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卿心君悦
近日传出,当年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大学生闫某,将在5月出狱。一时间,网上对此案的判决又引起了争论。
对于该起案件所引发的争论,这已不是一次两次了。
从当年这起案件宣判起,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人拎到网上争论一番。
最近的一次争论,是上个月7日,由原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发文所引起的。
张泽群在文中写到:
“董事长私分2.6亿判5年,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给人锁上铁链的判6年,人和人咋就差别这么大呢?”
相关报道截图
目前有很多网友都拿这句话来说事。
但实际上,张泽群在发完这条消息后不久,就自行删除了。
自行删除的原因,我们放到后面来讨论。
其实,关于这起案件,当年所引发的争论到后来随着信息陆续公布到网上,已经得到了公认:因为特殊情况,判的并不重。
只是当年的事,在后续的传播中被一些“有心人”刻意地修改了,导致现传的版本,让人一听就像是闫某这个大学生受了“委屈”。
当年报道截图
那么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真实的情况又是怎么样的,我们一点点聊。
当年掏鸟窝的事(一)
当前所传的版本有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要怪当年的一些媒体,自然也要怪如今想博流量的一些网友。
很可能你现在听到的版本是这样的:
2014年夏,闫某在家乡辉县的小山村里过暑假。假期,闫某觉得没有事情做,便随着父亲一块到工厂里去打工。
打工没几天,工厂里嘈杂又炎热的环境让闫某直呼受不了,便没再跟父亲去工厂。
那么,闫某没去工厂,去干什么了呢?
闫某开始在村子里四处闲逛。然后有一次,闫某和同村的朋友王某在河边游泳,发现家门外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鸟窝里似乎有幼鸟在叫。
闫某和王某都是村里的爬树小能手,于是,一时兴起便决定爬上树看个究竟。
这一看不要紧,发现鸟窝里有一窝鸟,二人便“掏了鸟窝”。
回到家后,二人想到鸟可以卖,便尝试着挂到网上给卖了。
大学生嘛,发现卖了12只鸟就能挣1000多块钱,就以为找到了挣钱的路。
当然,二人也有过犹豫,可一想到父母挣钱供他们上大学的辛酸与不易,二人便坚定了下来,想着要不也没事,不如多“掏掏鸟窝”,给家里挣点钱,减轻父母的负担。
于是,懂事的闫某和王某,出于对父母的一片孝心,便打算从门口的树上再“掏一窝鸟”。
怎知,这一次刚爬上门口的树,就被随之而来的森林公安抓住了。二人这才知道他俩掏的鸟窝,不简单,要被判10年的刑。
那只“鸟”
同村人知道这件事后,大喊:“不公”。
村里人觉得两个孩子还小,平时在村里都特别“仁义”,尤其是闫某,还救过落水的儿童。于是全村百姓联名“上书”——希望以“教育”为主,轻判两个不懂事又是初犯的孩子。
然而,法律无情,并没有给两个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尤其是对闫某,更是坚持重判10年半。
网友知道后,也不干了,纷纷大喊:“不公”。
网友质疑,为何其他人犯了更重的错,都轻判,而两个大学生就掏了个“鸟窝”,就要被判10年半,这不是毁了孩子的一生吗?
