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说丨如何理解未婚同居在中国的蔓延?

当代中国未婚同居现象的实践与阐释
——基于城市青年的田野调查
作者:于志强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本文有删减)
从全球范围上看,未婚同居被誉为二十世纪下半叶家庭亲密关系变革的新近发展趋势。伴随现代化及现代化进程中性与性别解放运动,个体主义的“纯粹关系”被视为构建西方未婚同居关系的基础。然而在本世纪以前的中国社会,未婚同居现象还常常与“非法”二字联系在一起,并因为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制度政策、民间社会规范中不具有合法性而被迫处于地下隐蔽状态。市场经济改革以来,中国家庭私人生活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社会流动与房地产租赁市场兴起,为中国年轻人自主选择未婚同居生活提供了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在以家庭主义著称的中国社会,多数中国人对终身稳定的婚姻观依然保持积极态度。在上述背景下,究竟如何理解未婚同居作为一种亲密关系实践形态在中国社会的公开蔓延?伴随学术界相关研究的展开,当前中国青年未婚同居现象在学理层面形成了四个重要议题:
1、中国未婚同居的公开化蔓延是否挑战了婚姻家庭制度?
2、个体主义的价值观是否成为维系中国未婚同居关系的纽带?
3、中国未婚同居生育应该政策放开还是遏制扩散?
4、女性是否是未婚同居的受害者?
要想深入理解上述问题,须将未婚同居放在历史的、结构的背景中进行考察。事实上,未婚同居现象是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社会变迁环境下,与工业化和城市化有着直接联系,同时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个体化崛起的结果。鉴于此,本文围绕上述四个议题,不仅展现中国未婚同居生活实践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同时也尝试对未婚同居现象进行宏观诠释。
维系纽带:
情感认同还是风险共担?
很久以来,中国家庭一直被视为“经济合作模式”,强调家庭成员的互帮互助与资源共享。尽管经过市场经济改革,多数年轻人在劳动市场获得稳定的职业收入,许多年轻人却不足以凭借个人的职业收入来应对生活的高成本。加之,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之后,城市购房或租房的成本日益增加。在这个过程中,节省经济开支(尤其是合租房屋)是许多年轻情侣进入未婚同居的直接原因。通过未婚同居生活的资源合作与共享来应对现代大城市的经济负担和生活风险。
情感共鸣也是年轻人选择未婚同居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当代中国年轻人十分追求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构建的平等、关爱和尊重的亲密关系。“相爱了”成为许多年轻人自主选择未婚同居生活的直接原因。未婚同居既没有婚姻缔结的繁琐事项、也没有中国式父母的干扰,年轻人完全沉浸和体验纯粹的浪漫爱情。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改革及就业分配模式的转变,让许多年轻人凭借个体式奋斗在城市实现了人生发展,但却在996的工作安排中忙于奔波,甚至还需要在职场中不断“伪装”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未婚同居生活给年轻人提供了一个情感交流空间,应对了现代社会个体城市化流动过程中形成的漂泊与无助。也正因如此,即使许多年轻人不满意现行的同居关系,却不愿意轻易分手。
事实上,经济理性与浪漫情感并不是二元对立的,未婚同居的亲密关系实践暗含着浪漫情感与经济理性的交织与融合,情感与理性的相互作用又推动着亲密关系的发展(于志强,2021)。一方面,未婚同居者作为现代社会理性人在同居经济实践中扮演着积极策划者的角色,双方通过同居中消费责任及边界划定的协商与共识,自主地设计符合个体诉求与现实需要的经济实践方式。另一方面,在未婚同居中,双方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金钱数额,彰显了经济实践在特定亲密关系中的内心期待、责任承担及情感意义,促使个体诉求与情感价值的双重实现。
非婚生育:
政策放开还是遏制扩散?
