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在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各项决定是人民政府作出的,所以被征收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该向该地方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您所说的实际情况,由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县政府,所以您应该向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