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R适用于在欧盟境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国机构。
自今年1月1日起,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的《监管技术标准(RTS)》,即SFDR二级要求正式生效。
按照SFDR要求,在欧盟境内发布产品或开展投资业务的金融市场参与者(FMP)和财务顾问(FA),需要按照RTS提供的模版,详细披露SFDR规定的可持续投资信息。
不过,RTS只是进一步细化了SFDR规定的披露要点,熟知SFDR的各项要求才是满足监管的基础。
整体来看,SFDR从「实体(entity)」和「产品(product)」两个层面,为金融市场参与者(FMP)和财务顾问(FA)制定了一套有关可持续性风险整合、对不利可持续性影响的考量以及与特定金融产品有关的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统一规则。
其中,具有「促进环境或社会特征」以及以「可持续投资」为目标的金融产品(即「条款8」产品、「条款9」产品),相比其他金融产品(「条款6」产品),必须遵守更高的披露要求。
为此,我们梳理了SFDR的核心披露要求(如下图所示),并标注了RTS中是否有与之相关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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