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史长河中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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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漫的法律史长河中,总有一些久负盛名的法学经典之作,这些作品凝聚了历代法学大师的学术业绩和理论研究成果,积淀着各位大师关于法律认识的智慧,记载了人类对法这一社会现象不断深化的探索轨迹,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瑰宝,自然也是每一位法律学子的必读经典。读者如想了解这些法学经典名著,不妨去仔细阅读由我国著名学者何勤华教授担任主编、王静担任执行主编的《法学经典漫笔:46个法学名著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12月版)一书,该书锁定自柏拉图以来到20世纪这段法律史,按照著作问世时间的先后顺序,以简洁精炼、突出重点、凝聚思想的文风,逐一呈献到读者面前,让读者在品味法学思想积累、延续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充分领略法学经典名著散发出的思想之光、独有魅力,不愧是法学入门以及研究法律思想史的佳作。
法律与政治类。论及西方法律文明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而柏拉图作为古希腊诞生的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从法律思想的酵角度,其真正形成体系化并对西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影响确实始于柏拉图。其最为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法律篇》。该著作以对话方式,讨论了法治、正义、守法、违法等问题,首次阐述正义与非正义的划分,指出唯有法治才是治国的最佳方案,这些思想都足以使得该著作成为人类法学发展史上的不朽名篇。作为古希腊的哲学先导,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毫不逊色于其老师柏拉图。他的名著《政治学》对法治双重含义、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等阐述,以及提出的法律与政体统一说、理想城邦说等理论,使之不仅成为了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也成为了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诸如“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等名句所闪耀的法律思想,留给我们恒久的思考和怀念。除了古希腊,古罗马同样对西方法律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即是最好的例证。在《论共和国》中,他提出了国家的定义,即国家乃人民之事业,阐述了三种政体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并指出只有混合政体才是理想政体。作为续篇的《论法律》则从自然法观念角度,提出了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智之士的智慧和理性,而正义隶属于理性等论断,为后世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分权制衡学说等提供了思想源泉。可以说,正是在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盖尤斯等古罗马著名法学家才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思想。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杰出代表,《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具有重要影响。阿奎那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指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而这也是正义统治的根本标准。说到国际法,必须要提及被公认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他的《战争与和平法》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根植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根源于自然法,因为一切法律的渊源都是理性”这一论断,这充分表明《战争与和平法》不仅是一部国际法著作,也是一部社会学著作。
法律史类。说到法律史,这方面的经典著作有波洛克与梅特兰合著的《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霍茨沃兹的《英国法律史》、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弗里德曼的《美国法律史》、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梅因的《古代法》以及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爱德华以前的英国法律史》着重描述了1272年以前的英国法制度,论述了中世纪初期英国法的原理;与其他著作不同的是,它纵横千年,详细论述了英国法发达之前的历史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可称其为“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而《英国法律史》将重点放在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1875年的英国法律发展史,该著作跨度如此之大,前无古人,且能做到对史料进行高级加工而非简单堆砌殊为不易,因而被称为“知识的宝库”。《现代社会的法律》区分了三种法律形态,即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指出只有法律秩序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理想,因为它做到了立法与行政的分离、审判与行政的分离,而这两个分离正是法治理想的核心;并引用中国问题,指出多元利益集团和高级法信念才是法治形成的重要条件。《美国法律史》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系统考察了美国法独立后至19世纪末的发展情况,这种动态的法律史研究方法,弥补了过去注重静态法律制度研究之方法论上的不足,为人们提供了观察法律史的一种好方法、一种阐释法规的欲望、一种剖析法律细节的万能钥匙。《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在论述西方法律传统危机论的基础上,指出了解决危机的方法,即调整当今法的社会理论,如研究非西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融合、人类共同法律语言的发展等,为西方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如果说前述著作阐述的是宏观的法律史,那么梅因的《古代法》则运用历史方法,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从中找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作为论述法律如何进化的名著,《法律进化论》着重探讨了法律进化的原由,那就是“法律之进化,为社会力之自觉史”。
