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家领导人照片”的拍摄者是否对其摄影的领导人照片享有著作权,北京高院撤 销一、二审判决,再审认定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题材的摄影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为一这 类作品的权属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关观点
一、特殊职务作品的含义 特殊职务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如下进一步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 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 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对于此类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实际上只享有署名权。 其他著作权,都由单位享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 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将普通职务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 作品。这对于实践中很多纠纷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 制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05 页)
相关案例
1.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拍摄者不 享有著作权
——中国唱片集体有限公司与吕方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特殊题材摄影作品,其拍摄者与所在单位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当时的时代 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涉案摄影 作品的拍摄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 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 务作品,拍摄者仅享有署名权,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案号:(2017)京再民 31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 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 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 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案号:(2010)民三终字第 6 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 4 期(总第 198 期)
3.课题研究成果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课题承担单位
——吴艳兰诉张建辉、付瑞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务作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判断某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抑或特殊职务作品,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综合考量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合同的具体约定, 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涉案作品属于课题研究成果,其以单位名义申报立项,依托单位 提供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开展,且课题任务合同书明确约定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依照相关 规定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因此,涉案课题研究成果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归属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研究成员对该课题研究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案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39 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法院 2016 年知识产权十二大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