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北京市朝阳区一包子铺在网上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超范围经营热食,被罚1.5万元。这一处罚引发了“小错大惩”的争议。有意思的是,如果这件事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前几年,公众的感受可能会不一样,当时大家都抱怨监管不严,处罚太轻,那时舆论场上经常发出的是“把违法者罚个倾家荡产”的呼声。但现在的情况反过来了,怎么看舆论的转向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截图
然而,舆论场为何反而觉得涉及食品安全的处罚 “太重”了呢?老胡觉得有两大原因。一是这些年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取得了较大成效,食品经营和售卖者的平均守法意识有了很大提升,老百姓对随时可能买到不安全食品的危机感有了很大缓解。二是疫情这几年服务业蒙受了巨大损失,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出了不少问题,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同情,而且对很多人的生计产生了影响,舆论场的敏感方向转到了基层政府官员过于强势,一些管理部门滥用权利,搞“一刀切”,导致商家、特别是小商家生意难做上。
所以,舆论场上的风向变了,出了新的敏感方向,对曝光出来的各种处罚大家都会先打上“该不该罚”“是不是罚重了”的问号,而人们判断的依据很多时候并非首先是法律和规定,普通人往往也不了解相关法规,大家依据的更多是民间的常识和感受。比如,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包子铺,人们在包子铺吃豆腐脑喝豆浆是生活中的常态,一起卖怎么了?而且卖包子豆腐脑的大多都是小生意,赚不了几个钱,上来就罚1.5万,直觉就是罚多了,让人感慨“民生之艰辛”。
了解了所有这些,我们必须实事求是说,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罚包子铺1.5万元,理由是充分的。据了解,该饭店一年销售总额为100多万元,这种规模的餐馆依法经营非常重要,而该餐馆被屡次提醒后仍不及时补办经营许可,被罚并不冤。
与此同时,公众不清楚这件事的具体情况,产生了“小生意难做”的感慨,同情商家,官方不能仅局限在这件事上,抱怨舆论“又偏了”,而应当从发酵的舆情中看到它所折射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民意基本面。大家岂能不关心自己的健康?但现在却嫌官方对食品安全隐患“罚得太重”,这样的变化的确值得深思。
来源:节选自 胡锡进观察/胡锡进
央视网评论
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 “小错大惩”大可不必
近日,北京朝阳区一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在网上引发关注。
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因为它不过是街边小店的寻常操作,关系到小店经营效益,也满足了市民的生活便利需要。如果确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要知道,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市场主体能够健康发展,实际也是一种服务。执法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不该仅仅有简单的“罚与被罚”“管与被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是在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当下。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偏。如果经营范围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当前实际,就该修正法条以利落实。与此同时,行政处罚也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否则会很容易让公众将之与“以罚代管”“罚款指标”甚至“罚款创收”等联系起来,进而令执法公信力受损,不可不察。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执法必严与保持该有的人性化,从来就不是对立的。更何况,“轻微违法首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过度,宜有温度。(来源: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