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近期,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一起小A、小B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过程中,发现小A与小C合伙开办的一处生活美容场所内查见医用药械以及带血纸巾、棉签、使用过的注射针剂等医疗废物。现场未查见该场所所在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两人缘何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不得不说“肉毒素”的魅力十足,该药品被广泛用于医疗美容领域,国家食药监局对其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要有正规的药物、正规的医疗机构、有资格的美容医师进行使用,如果不正规使用,可能引起中毒、毁容等副作用,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
调查情况
经多方查证,该场所经营者小C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擅自在该场所为顾客开展重睑、祛眼袋、切眉、线雕、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活动,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90元。
行医人小B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8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与该场所合作,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区为顾客开展重睑、祛眼袋、切眉、线雕、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活动,共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90元。
合伙人小A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10日在该场所为顾客注射肉毒素。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上述均为医美项目,图片源于网络
违法事实
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小A和小B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情况
该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90元;罚款人民币143859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69280元。
小B(非医师行医):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90元;罚款人民币100233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45510元。
小A(非医师行医):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行刑衔接:
小A:妨害药品管理罪(因违法情节轻微予以定罪免诉)。
小B: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卫 监 提 示
近年来,涉及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处理,反映了松江卫监依法惩治违规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维护生活美容场所规范经营的决心。同时,以本案警示生活美容行业经营者切勿铤而走险,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来源|松江卫监
供稿|卫生监督二队 编辑|徐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