我想,一些网友在网上听到的、看到的,都是这个版本。
但实际上,当年的事真不是这样的。
当年掏鸟窝的事(二)
在还原真相之前,有一些在当年就已经揭晓过无数次的事,得重新叙述一遍。
第一,两个孩子所抓的鸟,不是一般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叫做燕隼。
第二,燕隼就不可能一窝里有12只。正常情况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个蛋。
第三,多大的“门口”?是你家大,还是门口大?12只燕隼,需要掏4-6个窝。而燕隼不是麻雀之类的,燕隼是猛禽。
猛禽都有领地意识的,领地之间——窝与窝之间的距离很远。当时已有专业人士告知:抓获12只,差不多得把大半个辉县的燕隼窝都找遍了。
第四,闫某对于他抓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知情的。不仅如此,闫某在相关平台,还多次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第五,当年判闫某10年半,不是一个罪,而是数罪并罚。前后不仅抓了16只燕隼(10只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卖了10只燕隼,还购买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打算“养肥”了再高价卖出去。“抓”是一个罪,“买”是一个罪,“卖”又是一个罪。
好了,掌握了以上五点,我们来看当年的真相。
当年的事很清楚:
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和王某在辉县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2只(后逃跑1只,死亡1只)。其中,卖给贠某1只,卖到洛阳2只,卖到郑州7只。
2014年7月26日,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
当年网友发文截图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在辉县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
以上情况,在当年皆有证据,对此,几位当事人均已认罪。
判决书截图
于是,当年宣判: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刑法》截图
在这里还得提醒一下:闫某大量(10只以上)猎捕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判处的有期徒刑是十年,而十年只是起刑,已经是从轻了。
相关解释截图
这就是当年这一案件的真相。
网友的质疑
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一开始媒体不用“掏鸟窝”的词来误导,后来一些网友不跟着乱传,根本就没啥争议的。
后来,在“掏鸟窝”这个词的影响下,一些“有心人”又开始乱带节奏,列出了一系列案例,来质问:
为何那些看起来比闫某更恶劣、更重的案子,判的刑却没有闫某这般重。
比如,张泽群列举的那两个案例,又比如一些网友提出的“陈香莲案”(判10年)以及“三鹿田文华案”(判16年)等等。
但实际上,这种对比与思考问题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
为何?
我们可能没学过《刑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只要你看过《刑法》,就会明白事情根本就不是这个样子。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件事,我从《刑法》中简单截取了几条,给大家做个对比。
在《刑法》中会被判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抛开数罪并罚,其实有很多,比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截图
什么情节是特别严重,我专门咨询了法律专业的朋友,累积传播500个视频,无论大小,就可以判十年以上了。而累积传播20个视频,就可以定罪了。
如果按一些媒体的写法,我们完成可以据此说成:“大学生手机发视频,被判十年”,大家会不会觉得不公?
可实际上,看完《刑法》就会明白事情不是这样的。
而且,一旦用这个罪与对比其他一些罪,效果更明显: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截图
你看,还是不考虑其他情况,单看律条,过失致人死亡判三年到七年,而“发视频”却可能要被判十年以上,你能说“人命”没有“视频”重要吗?
这根本就是歪理,因为不同的情况是不同的。
其实还是从轻了
对于珍稀野生动物以及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其重要的意义不用说。
当年这件事引发争论的时候,就有人在知乎上说过一件事:
如果你认为闫某抓16只“鸟”判十年半有点重,那么这只“鸡”(下图),你抓4只就10年以上了。
网友口中的“鸡”
这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动物”珍稀程度不同,所以法律对其的具体设定也是不同的。
有些时候,对于一些事不能光看表面上事情的“大与小”或是“轻与重”,很多事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别说抓“鸟”了,其实也许砍了“树”,都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截图
这就是说,如果你砍伐了“珍稀树种”,都有可能判“重”刑。
其实对此,没什么好争议,世界在发展,对各类的资源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生态资源直接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存环境。
有些道理,一些人是清楚的,只不过就是爱“哗众取众”罢了。
其实,当一些人提出“人命没有鸟命值钱”的这种论调时,他的目的就不单纯,而实际情况,不是“人命没有鸟命或者树命值钱”,而是在文明的发展下,我们把“鸟命和树命”看得和“人命”一样重要而已。
这在世界发展的进程中,是一种进步。
同时,法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约束,约束人不要进行某类不对的行为。而在闫某的这件事上,他是明知故犯的。
犯错就要挨罚,小朋友都知道的事,他又何必觉得委屈呢。做下了就认吧,这“十年半”就当作是对他心底抱有的某种“侥幸”的惩罚吧。
当年网友评论截图
当然,看似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是重了些,可如果没有及时给予他警示与惩罚,谁知道他在错误的路上又会走多远呢?到那时也许他面对的就不仅仅是“十年半”了吧。
回到文章开头,之所以张泽群发文后会自行删除,就是发觉了自己的言论很不妥当。或许他的本意只是在呼吁一种关注,但所造成的影响,与他最初所设想的,相差太多了。
你还认为闫某的行为只是“掏鸟窝”吗?
卿心君悦,一位情感观察者,用文字温暖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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