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能宗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2年第1期
摘 要:西周时期,依照行政统属关系和规模大小,关中地区聚落可划分出四级结构,而外服封国聚落按行政统属关系至少存在两级结构。西周灭亡后,外服封国迅速壮大,其聚落行政统属关系演变至三级。春秋末期,晋国聚落结构已发展到四级,但其他诸侯国情况尚难以断定。如果将 “京师 ”计算在内,则当时聚落统属关系还要再加一级。进入战国,晋国被瓜分,周王室式微,各诸侯国聚落收缩为三级关系,这种变化与当时分封制衰落及中央集权制兴起联系密切。秦统一后,聚落迅速发展,出现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四种情况并存的局面。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的演变,是内在动力与国家权力交互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周秦 聚落结构 行政统属关系
从西周立国到秦并天下,前后历时800余年,其间,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也概莫能外。本文所谓 “聚落结构”,是指若干不同聚落构成的上下关系及其空间分布状态,是一定区域范围的跨聚落空间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此种关系与状态也被称为 “聚落形态”,因此需对 “聚落结构 ”与 “聚落形态 ”略作界定。
“聚落结构 ”与“聚落形态”主要用于聚落考古研究方法,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考古学家戈登·威利在对秘鲁维鲁河谷进行考古调查与研究时提出的。1984年张光直将其介绍到国内,对中国考古学研究范式转变产生巨大影响。威利在讨论中使用的“settlement pattern”概念,多被译为“聚落形态”。实际上,该指称具有多重内涵:微观层面指某一家户房屋类型;中观层面指某单一聚落内各空间要素布局;宏观层面指一定范围内,在规模或行政统属关系上存在级差的若干不同聚落构成的上下关系及其空间分布状态。这一概念的多重内涵,导致使用上存在混淆与错乱。如一些学者在讨论单一聚落内部空间要素分布状态时,使用“聚落形态”和“聚落结构”不同称谓;一些学者讨论聚落群若干不同聚落分布状态及其关系,而不涉及单个聚落内空间要素分布情况时使用“聚落形态”;还有部分学者采取与威利相同的做法,将跨聚落空间分布状态与单一聚落内空间要素分布状态囊括在同一概念下。
单一聚落内各空间要素分布状态及其关系,与一定区域若干聚落构成的上下关系及其空间分布状态,显然不同。后者涉及级差问题,与统治及行政问题产生联系,为文明起源及社会复杂化进程研究提供重要参照。同时应注意到,依靠规模及相关遗存内涵划分的聚落结构,不能完全与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相对应。例如《战国策·秦策二》载:“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为县,其实郡也。”即战国时期,宜阳在规模与战略地位上与郡治相当,但其政治地位仍然是县治。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周秦聚落的研究,既要考虑其规模及文化内涵,也要考虑文字材料等反映的行政统属关系。周秦之际是早期国家向中央集权制国家演变的重要阶段,讨论聚落结构及文献可考的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是进行长时段探讨并研究这一历史过程的重要切入视角。
本文试图对周秦800余年间,王朝统治范围内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的演变进行全面讨论。不当之处,祈请指正。
