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后,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超了,可能不予处罚?!

提醒
12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 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或者说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什么条款?该不该处罚?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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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新变化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点击看新旧对照表)也就是总局令第78号公布。
78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变化内容很多,可以说是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的新的构建。
在食品经营许可方面,特别是在食品经营项目方面发生了大幅度变化。
修订前的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其中,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餐饮店原先申请了A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在又经营B项目,是不是需要去做许可的变更?
如果A、B项目是上述分类中明确规定的,如热食类、冷食类,毫无疑问,需要变更许可。
那么超过标注项目的范围呢?
通常认为,许可证上的标注事项,也属于对食品经营项目的限制。78号令对标注事项也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从权限来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这里可能有争议的是,地方都有没有新设置标注内容的权限。标注是否属于对经营项目的创设。
从规定上讲,如果超过原先许可的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进行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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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未变更的新变化
无论是修订前的17号令还是新的78号令,都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但是,对于未变更的处理,两者有着比较大的区别。
我们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属于许可事项。
17号令的规定是,违反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8号令的规定是,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则。
虽然看起来罚则是加严了,但是,78号令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说,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或者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任一条件,应当从轻、减轻乃至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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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经营时,未变更还是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
在78号令之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了“入网食品(餐饮)经营主体”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门店(线下)经营时“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网“线上经营”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来处罚,处罚起点为五万元。不少经营主体对此持有异议。
对此,曾有总局公众留言答复:《食品安全法》中无超范围生产经营相关概念,对于超过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理。
在78号令12月1日实施后,两者归于一致,无论线上线下,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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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2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新规定正式实施。无论是监管执法人员还是经营者,都要引起关注。
78号令的新变化,不仅仅是之前媒体报道的,简单制售的许可方面的新规定,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上述对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和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有了次。规定,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应当相当重视的。
新规定不仅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执法温度,而且也是对大量索赔者的回应。
以上,供参考。(来源:质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