最近十年来,少子化趋于显著是当代中国最引人关注的人口现象之一。既然已婚夫妻的生育率不高,那么在扭转低生育水平的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潜在育龄群体有待考虑?由未婚同居所引发的非婚生育议题也在社会各界的热议中争论不断。一些研究指出,承认未婚同居及生育的合法性,能为具有生育意愿的未婚同居者的生育行为提供社会支持(Musick,2002)。另一些研究也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生育和照顾孩子的长期安排,可以凭借自身的制度优势让已婚夫妇相较同居夫妇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与支持(Eggebeen,200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也反映出未婚生育实践很可能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法律纠纷。上述政策分野与理论争议的核心在于,究竟何种生育政策或生活方式更加有利于人类发展与社会福祉?这一议题进一步演变为政府和社会政策对非婚生育现象究竟应该政策支持、放任还是反对?应该优先维护家庭稳定还是优先支持个体自由?事实上,任何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无法完全顾及所有人群所面临的不同生活处境与随之形成的个人诉求,在一定意义上政策本身拥有着无法跨越的生活边界(吴小英,2023)。尤其是在避孕技术普及与医疗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未婚同居者有更充足的条件选择和决定个人的生育实践,这也使得中国未婚同居生育呈现多元、复杂且流变的面貌。综合来看,当前未婚同居生育实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且内部形态十分多元。
第一,计划怀孕:同居、备孕和结婚融合。这类未婚同居者带有强烈的结婚意愿;同居关系稳定;获得双方父母认可。但不同的是,一些年轻人完成订婚之后,同居三个月就以夫妻名义计划生育,此时同居与婚姻无异。另一些年轻人即使同居很长时间,未婚同居也只是准婚姻夫妻在迈向婚姻过程中的备孕期,此时同居是婚姻的前奏。这说明“婚前同居会导致生育时间推迟”的结论还需要结合不同的生活情景进行诠释。
第二,拒绝怀孕:情感、经济和道德约束。第一类是没有稳定的结婚意愿。但不同的是,一些年轻人追求不婚不孕的纯粹关系,另一些年轻人则是希望在婚姻匹配上有更多的择偶自主权。第二类是具有稳定的结婚意愿。但不同的是,一些年轻人认为婚前拒绝生育可以增加女性婚后的道德资本。另一些年轻人则认为不具备生育条件,只能被迫推迟婚育时间。由此发现,拒绝生育既包含完全拒绝婚育,也暗含推迟婚育时间。既有个体自主选择,也有外部力量约束。
第三,意外怀孕:代际、性别和风险管控。面对未婚同居的意外怀孕,一方面,女方父母考虑到单亲妈妈会面临社会歧视、道德污名及流产后的身体风险,会着力推动同居向婚姻的转变。而部分男方父母会积极推动儿子在未婚同居中“积极的意外怀孕”,从而将其视为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姻缔结前期彩礼谈判的筹码,迫使女方父母降低彩礼要求。另一方面,许多女性会选择人流手术,但调查发现不止一位女性因为多次人流手术或药物人流导致身体功能受损而终身无法怀孕。一些拥有较高文化素质及较多生理知识储备的中产阶层女性,一旦发现避孕失败,会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形成非婚生育的风险管控。
由此发现,非婚生育实践不仅兼具个人主观选择和现有制度文化规范的多重形塑,同时又受到性别、年龄、职业、流动等不同生活情境的影响。尽管上述调查发现无法涵盖所有未婚同居生育的类型划分与实践面貌,但是却超越了“生还是不生”/“计划还是意外”/“个体还是家庭”/“支持还是遏制”的二元分类。而生育多样实践背后的生活意义与个体选择却常常被政策制定者所忽视和排斥。鉴于此,未来政策制定不仅要正视和包容当下中国婚育实践的多元性和动态性,同时也要从制度入手为有生育意愿的年轻人提供系统性的公共政策支持。
性别视阈:
女性受害还是男性吃亏?
在社会大众认知中,女性常常被视为未婚同居的受害者。早期的一些研究也指出(陈一筠,1999),婚前同居不是一种理想的爱情模式和准婚姻关系, 损害了社会福利, 特别是殃及妇女、儿童 (私生子) 的幸福。新近的一些研究认为,随着女性教育程度、就业率普遍提高以及性解放观念, 女性“对如何塑造自己的生活和未来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女性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影响同居的现实结局与未来走向(于志强,2019)。但是社会性别文化致使同居分手后的大龄女性在婚恋择偶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女性因为年龄符号、代际互动、意外怀孕等方面的压力被迫进入婚姻,此时女性的主体性也受到抑制,支持了女性是同居受害者的话语建构。从这个意义上,社会应该营造一种包容的性别文化,让女性在多元生活方式中自主选择符合现实需要和满足个体诉求的亲密关系。
有趣的是,调查中许多男性认为自己才是未婚同居的吃亏者。一方面,主流性别文化将男性视为婚恋关系的经济承担者,女性物质性消费欲望的满足也成为维系亲密关系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未婚同居的不稳定与过渡性,一旦同居分手,会让许多男性认为自己的经济付出没有得到回馈,成为经济上的吃亏者。另一方面,为了提升女性的认可度与婚姻意愿,一些次等经济条件的男性会通过亲密关系的代偿机制,在未婚同居中发挥暖男的特质,弥补自身的经济缺失或者社会地位边缘化。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男性在未婚同居中不仅听从女性的决策,同时也是照料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缺乏经济基础和职业声望的暖男形象也往往会遭遇社会性别文化的偏见,无奈且被动的暖男气质也被构建为弱者的形象。
毋庸置疑,青年代群的未婚同居现象是当代中国家庭私人生活现代性变革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新一代的中国年轻人也格外强调未婚同居关系的相处性与体验感,既有横向浪漫情感关系的体验,也暗含家庭亲属关系的互动。伴随个体生命周期转变,面临不同生活处境与现实诉求的年轻人会在个体欲望-关系体验-婚姻缔结之间进行动态排序与日常考量,这不仅彰显中国未婚同居的多样化实践特征,同时也展现了全球化视野下中国家庭亲密关系变革的特殊性。
主要参考文献:
刘汶蓉《婚前性行为和同居观念状及影响因素:现代性解释框架的经验验证》,《青年研究》2010年第2期;
于志强《相伴式同居:转型期中国青年亲密关系的另类实践》,《中国青年研究》2023年第2期;
Heuveline P, Timberlake J M.,2004. “The Role of Cohabitation in Family Formation: The United State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66(5):1214-1230.
轮值主编:吴小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
项江南、唐姝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
审核:罗艳(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编辑:廖怡芸(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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