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对于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时限规定,即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后的 60日内办理好初始登记。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这是对于购房者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规定,即购房者应在商品房交付后的 90 日内,把开发商的“大产权”变成自己的“小产权”。这 90 日的前 60 日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长时限,后 30 日是留给购房者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间。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 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购房者最长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的 120 日(90 日的转移登记时限+30 日的核准期限)内取得房产证。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