宪政与民主类。如要说到政府法律思想,不得不提及洛克的《政府论》。在该著作中,洛克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国家产生于人民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立法至上原理等理论,对后来的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均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对洛克社会契约理论进行进一步深化的当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该著作中,卢梭详细论述了社会契约的性质是法律,核心是公意和主权在民,这些进步的思想不仅使卢梭成为了法国启蒙思想家,而且为法国大革命积累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纵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形成过程,不仅需要依靠革命来推动建立,更需要依靠国家理论来推动发展。《联邦党人文集》无疑属于后者。汉密尔顿等人为美国的建立和维护提出了联邦制、“分权与制衡”、总统制、司法独立等制度和理论,为美国独立后的发展作出了不朽的贡献。立法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具备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权理论,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给出了一种方案:功利原理。即把快乐和痛苦作为理性和法律之手,作为建造福乐大厦制度的基础,如将惩罚之值必须小于罪过收益之值、惩罚应被设计得符合道德教诲目的等作为确定刑罚标准。如前所述,美国依靠汉密尔顿等人的治国理论实现了建国大业,实现了美国式民主,那么这种民主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民主呢?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以法国人的眼光对美国的民主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美国民主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发展得益于联邦宪法的制定者,本质上强调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之中。事实上,不论是美国还是其他民主国家,让普通人拥有权利,去对抗国家权力是一个普遍特征。因此,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才令人如此振奋。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斗争只是手段,和平才是目的。在书中,耶林不断强调要将权利的理念运用到实践中的先进理念中去,体现了目的法学的特征,更是此著作得以广为流行的重要原因。不论是实现民主,还是享有权利,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戴雪在《英宪精义》中,阐述了这样一种法治思想:强调保障人权和普通法院的作用,这不仅是英宪的精华,也是英国法治模式的经典概括。与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不同,法国实行的是成文宪法。在《宪法学教程》中,狄骥以社会协作理论构建了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不仅对我们了解法国宪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资料,而且在扩张国家赔偿责任、扩大职业团体和地方团体自治方面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法理学与法哲学类。我们都知道,古罗马法对现今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古罗马法的重要代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出于为当时罗马各个法律学校统一教材的目的,所以在书中,他按照人、物、债权、诉讼的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对罗马私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可以说,盖尤斯《法学阶梯》的问世,不仅开创了大学法学教科书的范式,而且以它的体系为榜样,形成了查士丁尼四卷本的《法学阶梯》,对许多近现代法典的体系产生了影响,并不断地使权利为人民服务的法观念得到发展。法的精神是什么,恐怕是每一个研究法律的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而早在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而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此外,书中还对三权分立和制衡思想、刑法理论、民法理论等作了论述,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说到黑格尔的大名,可谓是无人不知。他被誉为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该著作所体现的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如他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这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司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主张他们的证据方法和法律理由,并使法官得以洞悉案情等。作为人类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该著作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是深远的,其中的自由理念、权利观念、国家学说等至今还影响着我们这个世界。与法哲学并列的科学还有法理学,该科学的范围如何界定,奥斯丁在他的《法理学的范围》中告诉我们,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是法理学研究的唯一范围;法律的本质应该是命令。虽然此后的学者们对法律就是命令一说进行了批判,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从该著作论述的内容看,不愧是法理学的开山之作,对于我们现在的法学界还有很重要的学习价值。作为大陆法系的典范,德国因产生了无数的法学大师而受到世人关注。拉德布鲁赫无疑是这些法学大师中的杰出代表。他所著的《法学导论》一方面建立了实证相对主义法哲学体系,另一方面主张运用哲学讨论法律的实质内容,书中对法律目的、法律效用等,以及私法、公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精辟论述,都充分展现了拉德布鲁赫高超的学术思想,也充分说明了这是一部当之无愧的经典之作。
不同的法学流派孕育出不同的法理学理论,更产生出不同的法理学名著。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创立纯粹法理论,书中所提出的一般理论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道德或心理等因素的关系。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则创立综合法理学思想,认为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面对什么是法律这一永恒话题,哈特和德沃金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则,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体;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规则,还包括原则,并提出“整体性法律”理论,具体包括立法整体性和审判整体性。罗尔斯却另辟蹊径,在《正义论》中着重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虽然他的正义观是一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观,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不过,他的正义论却代表了20世纪政治哲学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这本著作自然也被誉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比较法(法律方法论)类。自20世纪以来,比较法成为一门新兴科学而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这发展过程中,代表这门新兴科学水准的名著有: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达维德的《当代法律体系》以及茨威格特和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总论》。《世界法系概览》一书将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分为十六个法系,其中包括中华法系。除了将十六个法系进行详细介绍外,该书最大的特色是图文并茂,引用了很多原始文献,是一本既具有学术性同时又能吸引一般人阅读的经典之作。如果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并辅之以历史的、哲学的和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当今世界主要的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的话,那么,《比较法总论》则建立了法样式理论,使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法律秩序进行宏观比较,能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上获得对法的新认识。此外,前者以世界法律统一性思想为指导,更加注重宏观分析,而后者则突出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拓宽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思路。
