定、遵守新规定、宣传新规定。
说到《条例》,陈忠华认为也有遗憾之处。比如,“脑死亡”标准目前只有医疗的医学标准和规范流程,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能会对一些工作造成一定困惑,这个如何解决还需要时间来磨合。
记者从河南省红十字会获悉,《条例》施行后,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各级红十字会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认知与参与度。与此同时,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一步严格工作流程,开发研制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微信派遣程序,促进器官捐献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开展。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姚玉祥主任表示,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大爱工程,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支持下,在省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位居全国前列,心脏移植、肝脏移植等器官移植工作也处于先进水平,“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提升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讲好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大爱故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影响和带动更多人关注、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