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地
家庭养育需要家长与儿童双方主体性的充分发展,而其吊诡之处在于,家长主体性发展的同时,极有可能产生家长主体性过度发展导致的家长主体性泛滥,最终引起儿童主体性的缺失。
原文:以转变家庭养育模式实现儿童主体性发展
作者 |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王 芳
图片 | 网络
密集养育(intensive parenting)指父母持续不懈地教养和监督儿童。具体表现为父母时常插手并强烈干预孩子生活,一方面制定出许多规则和禁令,另一方面投入大量时间激励和支持孩子的学习活动。随着儿童早期发展重要性的言论出现以及科学育儿知识普及,关于密集养育的建议层出不穷,引导家长们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抚育儿女,并将密集养育模式推向社会各个阶层。它结合了权威型与专断型教养的方式和特点,成为当下许多中国父母的选择。然而,密集养育模式下儿童的发展状况并不如人意,儿童的主体性发展正面临危机。
家庭养育中主体性的含义及特点
人的主体性是在与客体产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当中突显出来的,其本源内容是人的实践本领和创造力。在教育活动中,人的价值是教育的最高价值;培育和完善人的主体性,使之成为时代需要的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教育的根本目的。家庭养育既包含抚育养成,又包含教育引导,是一种广义的教育活动。在家庭养育活动中,家长处于教育者的地位,儿童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按照教育主体性的相关观点,要发展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就必须在家庭养育活动中把儿童当作教育主体,承认并尊重儿童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将儿童视为真正能动的和独立的个体,赋予儿童自主发展的空间。家庭养育中主体性的基本含义即在家庭养育中儿童处于主体地位,儿童被视为活动的主体。然而,由于家长与儿童之间所具有的关系上的特殊性,在密集养育情境中,儿童的主体性发展正面临危机。
首先,家庭养育中存在着双主体。家庭养育作为一种广义的教育实践活动,遵循着一般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根据一般教育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家庭养育中的主体应该包含两个,一是教育者,一般指家长;一是受教育者,一般指儿童。二者是家庭养育活动中同时存在着的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只要二者进入家庭活动领域,构成实质性的互动关系,二者所结成的对象性关系也就具有了主客体关系的性质。因而在家庭养育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上,事实上表现出教育活动具有双主体的特征。
其次,主体之间具有亲缘关系。家庭养育中主体性问题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之间具有因家庭而生的亲缘关系。这种产生于家庭中的亲缘关系,使家庭养育活动中的主体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分割性,这势必产生在其他场域所不具备的二者之间在亲情上的亲密连结,使家长与儿童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和特殊的情感依恋。主体之间具有的亲缘关系为儿童拥有安全型依恋提供可能,这是儿童主体性发展的基础。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经济不独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主体(家长与儿童)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存在于家庭场域中的亲缘关系使家长与儿童之间容易形成特殊的情感依恋,为家庭养育中主体性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然而,也恰是主体之间的亲缘关系造成了家庭养育中主体(家长与儿童)在法律上的不对等地位。从个体发展的生命历程看,在家庭养育中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其在物质及精神生活的需求方面对成人(父母、长辈)有很大的依赖性,这也决定了父母对子女有较大的制约作用,家长在实施对儿童的抚养和监护时无形中会对儿童的生活产生主宰作用。可以说,主体在法律上的不对等地位又为儿童主体性的发展带来天然的约束。
最后,主体之间具有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中国的家庭养育实践中,除了主体(家长与儿童)在法律上的不对等地位,受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影响,主体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关系也表现得十分明显。按照费孝通有关中国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观点,血缘是最容易用以判断人与人之间关系亲疏的稳定元素。同时因为传统儒家文化认为“孝”是一切伦理的基础,这种以“孝”为核心的人伦思想,使家长与儿童在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等级中难以形成平等的社会关系。直至今天,仍有众多家长浸染其中,此种社会结构和文化场景下家庭教育中儿童主体性的发展更是困难重重。
家庭养育中的儿童主体性发展困境
