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侵权人存在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的行为,会被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甚至,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两者有何明显区别?一起听听广东法院法官怎么说。
区分侮辱、诽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日常要如何区别两者?受访法官解释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介绍,在常见表现形式上,“侮辱”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骂人,此外还包括戏弄和诋毁。侮辱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不仅可以通过言辞表达,还可以通过动作表达,乃至通过暴力行为表达,例如,当众扒光衣服、扇耳光或者逼迫受害人作出某些羞耻言行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则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一旦公然对人进行侮辱,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堪受辱而精神失常、自伤自杀的,就涉嫌构成侮辱罪。
“诽谤”一般指的是捏造、篡改或者明知是捏造、篡改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传播散布的行为。一是事实来源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行为人对于虚假事实是知情的。如果散布传播的真实存在的事实,那这就不属于诽谤。二是一定要散布传播才行,单纯的捏造、篡改事实其实对他人名誉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相比侮辱而言,诽谤形式比较温和,一般是口头或者文字,但是诽谤比侮辱更易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此精神失常,或者自伤、自杀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还有就是两年内因为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在此期间又有诽谤行为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诽谤罪,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