一、西周聚落行政统属关系的考察
西周时期实行内外服制度,现分别讨论周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与诸侯、邦君统领的外服封国(邦)地区。
(一)王畿地区
我们尚未准确掌握西周时期王畿规模,但可以确定关中地区及成周洛邑附近区域在王畿范围内。目前成周洛邑地区考古工作尚不充分,而关中地区经过多年发掘,积累较多材料,便于开展研究。因此,对王畿地区的考察以关中地区相关材料为主。
学者已对西周时期关中地区发现的聚落进行综合研究。张天恩根据近年聚落考古发掘资料,讨论西周社会结构。他认为目前关中地区发现的“采邑”聚落约20处,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齐全的有孔头沟、周公庙、劝读、水沟遗址等,其相互间直线距离大多在10千米左右。其中,孔头沟遗址在西周时期面积不断扩大,西周晚期时面积约4.1平方千米,周公庙遗址最大面积约4平方千米,水沟遗址只有1平方千米。张文虽未明言,但将这几处聚落划归为同一等级的意图是明显的。在周公庙遗址附近,可确认的西周遗址还有杜沟、北寨、吴家庄、坳王村等约10处,有几处早年出土青铜器,有些铜器还带铭文。如北寨遗址出土史父己鼎等铜器,王伯姜鼎等则出自吴家庄遗址,可见此区域在当时为有相当地位者居住。同样,在孔头沟遗址周围,发现故郡、官路、前庄等面积较小的西周遗址。张文指出,位于规模较大聚落周围的小聚落,当与最为邻近大聚落之间存在比较直接的隶属关系。张文还引用西汉水上游地区考古调查结果,这一地区37处周秦文化遗址被调查者分为0.3平方千米以上、0.1—0.3平方千米及0.1平方千米以下三个等级。根据出土材料,37处遗址更多反映春秋战国时期秦国聚落情况,并不完全适用于西周。此外,马赛对关中地区西周聚落的统计更为全面,她列举超过200处聚落遗址并讨论聚落变化趋势。上述研究,为本文分析提供参照。
周原遗址与丰镐遗址两座王都是关中地区聚落结构的顶端。根据目前考古调查可知,周原遗址面积为37.6平方千米,丰镐遗址总面积为17.82平方千米。王都之下,是孔头沟、周公庙、劝读、水沟遗址等聚落,面积1—5平方千米。
在孔头沟、周公庙等遗址之下的情况又是怎样呢?除前述学者论证外,七星河流域区域调查也可提供信息。七星河是河支流,其东侧紧邻河另一支流美阳河,西侧为一片较广黄土塬地。从七星河与河交汇处向北至岐山脚下是整个流域范围,南北长约21千米,东西宽4—12千米,调查即在这一范围内展开。在调查范围内,除王都周原遗址外,还发现11处西周时期聚落遗址。其中面积仅次于周原遗址者,是吊庄—老堡子遗址,南北长2.3千米,东西宽约0.6千米,面积约1.38平方千米,略大于水沟遗址,显然应属第二级聚落。面积为0.725平方千米的杨家堡遗址,以及面积为0.6平方千米的后峪吕家—纸庄遗址等级颇难遽定。不过,杨家堡村东1949年以前曾出土一批青铜器,1974年春,在村南发现2件西周铜器,1979年在砖瓦窑附近发掘4座墓葬和1座马坑(其中1座墓年代为西周早中期),可归入第二级。第三级聚落主要是面积在0.1—0.24平方千米者,与孔头沟、周公庙等遗址存在10倍以上差距,包括满堂沟、丁童、赵家村、谭庄西北4处。满堂沟附近于1982年发现1座残墓,出土铜鼎1件、铜戈4件,为西周早期器;1993年,又清理西周早期墓葬5座,出土弦纹铜鼎、弦纹铜簋各1件。丁童遗址1952年出土外叔鼎;1978年出土重环纹和蹄足鼎等;1984年出土夨叔鼎,铭文为“夨叔作旅簋”,时代为西周中期,此外另有1件西周初期涡纹鼎。上述第三等级聚落,从遗址内涵看,与附属于孔头沟、周公庙诸遗址颇为吻合。剩下4处聚落中,谢王窑遗址面积为0.072平方千米,暂未见出土青铜器报道,等级归属较难确定。其余3处遗址分别是周老庄西南、西王村西北和翟家北,面积均在0.038平方千米以下,出土器物以陶器为主,尤其是西王村西北遗址面积仅为0.01平方千米,与第三等级聚落存在10到20倍差距,归入第四等级是合适的。
因此,从考古资料看,西周时期关中地区聚落结构可分为四级,第一级聚落是王都周原遗址、丰镐遗址,面积在17.82—37.6平方千米;第二等级的聚落以周公庙、孔头沟、蒋家庙等遗址为代表,面积多在1—5平方千米;第三等级的聚落面积则在0.1—0.3平方千米;第四等级的聚落面积在0.1平方千米以下,甚至有小到0.01平方千米者。