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学,就像通往丛林中的小路一样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纵观涉及这一主题的名著,首推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该著作以诠释学为基础,全面反省和重构了自萨维尼以来的方法论理论,就价值判断为何以及如何进行合理评价作出了富有理据的回答。自该著作出版以来,即奠定了拉伦茨作为方法论大师的地位,也奠定了其作为研究法学方法论经典之作的不朽地位。法官该如何裁判,不仅是司法的核心问题,更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无疑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该著作细述了四种裁决方法,即哲学方法、历史方法、传统方法、社会学方法,并以实用主义法哲学为统领,对司法审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而是一本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作为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因其持守先例原则、强调法官为中心等颇具特色。如果要问普通法究竟有何精神,庞德的《普通法精神》或许会给出答案。书中论述了影响美国普通法传统形成的七个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普通法得以继续发展的方法,而这就是普通法所蕴含的内在精神,这种精神正如书中所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而它的对手,现代罗马法的力量则在于抽象的逻辑发展”。
法律学科类。作为法律制度的基石,法律学科的建设举足轻重。论及刑法学方面的名著,自然少不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该著作虽然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贝卡里亚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可以说,该著作语言精辟,思想深刻,其所提出的理论成为了当代刑法制度的基础。作为19世纪法学领域最耀眼的明星,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运用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指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由于萨维尼的力阻,德国民法典晚了近一百年才得以出台,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部体系严谨、结构严密的美妙无比的法典,可见萨维尼居功至伟。说到现代公法理论的发源地,非法国莫属。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无疑是最好的例证。书中,奥里乌从法国行政法历史发展过程的角度,结合大量的行政法院判例,剖析了行政权力行使的性质,提出了行政的公共服务与其公共权力属性之间的关系是共存与平衡的关系。可以说,书中蕴含的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国家权力的良性运作等观点,在今天看来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国际法方面,权威著作当属奥本海的《国际法》。该著作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因此,该著作一出版,便确立了其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作为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原理》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本系统阐述法社会学理论的作品,构建了完整的法社会学体系,其所提出的“活的法律”等理论,为法社会学研究注入了重要的方法。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的法律》则拓展了欧洲社会学的传统,将法律定义为“由强制力的可能性作为外部保障的秩序”;根据形式主义法和实质主义法的分类,导出了韦伯理论中最主要的法律理想类型:形式合理性和形式非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和实质非合理性。而卢曼的《法社会学》讨论了法与社会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其突出贡献在于法形成的原理说以及对于实证法的精辟分析。物权和债权是私法的两大组成部分,这方面的名著前者有川岛武宜的《所有权法的理论》,后者有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具体而言,《所去有权法的理论》针对日本特有的问题,一方面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去掌握所有权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所有权逻辑构成做了深入研究,是民法学研究的必读佳作。《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以实证的手法,以宏大的视野,探讨了债权内部的变迁,这种高度概括综合的研究成果代表了这一领域的经典论文。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法律经济学的最主要著作就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该著作运用经济学原理,对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刑法、程序法等展开经济分析,目的在于从另一视角对这些法律学科进行重新审视,并提出合理改进建议,被称为是西方第四大法学。
经典之所以是经典,主要原因是不论世事变迁、沧海桑田,其中蕴含的理论和方法并不会过时,总是可以给今人今事以启发。正如意大利作家卡尔维诺所说,“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新发现的书,是一本从来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就如柏拉图、西塞罗对正义的阐释,孟德斯鸠通过事物性质以把握法律本质的法学方法,《联邦党人文集》中对于国家形式的主张,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论述、戴雪崇尚法治论等等。尤其是面向21世纪的新时代,重读法律经典、品读法律思想,无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登高远望的姿态评估现今法律,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现实;领悟法学思想之光,以一往无前的姿态预测未来法律趋势,使之追本溯源、贴近未来发展方向。因此,不忘经典,揣摩经典,感受经典,应当成为当今法律人必备的良好习惯。如此,我们才不会一叶障目,才不会迷失方向,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才会行稳致远。                   
(作者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王水明)
来源:法治日报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2023年第6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