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合作性金融,监管
从全球的视角来看,合作性金融机构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其主要组织模式为无论股权多少,均为一人一票的经典合作金融模式。此后,合作性金融的模式逐步在欧洲及全球推广。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了自愿入股、民主管理、非盈利性、自主自立、宣传教育、合作联合和关心社区等七项原则,并将此作为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基础。
目前,全球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类:合作性银行、信贷联盟和政府支持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其中,合作性银行和信贷联盟为自主运营,并不受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二者区别在于合作性银行可同时面向会员和非会员展业,且其对非会员展业不受限制,而信贷联盟则主要面向会员展业,对非会员展业受到一定限制。而对于政府支持的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展业范围,既有部分经济体要求其仅能对会员展业,亦有部分经济体允许其在一定限额内对非会员展业。
总结来看,我们通过对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展业情况、经营效果、外部监管等维度的考察,挖掘经营稳健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经验做法,分析经营不善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原因,结合典型合作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总结了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在股权及管理结构、展业范围、聚焦农业、外部审计等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是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股权及管理结构普遍采取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管理的模式。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管理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架构为境外典型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治理体系,不少采用该模式的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取得了较好的营业效果,因此该模式并不会必然使得合作性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
二是主要面向会员展业的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表现更为稳健,突破会员范围展业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出现危机的可能性更大。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各经济体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仍鼓励合作性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和会员的宗旨。从实践层面的案例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陷入危机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几乎都突破了主要面向会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约束,大量面向非会员展业。
三是部分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更专注于发放农业贷款,对于位于农村地区各类主体的非农业贷款发放规模有限。从境外的经验来看,与商业银行相比,合作性金融机构仍是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而从经营相对成功的机构的情况来看,其贷款投向以农业相关主体为主,对于农村地区其他主体的非农业贷款投放规模相对有限。
四是定期严格的外部审计有利于维持境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良好运作。从境外典型合作性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督来看,一方面,定期严格的外部审计有助于提升合作性金融机构经营规范化,也将有效约束合作性金融机构行为,与监管部门监管检查形成协同有效的合作性金融外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定期的外部审计也是对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定期全面体检,可以在问题出现早期发现“病症”,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进行干预,有利于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持续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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