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说药|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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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经常听到“超说明书用药”,但对它的认识可能仍有些模糊。现在笔者就以一个案例介绍为引,来给您说说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那些事儿。
案例介绍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判决相关信息,广东省某三级医院给予1例13岁急性髓系白血病患儿应用FLAG-1da方案(阿糖胞苷+氟达拉滨+粒细胞刺激因子+去甲氧基柔红霉素)治疗,后来患儿发生骨髓抑制、感染性休克等情况,虽给予患儿相应处理,但其最终仍死亡。法院审理表明,该医院对13岁患儿使用氟达拉滨属于超说明书用药,院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亦没有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综合该医院超说明书用药及其他过错行为,最终判罚该医院赔偿120余万元。
这个案例属于典型的“超说明书用药”案例,且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令人十分惋惜。然而,我们需要思考,“超说明书用药”是否都是不好的呢?是不是必须严格禁止呢?请听笔者慢慢给您解析。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药品说明书是什么。


药品说明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药品的说明书一并核准”;第四十九条规定:“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1]

可见,从法律层面而言,药品说明书是由生产企业拟定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不同于企业自制的普通文件,但也不属于严格的法律条款;从临床实践层面而言,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安全、合理用药所应遵循的技术性规范。

在上面那个案例中,氟达拉滨药品说明书明确载明“由于缺少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数据,18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因此,医师在临床用药时就应遵循此技术性规范,理论上不该将氟达拉滨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而法官审理时所说的“超说明书用药”是什么呢?


超说明书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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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药品说明书对于适应证、用法用量和适用人群等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医药研究的持续推进、循证医学的日益发展,使得药物在临床使用(或临床试验)过程中不断有新的发现,加之药物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药品说明书更新的滞后性等原因,导致超说明书用药成为全球医学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之一,尤其在儿科、妇产科和肿瘤科等领域。

“超说明书用药”又可称为“药品说明书外用法”或“药品未注册用法”,在美国通常被称为“un-approved use”或“off-label use”,是指药品的适应证、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药情况[2]

由于医学界、法律界和公众界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医务人员在药物治疗实践时存在潜在隐患。超说明书用药固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却又不等同于不合理用药。既往我国法律一直未认可其临床应用的合法性,仅在部分规范性文件中提出豁免条款[3],直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通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于2022年3月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4]。这是超说明书用药首次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回应了其在临床实践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本案例中,氟达拉滨虽然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儿童,但因后期药物临床研究的发展,加之肿瘤治疗的特殊性,综合患儿药物治疗的获益与风险,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发布的《儿童及青少年白血病诊疗指南》已支持将氟达拉滨用于治疗儿童急性髓系白血病。


超说明书用药适用条件
当然,我们也应知悉,超说明书用药切不可随意为之,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才可令其具备正当性、合理性。 
1 明确“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情况
超说明书用药是一种探索性治疗方式,它显然不适合广泛用于已有标准治疗方案且疗效确切的常见病症,仅应使用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尚无有效治疗手段”指现有治疗手段没有效果,借助超说明书用药以谋取治疗有效之可能;“尚无更好治疗手段”指现有治疗手段产生的效果不及超说明书使用,通过超说明书用药以求患者能更大程度获益。
在本案例中,该儿童罹患的疾病是急性髓系白血病,如果不给予治疗措施,他的生存时间可能会很短,故这种超说明书的探索性治疗不能完全否定。
2 完成“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的告知流程

世界医学协会的《赫尔辛基宣言》明确提出了患者知情同意原则,这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患者知情权依赖于医师告知义务的切实履行,尤其当患者在接受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当充分知晓其可能受益及潜在风险情况。患者同意权则体现了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患者应处在决策主体的地位(而非医师),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对超说明书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用药方式作出最终的判断(同意或不同意)。

在本案例中,医师未向患儿家属告知超说明书用药的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也未征得患儿监护人的同意,存在明显的过错。

3 具备“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应是极其严谨、审慎的行为,在具备高质量(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形下方可实施。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一般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药品说明书中已注明的用法,国际权威学协会或组织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的诊疗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5]

在本案例中,氟达拉滨治疗儿童急性髓系白血病已具备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CSCO发布的诊疗指南)支持。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不得以临床试验、科学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务人员利益为目的使用;医疗机构对医师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也有着义不容辞的管理义务,应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用药行为[4]超说明书药物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在本案例中,医师超说明书用药未获得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医疗机构对医师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的监管明显也是缺失的。


“超说明书用药”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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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乐药学通识讲义》曾这样通俗地以“马铃薯食用”类比“药物治疗”:
“秘鲁人的祖先印加人发现马铃薯时,只是用火烤烤就吃;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马铃薯烤完了再蘸点盐更好吃;之后,有人发现它和牛肉、番茄一起炖很香;还有人发现把它切成条油炸后再蘸番茄酱最好吃,这就是今天的炸薯条了。你看,一个新事物出现以后,总是不断突破它的原始功能,从而被应用在新的场景中”[6]
当然,药物与食物存在较大差别,但事物发展及创新的规律却有着相似性,通过新的研究能突破它的原始功能,进而被应用在新的场景中。新药上市前,人们不可能对它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出全面结论;而随着药品上市,使用人群扩大,医务人员对药物的认知也更为深入和全面,更多说明书未记载的方面可能会被发现并实践。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务人员对待超说明书用药的态度应是极其谨慎的,遵循“目的正确、患者知情、循证支持、程序规范”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EB/OL]. (2019-08-26)[2023-12-22].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780.htm. 
[2] 岳远雷, 徐浩然. 超说明书用药临床应用的法律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 中国现代应用药学, 2023, 40(14):2003-2009.
[3] 任静, 陈兆阳, 李筱永. 《医师法》背景下超说明书用药制度的价值基础与完善路径[J].中国医院管理, 2023, 43(11):84-88. 
[4]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EB/OL]. (2021-08-20)[2023-12-24].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104.html.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2年版)[EB/OL]. (2022-12-29)[2023-12-26].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212/8df034c9afb44a9d95cd986d4e12fbd8.shtml.
[6] 张晓乐. 张晓乐药学通识讲义[M]. 北京: 中信出版集团, 2022:1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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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龙 硕士,副主任药师、临床药师,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学部。研究方向:临床药学。
程军 硕士,任药师。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学部。研究方向:药事管理、临床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