值得注意的是,关中地区四级聚落结构与西周贵族等级结构相称,贵族间等级结构很大程度上即是行政统属关系。西周贵族体系的顶端显然是周王,与之相匹的是王都。王之下则是高、中等级贵族,他们作为王臣,依附于王,协助王治理国家。周公庙遗址很可能是周公采邑,因此将该遗址划归第二级,与贵族体系相符。高等级贵族又有家臣,这些家臣在贵族体系中属于第三等级,当无疑问。铜器铭文中较多反映高等级贵族册命家臣之事,如
鼎(《铭图》02405)、献簋(《铭图》05221)、师簋(《铭图》05363)、卯簋盖(《铭图》05389)、逆钟(《铭图》15190—15193)、闻尊(《铭图》11810)等。上述铜器皆为受高等级贵族册命家臣自作器,说明王畿内第三等级贵族可以制作青铜器,这与第三等级聚落发现青铜器也相符。在第三等级贵族之下,就是依附于贵族的庶民阶层。鼎铭文记载:
唯三月初吉,来
遘于妊氏,妊氏命事
保厥家,因付厥祖
仆二家,拜稽首,
曰:休朕皇君弗忘厥宝
臣,对扬,用作宝尊。
铭文记载妊氏任命为其家臣,并将原归祖父所有的两家“仆”交付给,为答扬主君休美而作此器。关于“仆”的身份,学界已有讨论。笔者认为,“仆”主要是依附于贵族、从事农业耕作的庶人,肃卣(《铭图续》30882)铭文记载:“伯氏赐肃仆六家,曰:‘自择于庶人。’今厥仆我兴,邑强谏……”董珊认为,此处“择”与《史记·留侯世家》高祖让张良“自择齐三万户”之“择”相类,其说允当,可从。由肃卣铭文可知,“仆”与“庶人”可相互换称,当是依附贵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故而,作为家臣的是第三等级贵族,其名下有两家“仆”及仆劳作的农田。此种规模的家庭财产,自是不必再设家臣管理,只有“仆”家头人罢了。因此,第三级贵族之下是从事农业的庶人,与第三级聚落之下是处于底层的第四级聚落,也相匹配。
以上关于西周时期关中地区聚落结构与社会政治统属关系的论述看起来清楚明晰,且可互相对应,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如一些名义上属于第二等级的贵族,虽然政治等级仅在王之下,但职务较低,甚或并无职务,无力置办庞大产业,家庭财富状况并不好,难以与高等级王臣相媲美。因此,其家族内不能也不必另行任命具有独立产业的家臣,而主要是家族成员或属民“仆”、“庶人”等群体头人打理家族事务。这在季姬方尊(《铭图》11811)铭文有很好体现:
唯八月初吉庚辰,君命宰茀
赐季姬畋臣于空木,
厥师夫曰丁,以厥友廿又五家,
□(新)赐厥田以(与)生,马十又□
匹、牛六十又九、羊三百又卅
又五,禾二廪。其对扬王
母休,用作宝尊彝,其万
□□□永宝用。
学界多认为铭文中“君”与“王母”当是昭王或穆王之后,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严志斌将此器与叔皮父簋(《铭图》05080)铭文中的“季姬”联系起来,认为二者为同一人,为前述观点提供佐证。因此,季姬方尊铭文内容是:昭王或穆王之后命令宰茀将空木一地25家“佃臣”,即从事农业的属民,赐给其女季姬,同时赐予马、牛、羊及两仓库粮食,季姬作此器答扬母后的休美。
季姬身为王女,地位不可谓不高,但嫁给异姓王臣后应属第二等级贵族。季姬占有佃臣仅25家,虽然一家佃臣规模并不小。伐簋(《铭图》05321)铭文记载,伐得到的一家附属民有“师”一人,还有“友”五十夫,此“师”即季姬方尊铭文中的“师夫”,是庶民家族头人。一家庶民有50个成年男丁,若算上头人“师”,则为51人,可见季姬25家属民规模。尽管如此,作为王女的季姬与作为妊氏家臣的身份差异显著,但属民多寡仅相差10多倍,这种财富差异与二者身份差异不太相符。另外,季姬占有的空木,也应与她的政治等级相符,即属于第二等级聚落,但空木一地规模,恐怕达不到一般第二等级聚落规模。假设季姬所属25家佃臣恰好是每家50个成年男子,则共有1250人,再算上妇女儿童,其佃臣总数当在4000人左右。若聚落中每人生活面积在50—100平方米,则空木一地面积为0.2—0.4平方千米。而且,从铭文看,空木一地似无更小附属聚落,即在政治上属于第二等级的空木实际上已经是最底层聚落。这一结果提示,七星河流域探测的在规模上属于最低级别的聚落,不排除因为紧邻王都周原遗址而直属于周王的可能。换句话说,规模较小的聚落也可能拥有较高政治等级。在笔者看来,上述诸种不协调,恰恰印证前文看法,即按规模大小划分的聚落,与其政治等级并不完全对应。
