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卖崽青蛙,城管不该管么?

网传所谓上海查处网红卖崽青蛙引发关注,尽管当地执法部门已经回应,但是网络仍然争论不休,很多人认为卖崽青蛙并没有妨碍别人,不应该被查处,也有媒体人指责城管执法没有温度,那这个问题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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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如果我也跟着骂城管可能会比较受欢迎,但坦率说我觉得现在有点炒作升格了。
很多媒体都是截取一段视频然后就开始说这个卖崽青蛙该不该处罚,我看也有人说执法虽然谈不上暴力,但是没有温度,还有人说这个卖崽青蛙没有妨碍别人,不应该查处。
但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过这个视频的后半段,里边卖崽青蛙说他第一次来,被城管队员驳斥是天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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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城管人员说话的语气显得比较强硬,上海当地媒体也批评了这一点,不过也说这些卖崽青蛙天天来天天来,估计城管队员也憋了一肚子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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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咱们简单梳理一下就会发现,首先所谓网红卖崽青蛙并不是什么创新,这就是游商,只不过卖什么吆喝什么,打扮成了青蛙的样子,其行为本质就还是兜售商品,如果说换身行头就有法外特权,这恐怕说不通吧?
其次,并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城管进行了处罚,目前看只是进行了驱离,所以所谓该不该处罚,我理解是不是想说该不该驱离?
这个很清楚,依法这里不允许游商经营,有可能影响秩序干扰通行,所以城管是依法驱离。对此当地执法部门也明确表态这两名兜售青蛙玩具的游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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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城市游商管理问题大概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了,那时候还没有城管呢,大家如果看过1986年春晚的小品羊肉串,当时陈佩斯就扮演了一个被查处的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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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游商咱们客观说,一方面是提供了一部分就业机会,一方面也满足了一些市民的需求,所以一直有土壤。
但是为什么一直要查处?包括之前说北京放开地摊经济了,北京还赶紧发了个声明否认?这其实就是因为没有执照的游商小贩游离于监管之外,对于城市管理来说从社会秩序到食品安全乃至治安问题都有影响。
所以某种程度上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目前监管主要是以城市管理为先,这样就会压缩游商小贩的生存空间,这也是必要的。
今天如果有一个卖崽青蛙你不管,明天就能出来十个,后天卖崽青蛙可以,那我卖崽的其他动物行不行?你不管他凭什么管我,他有青蛙头我也能戴,他扮萌我也能扮。
那从城市管理角度看,我们这个区域设置多少街道,有多少客流,配置多少公共设施,包括配备多少警力本来都是有一定数量的,如果任由游商行人聚集,那么就会出现不可控的因素,导致人员聚集围观,甚至出现因为占道经营导致的交通拥堵,乃至极端一点的踩踏事故。
而且如果人一多了,谁敢拍胸脯都是品行良善的,事实上通常都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么强买强卖、以次充好、街头行骗、争抢地盘就该出来了。
以前我采访过一个案子,就是两拨游商因为争抢地盘打起来了,本来两边约好以一个地下通道为界,结果有一个人看这边游客多就越界了,然后就打起来了,两边都是大家说的那种为生活所迫人,但是当时跟承办人讨论就说这问题,再不管就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雏形了。
当然了,有人会说那不是现在还没这情况么?你确定将来一定会发生么?
我不确定,这就是风险,很多城市管理乃至法律约束都是限制风险,飞机不让你带管制刀具,并不是说一定你就会捅人,只是说这个风险过大赌不起。
两害相权取其轻,看我们选择哪边了,你是倾向于牺牲城市秩序保游商,还是牺牲游商空间保城市,实际上上海市的选择是从以前的全面禁止到现在在指定区域内许可,这个文件去年出来的时候一片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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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也不是我选的,总不见得是我让他们喊好的吧。
我发现现在有些人有一个奇怪的想法,认为还没有造成损失伤害,或者说没有亲眼看到干扰到别人,就认为这个行为不应该被执法,这个想法肯定是错误的,对于违法行为肯定是要从一开始就进行约束,不能坐等损失发生,只能说在未发生损失的时候采取的手段相对柔和。
其实我们法律上规定的违法行为单独看,有很多就没有干扰到其他人。
比如说吸毒,那是他自己愿意,他不卖是不是就没事儿?
卖淫是这俩人达成交易,那是不是就可以?
刑法上还有一个叫组织偷越国边境,要光看偷越那一下跟别人也没关系,国边境本来就是个法理概念,不是说你偷越完了就少一块儿,那就是因为其本身具有违法性,同时还可能产生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能光截取比如吸毒那几十秒说这个不应该管。
现在游商问题对城市管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也很明确有法规规定这是禁止的,你说光截取一个人在街上扮萌,然后说这不应该管,我觉得这个就莫名其妙。
我印象里之前在2010年之前媒体讨论过一波游商问题,当时城管跟小贩冲突比较严重,双方都有死伤,最后社会舆论的共识就是执法有必要,但是手段要文明。
那么回到这次事件,因为咱们也不知道之前是个什么情况,到底是不是第一次,以及事后有没有处罚,但从现有视频看主要是那句“像什么东西”是有点出格,我觉得对城管执法的态度进行批评很正常,但是如果上升到说执法是否必要这个就有点借题发挥了,有些人提出应该允许新生事物,这不太可能吧,既然有明确的法规当然是要执行的。
所以这应该是个怎么管的问题,而不是该不该管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所谓卖崽青蛙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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