家庭养育需要家长与儿童双方主体性的充分发展,而其吊诡之处在于,家长主体性发展的同时,极有可能产生家长主体性过度发展导致的家长主体性泛滥,最终引起儿童主体性的缺失。这是当前家庭养育中儿童主体性发展的最大困境,也是育儿焦虑产生的根本内在原因。亲缘关系导致的情感依恋有助于儿童主体性的发展,然而,基于家庭的亲密连结和特别的文化背景,使在当下的家庭养育中,一方面形成了家长对儿童的密集养育,极易引发家长主体性的迷失;另一方面父母与子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和不平等关系,又引发了儿童主体性的匮乏与消解。
首先,密集养育模式直接的结果是儿童主体性的匮乏。随着依恋理论等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重要性的言论出现以及科学育儿知识普及,家庭养育中关于密集养育的科学建议层出不穷。然而,密集养育模式能否为儿童主体性发展带来益处,仍悬而未决。父母的积极参与对于儿童发展当然具有正面影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家长过度参与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密集养育模式下,家长难免对孩子过度关注,入侵到儿童的主体性成长空间,使儿童缺乏自主性和自我意识,这对儿童的主体性发展造成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了儿童主体性的匮乏,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下许多儿童独立性的缺失。
其次,不对等法律地位下家长对儿童主体性的漠视。家庭亲缘关系导致的主体性发展的第二种困境,源于家长与儿童在法律上的不对等地位,造成家长对儿童主体性的漠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在智力上,儿童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儿童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原因。当下,很多儿童看似物质生活丰裕,实则经常遭受情感上的忽视。漠视儿童权利和儿童的主体性发展给儿童的心理发展带来诸多伤害。当前青少年问题很多是亲子冲突造成,或者是孩子父母本身给孩子带来莫大的精神压力,或者是遭遇挫折后父母提供不了基本的情感支持。不对等地位下家长对儿童主体性的漠视和亲子冲突的加剧,使父母和家庭不仅不能作为儿童成长的安全港湾,反而成为一种伤害。
最后,不平等社会关系中儿童主体性的消解。当前,很多家长除了无法克服密集养育和对儿童的不尊重,家长与儿童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似乎难以逾越。因为中国社会尽管历经变迁,但其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结构并未改变,人与人的关系仍然不能打破基于家庭的亲缘关系的约束,大多数家长在家庭中仍处于绝对权威地位。对于浸染在几千年“孝治”文化中的中国家庭而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格平等似乎更多是种美好的愿望。亲缘关系导致了主体性发展的第三种困境:从人的主体性发展最终目标来看,儿童必须具备个体的主体性;但是儿童主体性的不断增强,也意味着家长权威的不断消解和家长主体性的不断削弱,而这通常是家长所不愿意放弃的阵地。
家庭养育中主体性的建构
亲缘关系中儿童主体性的匮乏与消解表明,当下家庭养育中的诸多活动与人的全面发展相差甚远,很多情况下,家庭养育活动非但没有促进主体性的建构,反而成为个体主体性发展的包袱,因而人(家长和儿童双方)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被动发展,急需要家庭养育模式的转向来实现个体的主体性发展,尤其是儿童的主体性发展。
首先,养育要由单向说教转向双向互动。由于家长和儿童所构成的对象性关系的两极均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家长主体性与儿童主体性是同时存在且相互依附的。然而,主体性建构不是自然发生的,在不对等地位下和不平等关系中,家庭养育中极易形成家长单向度说教的沟通模式。家庭养育中主体性的重构最先需要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互动发展。主体性的重构更多意味着将儿童作为主体和其自身的发展放在中心位置,通过主体间的互动,形成儿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家庭养育活动中的亲子互动不仅是理想的,也是现实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本质的。
其次,要由密集养育模式转向自然生长。儿童需要更长的时间去成熟,应该得到按照自己的发展节奏自然成长的权利,这是个体主体性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密集养育模式的流行,大多数儿童的成长按照成人的意愿进行,使儿童的生活内容愈来愈成年化乃至童年消失。可以说,对儿童的过早和过度开发,是对儿童正常成长进程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挤压,实际上是以成人的某些观念和行为模式取代儿童成长过程的自然性,是对儿童发展权利的剥夺。因此,急需要从儿童的视角而不是大人的视角审视如何满足儿童发展的需求,尊重儿童的自然成长规律。
此外,最重要的是要由聚焦儿童发展转向父母成长。父母作为家庭养育中重要的实践者,若缺乏必要的教育智识准备,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主体意识缺失,因此家庭养育中主体性建构的重点也应放在家长的成长上。可以说,家庭养育的关键之处是通过家长自己不断地完善自我,带动孩子发展。
综之,在密集养育模式流行的时代,我们需要一场关于童年的思想革命,由此重新建构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童年”与“成年”的关系框架。“童年”不只是工具和手段,更是目的本身。童年时期,个体既要为成年生活做必要准备,又要有充分的权利活在当下并享受儿童时期生活的美好。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7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