总之,对西周时期关中地区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的考察可知,政治上同属一级的聚落,在规模上可能并不同级,反之亦然。此外,第二或第三等级聚落,也可能并没有附属的更低层级聚落,其政治等级虽不低,但已是最底层聚落。
(二)外服封国
根据目前对西周内外服体系的认识,外服封君包括“侯”、“田”、“男”三种称谓的“诸侯”,以及未受封为诸侯的“邦君”(或称“邦伯”)。邦君主要包括被周人尊称为“公”的殷商后裔宋君、被称为“子”的蛮夷戎狄之君,以及被称为“伯”的周之同姓或异族邦“伯”。不同于在王朝任职的内服职官,他们是有相对独立封地的封君,其封地在当时都应称“邦”。不过今人行文时称“封国”亦未尝不可。故本节将诸侯与邦君两类外服封国合并讨论,以区别于上一节所论的王畿地区。
目前发现最早反映西周诸侯国聚落统属关系的青铜器铭文,当属宜侯夨簋(《铭图》05373):
唯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
成王伐商图,诞省东国图。
王莅于宜□□,南向。王命
虞侯夨曰:“迁侯于宜。”赐
鬯一卣,赏瓒一□,彤弓一、彤矢百,
旅弓十、旅矢千。赐土:厥川
三百□,厥山(?)百又□,厥宅邑三十
又五,(厥)□百又三十。赐在宜
王人□又七里,赐奠七伯,
厥卢千又五十夫。赐宜庶人
六百又□六夫。宜侯夨扬
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铭文大意是,康王将虞侯夨改封为宜侯,并赏赐鬯、瓒、弓、矢等物,随后详细列举赏赐的土地、山川、人口若干。宜侯对扬王的休美,并为祖先虞公作器。在赏赐的土地中有“宅邑”35处,这35处宅邑,显然不包括宜侯统治中心“宜地”。35处宅邑只有总数列于铭文中,表明其间无进一步行政统属关系,而是彼此地位相若。由此可知,西周初年,诸侯国内部至少可划分出两级聚落,即诸侯所居的中心聚落,与附属于此中心聚落的数十处“宅邑”。目前尚未有明确文字材料证明诸侯国内存在两级以上聚落统属关系。
诸侯国的聚落还存在继续分封情况。出土于河南开封的亳鼎(《铭图》02226),年代属西周早期,其铭文曰:
公侯赐亳杞
土、麇土,
禾、禾,亳
敢对公仲休,
用作尊鼎。
唐兰认为铭文中的“公侯”或为宋国微仲。笔者更倾向于认为,铭文中的“杞”应是传说中夏禹后裔所封杞国。《史记》中《夏本纪》《陈杞世家》均记载夏之后裔在西周初年被“封于杞”,张守节正义引《括地志》以为杞国在雍丘县,即今河南开封市杞县,铜器出土地与文献记载杞国地望相合。如此说来,铭文中的公侯即是杞国之君,杞君在西周早期就以“公侯”二字并称,或许与其为所谓“夏人之后”有关。由铭文可知,公侯除了将国都杞的部分土地赏赐给亳以外,还赏赐麇地部分土地以及产于、两地的禾。这暗示,麇、、三地都附属于封国都城杞地。可见,杞国在西周早期至少存在两级聚落统属关系,即杞与其下属聚落麇、、等。至于麇等地是否还有隶属于自己的更低一级聚落,揆诸宜侯夨簋,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将杞侯都邑附近部分土地赐给亳并不奇怪,西周王都及其附属土地同样并非全被周王占有。不过,外服封国也受周王统属,整体来看至少存在三级行政统属关系。
反映西周时期诸侯国内聚落统属关系的铜器铭文,目前仅上述2件,但考古发现使我们对若干“邦君”封国聚落有更清楚认识。宋爱平基于考古发现认为,郑州地区西周时期聚落遗址约15处,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是祭城城址,乃祭伯封地中心聚落,春秋时为郑大夫祭仲采邑。此城东西长约1.38千米,南北宽约1千米,面积约1.38平方千米。第二级为面积在0.2—0.3平方千米的大型聚落遗址,有洼刘、祥营等。第三级为面积在0.05—0.2平方千米的中型聚落遗址,有道李、郑庄、石河、瓦屋李4处。第四级为0.05平方千米以下的小型聚落,有荥阳金寨。至于郑州岳岗、冉屯、董寨、十里铺、旮旯王、郑州商城东城墙、郑州大学新校区遗存7处,大多面积不详。
