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未来指北-话题圆桌,关注技术发展中的热议话题,本文关注AI版权归属问题,独家报道国内AI视听版权第一案的相关内容,欢迎参与相关讨论。
文/腾讯科技 郭晓静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正目睹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创作革命。AI不仅能够模仿人类的创作风格,生成图片、文字、视频和音频等内容,而且还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产出作品。
AIGC技术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普通用户也能通过简单的提示词生成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作品。但这也引发了关于创作权归属、作品独创性以及版权保护范围的激烈讨论。一方面,使用AI 工具的创作者主张,他们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对生成的内容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还有人担心,过度放宽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可能会稀释人类创作的独特价值。
另外,使用AI创作内容,还涉及到AI创作平台(AI大模型提供方)、创作者、被用于AI大模型训练的素材提供方等多个方面,对版权的认定,也造成了比较大的难度。
近日,腾讯科技独家获悉,《山海奇镜》预告片的创作者“闲人一坤”,对“文刻创作”提起诉讼,指控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AI技术复制并发布了高度相似的侵权视频。原告代理律师向腾讯科技证实,本案已经于2024年4月11日正式立案,并将于5月15日首次开庭审理。
此案件为“国内首次以AI创作的视听内容申诉著作权”,但是并不是首例AI创作内容的版权纠纷案件。
此前,在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殷女士因其声音被AI技术模仿并商业化使用而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声音构成侵权,需向殷女士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赔礼道歉。该案件强调了AI生成的声音若具有可识别性,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同于声音的授权。
2024年1月,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已判决生效。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被侵权后,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该案经过五次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李昀锴的图片具备“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李昀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李昀锴放弃赔偿,而被告表示不上诉。此案判决在法律界引起热议,有专家支持,也有人质疑,认为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智力贡献,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法院主审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图注: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
据AI视听版权案《山海奇镜》原告代理律师介绍,被告“文刻创作”在2024年1月18日通过抖音发布了一个视频,“该视频不仅复制了原告预告片的文案、配音和音乐,还通过AI工具对画面进行了重绘,使得整体效果和细节特征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被告声称该作品为原创,未标明作品来源,且未保留原告的署名。且被告同事利用该作品进行商业化行为,通过自媒体矩阵号进行直播。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署名权等著作权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目前,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寻求相应的法律赔偿。
对于AI生成内容,现行法律中是否对知识产权有明确定义,原告代理律师李昀锴向腾讯科技证实“目前法律上对于AI创作完成的作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不是具有独创性,还是要依据个案情况去进行审查。”腾讯科技也尝试联系被告,截至发稿,未取得回应。
但是,AI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版权保护领域的新挑战:
- 1
AI生成内容如何判定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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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依据“AI生成的内容”进行二次创作是否侵权?
- 3
对于AI创造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案件,国内外已经有哪些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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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文字、图像、视听等不同形式的AI创作,知识产权判定可能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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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定侵权,知识产权拥有者可能获得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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