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村里的房子卖了之后,还能重新再申请宅基地吗?

法律分析:本案反映的是村民将房子出卖之后,是否还能重新再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呢?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村民将自己的房屋出卖了,说明该村民肯定不用考虑自身的住房问题,他肯定是有地方住的,不会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出卖人将自己的住房出卖之后,会获得利益的,如果说这时候,在出卖方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我国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又是免费的,这时候仍然允许其再申请宅基地,那么这种情况就会经常发生,那么就损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所以,设置这条规定,目的也是防止权利滥用,损害集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