关于郑州地区聚落研究,笔者有几点补充。首先,宋文将整个西周作为断代标尺,因此研究结果可视为西周王朝灭亡前外服邦国的最终聚落结构。其次,张贺君等已指出,今郑州地区在西周时期分布有东虢、郐、祭等多个封国,考古发现的诸聚落,存在分属不同封国情况,这对考古学划分的聚落结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提出挑战。最后,若从西周王朝总体考察,按关中地区的聚落结构标准讨论,面积为1.38平方千米的祭城对应关中地区第二级聚落,与祭作为一方封君,是直属于周王的第二级贵族相对应。面积在0.1—0.3平方千米的聚落,与关中地区第三级聚落相称。0.1平方千米以下的聚落,在规模上则与关中地区第四级聚落相符。郑州地区聚落研究表明,外服邦国聚落结构经调整后,可与关中地区第二、三、四级聚落依次对应,说明诸侯与邦君封国内聚落结构,与王畿地区具有很大的同构性。
将上述对郑州地区聚落结构的分析,与宜侯夨簋所反映西周早期诸侯国聚落统属关系对比,虽然仍无法确认外服封国聚落是否在行政统属上发展出三级关系,但显而易见的是,其具有这种发展倾向。即令单从聚落规模看,外服邦国聚落在西周晚期相比于西周早期也有显著发展。这一发展是以邦君封国与诸侯封国对照而得出的认识,但西周诸侯与邦君的重要区别,是具有“侯、田、男”称谓的贵族,享有更大军事权力,具有开拓疆土任务。《诗经·鲁颂·閟宫》记载成王分封鲁侯伯禽时情形,“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说的正是这个意思。这意味着,西周时期诸侯领土扩张要明显超过邦君。考虑到这一层缘由,西周晚期“侯、田、男”等诸侯封国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不像宜侯夨簋所反映的那样简单,其聚落若按规模大小划分,只会比邦伯的封国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春秋聚落行政统属关系的复杂化
西周王朝于公元前771年灭亡,而《春秋》《左传》记载始于公元前722年,二者有半个世纪间隔。由于周王室衰落,原本束缚邦伯的力量趋于消失,在半个世纪内,一些邦伯诸侯积极对外扩张、迅速成长,与之相应的是不少邦伯封国相继灭亡。郑跟随平王东迁后迅速灭虢、郐、祭,便是其例。由于上述原因,本文将东周最初半个世纪合并到“春秋”时代论述,同时,不再对邦伯与诸侯严格区分。春秋初年,郑庄公“小霸”,史料对这一时期郑国史事记载较多,文献证据恰好可与郑州地区西周时期城址调查的考古证据衔接,因此讨论这一时期诸侯国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可先从郑国入手。
实际上,《春秋》阙载的东周时代最初半个世纪,并非全无消息。《国语·郑语》记载,史伯在建议郑桓公迁往济、洛、河、颍之间时:
是其子男之国,虢、郐为大。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是皆有骄侈怠慢之心,而加之以贪冒……君若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若克二邑,邬、蔽、补、丹、依、、历、华,君之土也。
即是说,如果攻克虢、郐两邦君封国,则邬、蔽、补、丹等八地也将归郑所有。徐元诰据《路史·国名纪》以为邬乃姓国,本是高阳氏之后,终为郑所灭。蔽、补两地无考。丹在今河南内乡县,似乎距郑州过远,不太可信。依、、历、华四邑,本是古国,此时则皆为郐邑。裴骃集解《史记》引虞翻说法,以为十邑乃“虢、郐、鄢、蔽、补、丹、依、、历、莘”,与《国语·郑语》略有差异。不论具体地望为何,十邑之说当可靠。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记载,郑立国乃是“北就邬、刘,萦轭蒍、邘之国”,证实《路史》关于邬的说法,郑州地区西周时的邦君封国不止虢、郐、祭三家。
