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企业法人被莫名“限高”,法院已解除相关限制,女子:法人误成“老赖”,损失由谁来赔?

9月23日,大连一位从事化工行业的企业法人黄女士,在购买高铁票、飞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无法购票。后经查询发现,她早在去年就因为“欠钱不还”成为被告。然而,她根本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欠债。
26日,黄女士在涉事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跟该案件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见面沟通才发现,此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误将与欠款人同名同姓的黄女士告上了法庭,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目前,法院已确认黄女士并非欠原告钱的黄某,对黄女士的银行卡解冻,并解除了消费限制,黄女士可以正常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
但黄女士称,因为被张冠李戴的“限高”,导致出行交通成本增加,而且作为一家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声誉,及招投标产生的影响,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
企业法定代表人莫名被“限高”
9月23日,在苏州出差的黄女士计划第二天乘坐高铁到上海,再从上海乘飞机返回大连。当晚,黄女士在手机上购票时,被平台告知已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G字头列车。黄女士以为平台出现了问题,尝试重新登录其他软件预订飞机票。但相关软件也显示,黄女士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预订机票。该提示建议乘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并及时与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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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不用信用卡,也没有欠债,更没有任何贷款,很难想像自己在前一天还能买票,正常出行,第二天就被限制消费了。而且黄女士也没接到任何关于“限制消费”的通知。
当天晚上,她在网上查询到一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该文称,该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叶某申请执行黄女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黄女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黄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之后,黄女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了一份2022年11月23日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上,黄女士成为了被告,且她真实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全部在裁定书中。根据该份裁定书,该案为原告叶某诉被告黄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但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进行了撤诉处理。
原告叶某撤诉之后,今年又重新起诉,法院在今年作出了判决,并发了“限高令”。
然而,黄女士对这些一无所知,在此之前她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没有接到电话,没有其他任何这方面的消息。
“当时真的是有家难回,客户以为我买不到回程的飞机票要帮我订票,我还不敢说是因为‘欠钱’被限制消费。没办法,公司还有一大堆事等我。”普通硬座火车车程需要24小时且只剩下站票,25日,黄女士不得已只有花费数千元从苏州包车回到大连。
因居住在甘井子且同名同姓被当成了被告
9月24日,黄女士拨打了全国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电话“12368”,咨询她涉及的案件。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她,今年确实有一个跟她相关的判决,标的金额在十多万元。黄女士随后又多方跟法院联系,但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9月26日上午,黄女士来到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案审判员、原告叶某,以及原告代理人肖某也都来到现场。法院工作人员对几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笔录。
黄女士提供的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原告代理律师肖某否认现场见到的黄女士就是该方起诉的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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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在询问中称,他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名字、年龄和住址,去派出所调取了该户籍,名字、年龄和住址对应的只有这一个叫黄某,所以就开具的该户籍信息。肖某确认,欠原告钱的人不是目前本案的被告。三人确认笔录后,均在笔录上签字。
“现在人口流动这么大,人住在哪里,户籍就一定是那里的吗?如果借款人的户籍根本不是大连的呢?粗略的判断后便认定我是借款人,不是很不负责任吗?”黄女士对此很无奈。
确认黄女士不是被告,已经取消“限高”
28日,黄女士给二三里资讯提供了直接导致她被“限制消费”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件为依法缺席审理。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202民初1837号载明:开庭审理时,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未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叶某借款及本金113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
  另外,黄女士提供的2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院方经查阅中山区人民法院卷宗,原告方起诉状提供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及详细住址,还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黄某的户籍证明。经法院电话联系,该手机号为空号。该院依法向户籍中的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手续。
黄女士称,经过26日上午的询问,法院确认被告黄女士并不是欠钱的黄某。27日下午2点左右法院打电话给黄女士,称解除了她的消费限制。
据相关媒体报道,中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黄女士的银行卡已经解冻,对其消费的限制也已经取消。目前可以正常消费,也能正常购买火车票和飞机票。后续会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进而消除此事对黄女士的负面影响。
“老赖”信息仍在网上,相关损失谁来赔
9月29日,二三里资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检索,仍能查询到黄女士被执行限高的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对我的影响还在继续,我的“老赖”形象还要在网络上挂多久?”黄女士说,她是两家企业的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规模都还可以,经常参与招投标,有这些记录,很难做生意,影响太大了。
黄女士称,一家国际知名企业是她们公司的固定合作伙伴,今年一直到6月份都在订货,但巧合的是,6月份她“被判决了”,这个客户从7月份开始就不订货了,她也不确定,是否是因为她在“被判决”后,产生的不良影响。
黄女士希望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马上撤销错误判决、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消除一切网上可以查到的关于此案的判决以及限制消费令。
此外,令黄女士无奈的是,因为莫名被“限高”,从苏州到大连的行程费用5000元,还有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造成的生意上的损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该由谁来赔付?
黄女士也和法院沟通赔偿事宜,但法院认为,他们是照原告及代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来审判,证据链齐,有签字借条,还有转帐的证据,以及提供的户籍证明。
但黄女士认为,虽然是搞错了她和真正的被告的姓名,但既然能找到她的户籍地,那么也应该能找到她的电话,而且租她甘井子房子的人和她都认识,但她没有接到电话通知,也未收到任何资料、文书。对被告身份的核实审核的这么不严谨吗?
28日下午二三里资讯致电中山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限高执行由该院的执行局负责,具体需要咨询执行局,但执行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黄女士称她只是在法院见过原告及代理律师,现在也联系不上他们,二三里资讯致电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也一直未能打通。
对于此事,二三里资讯将持续关注。
(华商报记者  张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