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此前发布的五期民商法论文选题推送已经提供了多个选题供同学们参考,取得了较好的学界反响,很多同学也私信希望继续更新此专栏。
新公司法系列公益直播
一人公司是我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单数股东的治理模式对初创公司及集团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是公司治理领域不可忽视的立法问题。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一人公司相关规则做出了重大调整,在原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引入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一人公司制度体系,但同时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整节,仅将第63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整合至新法第23条。由此,在实践中占据存量公司数量近乎一半的一人公司彻底失去其规制独特性,与普通公司的规则不再具有差异。
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出台,但一人公司的制度研究不应当就此停滞。
其一,以“公司社团理论”为核心的基础理论应予废弃或进行优化值得探究。
其二,现有立法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仍旧保留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亦需考量。
其三,一人公司不可忽视的内生缺陷是股东与公司的界限模糊,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尤其是从事前或事中角度加强公司独立性也值得进一步思索,典型如一人公司的担保规则等等。
总而言之,在法律新修的基础上,可以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视角出发对一人公司进行制度再造,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着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公司治理中的软法适用机制及其优化
在公司治理领域中,软法指向“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但有实际效力的公司治理规范”,具有柔和、平庸的品行,在公司无需强约束的领域内作为良善公司治理的指引与指标。我国现有的软法规范主要集中于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典型如公司软法对信息披露应满足ESG标准的要求。公司治理领域的软法立法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仍方兴未艾。
软法规范具有创制主体多元化、协商程序民主化的特点,且依据“遵守或解释”的原则适用,因而能“弥补单一硬法之治的结构性缺陷”。其能细化硬法的抽象规则,提供主体行为的标准范本,搭建利益冲突主体的沟通渠道,对话式立法缓解规则僵化,诸多优势不一而足。但一体两面,软法规范不可避免的内生性局限在于其实施效力的不足及适用的高度不确定性。因而,为充分发扬软法的规则优势并与硬法规则妥善衔接,探究公司治理领域中软法的适用机制并进行优化是促进软硬法发展协同、体系完善的核心命题。
现有对于软法适用机制的理论研究相对有限,仍有广阔待开发与创新的空间。在阐释软法的内涵外延、规范性质、体系定位等基础问题后,由于软法效力的正当性(或效力来源)是其可适用性的前提,应进一步对其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具体分析。接下来,软法如何在公司治理领域内适用是文章论述的核心。现阶段,简单来说,其自身的适用依照“遵守或解释”原则,又同时籍由硬法的一般原则或倡导性规范渗入司法裁判之中。但该适用机制自身是否运行良善,与硬法的衔接效果如何,二者能否有效协同运行?在分析现有的软法适用机制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结合效力来源等基础理论,从立法论的研究视角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