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装修的,是否能以出租人“实际获利”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发生的费用?

法律分析: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承租人出钱出力让房屋价值有所提升,出租人多多少少是从中受益的。如果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的,能否以出租人实际获利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可见,法律不保护“未经同意的施好”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出租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恢复原状,无须支付装修费用和拆卸费用,如果承租人在拆卸过程中造成房屋毁损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规定的是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可见,出租人也可以保持装修不动,此时出租人的的确确获得了实际利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因此,即便出租人获得了实际利益也可以拒绝支付装修费用。因为如果法律允许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施好行为,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则会出现人们无法预料自己将要支付何种费用的荒唐局面。例如,将汽车停放在商场门口,等车主购物出来发现汽车已经被清洗干净并做了高档汽车美容,车主根本无法预料这笔费用的支出,若由车主负担,是对车主的不公平。
最后,如果出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的装修,可以自愿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法律不予干涉。但该补偿绝不是必需的,是否支付,支付多少由出租人自主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