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前,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分析:业会大会成立前,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首先要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讨论,并通过使用建议。然后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若经法定程序后,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依法可以提起诉讼。只要老刘等顶楼业主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程序,经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予以审核批准。房顶漏雨属于公共部位的损坏,其维修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因此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显得非常困难。
现实生活中由于某种原因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能成立,造成业主许多权益无法维护。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但又必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第12 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共有财产,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民主程序,由业主共同表决后才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因此,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并存放在某一商业银行专用账户内。因此,业主要使用还必须经保管人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