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药店经营场所悬挂处方药广告,被罚20万元

提醒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商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处方药广告宣传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尽管该公司及时下架处方药广告,也必须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付出代价。8月20日,记者从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因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桂林善芝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图片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13号》显示,2023年4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两款广告宣传牌分别有“广誉远®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广誉远®龟龄集:强身补脑,固肾补气,滋养五脏,久服延年,皇家御用,养生瑰宝”等内容。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证据证明,上述两款广告宣传牌所宣传的“广誉远®安宫牛黄丸”和“广誉远®龟龄集”均为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5月29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6月6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6月16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争议焦点为两方面,包括本案当事人所作的宣传是否构成广告和本案处罚裁量是否过重。
广告方面,当事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作宣传不构成广告以及适用法律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展牌,展示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龟龄集”等药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并且,广告是宣传手段之一,当事人辩称“无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宣传产品,其行为并不违法”的观点,该局不予采纳。其二,广告是商业宣传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当事人认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说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观点,该局同样不予采纳。
处罚裁量方面,当事人认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裁量过重。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虑其及时下架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的情节。
经听证,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及时下架了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局决定从轻进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健康消费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打着“治病养生”旗号的药品、保健食品也引得人们争相购买。且不说当事人上述广告宣传的药物是否“预防大于治疗”“强身补脑,固肾补气”,仅其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就已经违法。经营主体应严格自律,切勿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时,也应实事求是,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