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贬值索赔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此案的争议源自一起不幸事件。一位房东,张先生,声称他的房屋成为了所谓的“凶宅”,因为他的房客母亲在房屋内跳楼自杀,张先生因此要求房客林女士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
房东的主张
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在租赁期间未经通知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这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他认为,母亲的坠楼事件导致了房屋的贬值,而林女士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张先生还表示,林女士隐瞒了这一事件,直到他准备出售房屋时才得知。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他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林女士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元余。
林女士则反驳了张先生的主张
她表示,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他和房子的买家在庭外协商的金额,而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因此这个80万元的数字并不具备合理性。林女士强调,她并没有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而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了张先生,并通过退还房屋押金并额外支付3100元解决了租房事宜,双方之后再无争议。最后,她认为,张先生对所谓的“凶宅”恐惧是基于社会风俗和生活禁忌,而不是法律的约束,因此不应该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指出,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会导致房屋贬值,但张先生主张的80万元的贬值并不是直接损失,而是双方庭外协商的结果,需要进一步证实和认定。此外,法院认为林女士并没有过错,她未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也未有故意隐瞒事件的行为。母亲坠楼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具备过错。
法院未支持张先生的索赔请求。另外,考虑到林女士的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这一判决表明,法院认为房东的索赔请求不合理,房客并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房东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客林女士存在过错。他认为,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房客接纳家人居住的规定,所以林女士没有违反合同。此外,林女士在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了解决措施,退还押金并支付额外费用,显示了她的善意和合作。房东张先生的恐惧感可能是基于个人信仰和文化传统,但并不应该成为法律裁决的依据。
也有网友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他指出,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客是否可以接纳家人,但在某种程度上,房客接纳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居住可能会对房屋安全和其他租客造成潜在风险。此外,虽然房客在事件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然无法改变事实,即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贬值。
这个案件引发了涉及法律与道德、合同与安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我看来,虽然“凶宅”并非法律概念,而只是一种生活禁忌,但在现实房屋交易实践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或对出售价格产生影响,本案中确可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那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但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故张先生该主张并无依据。因此,本案中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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