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还能再起诉索要吗?


实务问题






实践中,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会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另一方提高或者给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阅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俞某1与原告母亲徐晶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系二人之子。俞某1与徐晶于2006年1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原告由徐晶抚养,而在“对方每月贴补抚养费数额及时限”一栏中写明“教育费医保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原告一直由母亲徐晶抚养,被告未固定支付过抚养费。

原告目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严重的皮肤病,之前也曾多次就医治疗。原告目前就读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前三年属于高中教育阶段,后两年属于大专教育阶段,原告高中教育阶段至2021年6月结束,而原告2021年6月前的学费已于起诉前缴纳。

原告及母亲徐晶目前名下均无房产,并在外租房居住。原告称母亲徐晶因给原告治病、上学,在外有大额借款,后因无力还款,于2019年将虹桥湾20号的房屋出售,售房款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目前尚欠借款几十万元。此外,被告称其目前并无工作,也无收入来源,而原告也无法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

法院观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本案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及其母亲无固定住所,需要在外租房生活,且原告的心脏病及皮肤病也会产生一定的医疗费,同时目前的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与被告离婚时相比有显著提高,原告母亲独自抚养原告已力不从心,故酌情认定被告需自起诉之日起至2021年6月止(即原告高中学业止)每月承担原告生活费600元,并承担原告在此期间产生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诉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主张,因起诉前原告产生的上述费用已由其母亲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实际支付,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离婚协议书中未对生活费及重大医疗费进行约定的主张,因协议书明确载明被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本案起诉前的十几年原告也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相关费用,由此可知协议书上载明的真实意思就是被告不需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之前腰部受伤,目前无收入来源的主张,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完全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以获取劳动报酬,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俞某1自2020年11月起每月承担原告徐某生活费600元至2021年6月止,原告徐某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合法票据由被告俞某1承担50%。


参阅案例二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甲要求刘某乙给付抚养费及补课费用是否应予支持。2010年3月11日,易某甲与刘某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甲随易某甲生活,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易某甲一人承担,刘某乙不支付抚养费,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家庭财产亦一并作出处理,刘某甲据此获得建筑面积88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一套。虽然刘某乙离婚协议中没有给付抚养费的内容,但刘某甲通过离婚协议获得了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2012年7月,在法院就另案组织调解过程中,刘某甲的母亲易某甲明确表示刘某甲的抚养费仍按离婚协议办,不会要求增加。目前据该诉讼仅有两年时间,刘某甲及易某甲的房屋均对外出租,享有一定的租金收益。刘某甲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刘某甲并无证据证明其日常生活、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其母易某甲虽领取残疾证,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刘某甲现要求刘某乙给付抚养费,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刘某甲要求按照刘某乙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补课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1.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切勿为达到目的而作超出能力范围的承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根据上述南京中院的判例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除非有合理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否则不予支持;因为若轻易变更抚养费,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2.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虽然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放弃抚养费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抚养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若子女因生活、教育或患病等因素,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压力增大,并且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此种情形一般会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