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定位和社会效应,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近日东莞窦先生案,揭示了这一群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之间的微妙界限。
据上游新闻2024年2月3日报道,窦先生作为职业打假人,因揭露商家销售违禁食品而被捕入狱,历经两年多的司法较量,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其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而为其正名。这一判决不仅澄清了个案的正义,更是对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行使权利的重要肯定。
在窦先生案中,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进行了法律剖析,确认其购买行为虽具有牟利目的,但基于商家确有违法经营行为,窦先生以此为据索赔并无不当,且索赔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更重要的是,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采用非法手段胁迫商家,符合正当维权的原则。这一案例表明,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守护者,只要其行为遵循法律法规,即使带有商业动机,也不应被轻易贴上负面标签。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职业打假领域中出现的“碰瓷式维权”现象。换言之,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司法机构、公众、舆论对其不同的诉求以及造成的结果和影响,也当分类“鉴别”,进而对某些违法行为问责、对合乎法律的行为予以保护乃至褒奖。
在我看来,职业打假者大致可分为四类。
合法利用规则的职业打假者
其一,合法利用规则的职业打假者。窦先生案揭示了一类职业打假人的形象,他们往往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比如1997年,重庆某局执法官员叶光辞去公职,下海打假,经办过水货手机、劣质白酒、性病游医和假冒输液器等著名案例;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从事销售工作多年,从打假假“金利来”礼盒、假“皮尔·卡丹”钱包、假“佐丹奴”腰带开始,1995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在打假过程中,他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针对食品药品工业品等领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揭露和索赔。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市场秩序的纠偏和消费者权益的捍卫,彰显了此类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堪称“市场清道夫”,对社会有正面的影响。
然而,职业打假人所受非议也不少,司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人相关案例的判罚不一,一些判例支持职业打假人,一些判例则否,甚至出现了诸如窦先生这样的一审被判刑、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例。
湖北省高院网站2023年3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指出,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北郊人民法庭审理了一批涉“职业打假”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判决驳回了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驳回其索赔诉求,是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并未食用,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对其造成人身损害,法院根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二款: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也因此,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偏离了法律设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转而变成一种以“打假”为名的营利模式,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这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判例。
栽赃陷害以牟利者
其二,有“职业打假人”栽赃陷害以牟利。据大皖新闻1月31日报道,李某、刘某娴收到食品后,由李某故意向购买的食品中添加头发、塑料、虫子等异物或让食品发霉,之后再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电商索赔,并以在网络曝光、投诉等方式要挟电商。通过上述方式,李某、刘某娴等人先后向17家电商敲诈勒索200余次,涉案金额共计10余万元。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显然,此类打着“打假”口号“制假”的栽赃陷害行为,侵犯了商家权益,对社会诚信建设造成严重伤害,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敲诈勒索商家者
其三,也有“职业打假人”,抓住商家的痛脚进行敲诈勒索的。近年来,不少商家曾遭遇职业打假人打假后,与其“私了”,索要远超法定索赔标准的”封口费”。商家之所以选择妥协,宁愿付出额外成本息事宁人,一是确实有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担忧事件曝光,会给其商誉造成严重影响,日常经营也受到影响。二来,一旦被证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商家不仅要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还可能面临其他消费者索赔。因此,商家宁可忍痛割舍金钱,以求尽快平息事态,避免更深远的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职业打假人,若他们在发现商家违法违规行为后,不是依法依规行使举报权利,而是利用商家惧怕负面影响的心理,以曝光、投诉等方式相威胁,强行索要远超于实际损失或法律规定赔偿范围的财物,且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如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落入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合法而不合理”的职业打假
其四,“合法而不合理”型。据极目新闻2023年7月报道,湖南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微信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提到,有株洲市餐饮企业代表反映,近年来当地有晏姓父子利用餐企销售“拍黄瓜”等凉拌菜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这一由头,连续多次举报当地餐饮企业,达到迫使餐企拿出钱财“私了”的目的等相关情况,举报多达49起。
晏氏父子针对餐饮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售卖凉菜的行为进行举报,尽管其举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行业的规范化,但高额的索赔要求,对小型餐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压力。
显然,该父子的行为虽然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却有失情理。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该办法也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完善和补充。一是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对部分情形按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二是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是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
在某种程度上,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倒逼了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可见,此类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效果呈现双刃剑特性,既有过度严苛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也有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化、法律人性化的正面意义。
结语
总结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四种类型揭示了他们在市场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性质和效果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即对于市场乱象的有效遏制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捍卫,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可能出现的“钓鱼打假”和敲诈勒索。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使其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公平的有益力量,而不沦为滋生新的社会问题的温床,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和全社会的智慧与担当。东莞窦先生案的最终判决为此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尊重和保护职业打假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强化对其行为边界的司法审查,确保每一次打假行动都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市场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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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