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下级法院审案”背后:上级法院指导办案的边界

图片(律师拍摄的法院微信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一张微信群聊照片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上级法院是否可以指导下级办案?
事发于2024年5月11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12人被控寻衅滋事案件。该案此前已在天骏县法院经历一审,海西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当天下午4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作为其中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刘征在经过审判长席时,注意到了电脑屏幕上显示的上述聊天记录。
发言者在群内的昵称为“哈斯庭长”,疑为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哈斯朝鲁。
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后,引发关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张建伟,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非行政上的领导关系。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的监督,具体到个案上,至多也应限制在法律适用层面,而不能干预具体审理过程和事实认定,否则将导致上诉制度被架空。
律师申请异地管辖
刘征介绍,他注意到法院内部微信群聊的信息,是一个意外。
他在阅卷时发现,电子卷宗中有部分文字未拍全,且部分证据材料是藏语,他希望向法院申请对这些内容作出翻译。
2024年5月11日上午休庭后,他向案件的承办法官达哇吉反映了情况。达哇吉答复刘征,当天下午开庭时给他看纸质卷宗。而直到下午休庭,刘征也未看到。
休庭后,合议庭成员从审判席后的小门离开。刘征试图追达哇吉,询问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路过审判席时,他注意到法官的电脑未关,还留意到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并拍照留存。
根据照片上的信息,微信群成员有7人,除“哈斯庭长”外,还有“南院”“樊旭华院长”“法院李加东智”“师刚主任”,以及此微信账号的登录者达哇吉。
公开信息显示,樊旭华为天峻县法院院长、师刚是天峻县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加东知则是网络管理员。
多名参与此案的辩护律师表示,在此前同达哇吉沟通案情时,她称呼此案审判长、天峻县法院副院长南夸尖参时,便简称为“南院”。
在群聊时,“哈斯庭长”发消息,“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多名律师回忆,南夸尖参的确在法庭上有过类似表达。由于被告人大多对汉语不熟练,故律师申请让被告人聘请的藏语翻译进入法庭辅助,对现场的翻译错译、漏译的情形作提醒。南夸尖参原本提出一个折中方案,由他纠正现场翻译不准确的情况。但他后来又转变态度,表达的意思与“哈斯庭长”群内答复相似。
在群里,“樊旭华院长”接着说,“不用和他商量”。之后,“哈斯庭长”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看到聊天信息后,刘征向当时仍在场的公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原审二审法官哈斯朝鲁在指挥庭审?公诉人随即喊来法警。
此后,刘征以哈斯朝鲁、樊旭华涉嫌滥用职权渎职报警。十多分钟后,天峻县公安局副局长带队到场,将审判席上的电脑主机作封存处理。
5月12日晚,10名此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联名,向达哇吉以及书记员提交了关于此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
律师们认为,海西州中院派出哈斯朝鲁干预此案,已损害了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司法制度,此案在海西州中院明显不能得到公正审理,海西州中院也不应管辖本案,应当层报青海省高院,指定海西州以外的法院管辖。
5月13日凌晨,书记员联系刘征,通知他当天上午先不开庭,原因是律师们提出的管辖意见是否成立,要先请示确定。
5月14日下午,部分律师又到青海省高院提交了管辖意见。截至发稿,此案是否继续开庭,还是更换管辖法院,律师们仍在等待中。南方周末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达哇吉、南夸尖参、哈斯朝鲁,3人均未接听电话。
图片(事发后,警察到现场拍照取证。受访者供图)
 “四类案件”指导边界模糊
2024年5月13日晚,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说明,称此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根据海西州中院官网信息,2024年1月24日,海西中院召开了一场2023年度全州法院审判质效讲评会。会上提出要求,要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四类案件”全链条监管。
关于“四类案件”的具体规定,可见最高法在2021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所指“四类案件”,包括4种情形: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案件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后,法院院长、庭长可以针对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份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出现了问题。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要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意味着要把案件审判权和裁判权还给具体的审理者。而改革后出现的问题是,一些案件裁判如果全部交给具体的审理法官决定,可能会出现风险,例如对特别重大疑难,或是社会广泛影响的案件,如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而会造成对司法权威的消解。
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就建立了对“四类案件”个案监督管理模式。2021年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是进一步细化。在刘哲玮看来,这是为司法责任制“打了补丁”。
指导意见中,主要强调的是本级法院内部的监督职能。而上级法院对下级的监督,仅出现在一处,“院庭长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指出,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也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并不是说法官在审判时,就可以在后台指挥”。
指导意见中对监督程序的规范是: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时,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并记入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院庭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亦认为,无论如何,院庭长在法庭审判中,要尊重审判长作为法庭审判的灵魂人物,对庭审活动有唯一的指挥权,“院庭长,或者上级法院领导,不得逾越审判长的庭审指挥权,对庭审活动加以遥控或者现场干预”。
在张建伟看来,出现院长、上级法院遥控指挥庭审的情况,原因之一是指导意见中并未厘清监督指导的界限在哪里,“监督指导如何尊重审判组织的主体性,如何依法进行,还是相当模糊”。
最高法:禁止就事实请示
刘征担心的是,哈斯朝鲁作为二审法院的刑庭庭长,干预一审审理,这或许意味着二审的虚设。
这不仅仅是他的担忧。2023年4月,南方周末记者参加过一场关于刑事二审不开庭的论坛,参会的律师们在发言中几乎都提到了案件请示制度:“有请示,下级法院就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去判”,即便二审能开庭,其意义也不大。
在中国的立法中,对于案件请示制度并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又由来已久,并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曾梳理了有关案件请示制度的文件:1986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又印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案件请示的做法予以确认和规范,并使之制度化。
1997年,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在这一规定中,司法解释的形式包括“批复”,这就确认了案件请示制度的“合法性”。
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张建伟认为,这种监督关系在实践中可以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案件一审后经过上诉、抗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另一种形式是下级法院办案,若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惑,可以仅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上级法院可以就审判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下级法院进行一般性指导,但不应对具体个案“上定下审”。
劳东燕也持相同看法。她举例,2011年,江苏省高院就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向最高法请示。在此案中,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最高法院答复,认为这是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对刑法规范怎么理解,可以向上级院进行请示。而对事实认定,或者说庭审具体怎么来展开请示,不符合现有法律原则和基本规定”。劳东燕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刘哲玮亦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的监督,“最多就是到法律适用这一步”,“在审理程序和事实认定上,上级法院不应当去指导下级法院的”。
2023年6月6日,最高法院印发的一份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中,也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应。
根据这份规定,高级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的情形有5类,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以及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等。
规定的第三条单列了一句话,“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编 钱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