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青海分公司Y29190029-12号《债权转让协议》(含附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各类费用及担保债权),依法转让与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为下列债权的转让方及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继承人,从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直接向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
债务人名称 债权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金额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律师费合计金额 担保措施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64,998,610.14 30,824,150.96 96,010,22.09 保证: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宋维斌、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资产:青海鼎盛曲轴制造有限公司以位于城北区经二路北段15号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土地面积: 5433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8891.01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青海鼎盛曲轴制造有限公司 37,262,191.72 17,498,335.11 54,878,553.13 保证: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宋维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7,060,496.68 13,091,805.49 40,334,414.17 保证: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6,579,718.00 37,890,274.62 64,469,992.62 保证:宋维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7,467,696.48 47,467,696.48 保证:宋维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2,145,156.34 17,790,073.23 29,935,229.57 保证: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宋维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0,000,000.00 38,032,103.95 68,032,103.95 保证: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宋维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60,343,962.16 63,135,527.14 123,479,489.30 保证: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抵押: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398台(套)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69,969,989.64 53,944,137.03 123,914,126.67 抵押: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位于城北区经二路北段15号的工业用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土地面积:152271.36平方米,在建工程面积:20591.04平方米,机器设备329台(套)提供抵押担保。
青海鼎盛曲轴制造有限公司 19,813,326.29 14,370,688.09 34,184,014.38 保证: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129,579,894.42 235,541,492.90 365,121,387.32 保证:林孔群、张茂荣、方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抵押:门源县浪力克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铜矿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采矿许可证编号:C6300002009063120020255。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联系。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转让方)
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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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4年01月08日 第6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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