郑国所占十邑情形颇为复杂,既有由中心聚落(郐)与其附属聚落(依、、历、华)组成的政治体(聚落群),也有虢、邬等单一聚落。另一方面,《左传》隐公元年(前722)所记郑庄公提到“制,严邑也,虢叔死焉”,说明郑灭东虢时,制地乃是虢之大邑,但并不在史伯所说八地中,看来此地规模尚不及邬、蔽、补等八处聚落。凡此种种,可以说明若按规模大小来看,西周晚期郑州地区各邦君封国内聚落结构不止两级。
根据考古发现,在郑消灭虢、郐、祭、邬等邦君封国前后,郑州地区聚落经过较大调整。2010—2011年,考古工作者对郑州荥阳市官庄遗址及周边19.05平方千米的区域进行发掘和调查,发现西周晚期至春秋时期聚落遗址15处。其中5处与官庄遗址相距不远,调查者认为应是其附属设施,故将它们视为一体,则官庄遗址总面积为1.5平方千米左右。余下10处聚落,面积超过0.1平方千米1处(荣郑寨遗址),0.05—0.1平方千米4处,0.01—0.05平方千米4处,低于0.01平方千米1处。报告编写者认为,官庄遗址自西周晚期崛起,“周边之前分布的一系列西周早中期遗址纷纷消失或不见,显示出该区域聚落变迁和社会重整的迹象”。
官庄遗址及其周边考古调查反映出两周之际郑地的聚落整合。实际上,史伯所提10个聚落中并没有春秋时期郑国都城郑(今郑韩故城遗址内东南部),表明郑也是西周灭亡后新崛起的聚落。入春秋后,官庄遗址当归属郑国,是郑地下级聚落,其周围包括荣郑寨遗址在内的聚落,应附属于官庄遗址。可见,郑国在东周初年,通过消灭虢、刽、祭、邬等邦君封国,有意无意地调整了聚落间关系,在行政统属上形成三级关系,即都城郑—地区性中心聚落(如官庄遗址)—基层聚落(官庄遗址周边小聚落)。除官庄遗址,郑州地区还发现面积超过1平方千米的娘娘寨遗址,其政治地位与官庄遗址相同。从聚落规模来看,官庄遗址、娘娘寨遗址面积与西周时期作为邦君统治中心的祭城城址大致相当,但二者此时只是诸侯国内第二级聚落,说明进入东周后,诸侯国聚落不仅在行政统属关系方面有结构性变化,在规模上也明显扩大。
诸侯国的聚落统属关系,在进入东周后即实现从二级结构演变为三级结构,还可以在《左传》记载中得到证明。隐公元年,郑庄公分封其弟共叔段于京城,共叔段则将郑之“西鄙、北鄙贰于己”,随后“收贰以为己邑”,即使西、北部边域聚落附属于“京”地。据此,郑国聚落按行政统属关系便可划分为都城郑—地区中心聚落京—西、北边域小邑三级。共叔段此举并非特例,《左传》另一条记载也可说明诸侯国聚落至少存在三级统属关系。隐公五年,卫人以南燕之师伐郑,“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二公子”即公子曼伯与公子元。制地一邑之人便可击退燕国之师,军事实力强劲,看来郑庄公所谓的“严邑”实力确实非同小可。杨伯峻以为北制即虎牢关,与制为一地。不过,以记载来看,北制当是离制不远的另一处小地点,制人出城逐燕师,于此败之。从制与北制两个地名来看,北制得名于此地位于制地之北,并在政治上隶属于制。若然,郑国聚落便是都城郑—地区性中心聚落制—基层小聚落北制三级。
上述观点,也可由叔夷钟(《铭图》15552—15564)铭文推知。铭文大意为,齐灵公欣赏叔夷的出身与品行,命他主管“三军”,并“谏罚”齐国庶民,叔夷对此任命不敢不警戒,虔敬并时刻警醒地从事齐侯的任务,谨慎而中肯地给予犯过者惩罚。齐灵公为奖励他效力公室、统军辛劳、战功卓著,于是:
余赐汝莱都、
其县三百,余命
汝辝莱,造铁
徒四千,为汝敌寮,
夷敢用拜稽首,
弗敢不对扬朕
辟皇君
随后,齐灵公赏赐给叔夷马、车、戎兵以及莱仆350家。叔夷再次歌颂齐灵公,并作器以享孝先祖。莱即齐国所灭之莱(前568—前567)。、两地,郭沫若以为“当是莱之子邑”,可从。“辝”即台,《汤誓》有“非台小子敢行称乱”,为第一人称代词。唐兰认为,此乃商人习语,文献中见此,实为保存商人习语而留,恰好叔夷钟铭文记载,叔夷之父乃宋穆公之孙,叔夷为商人后裔,故而有此表达。不过,从叔夷钟铭文来看,“辝”是出自齐灵公之口,故这一表达与其说是商周族群或时代之不同,不如说是一种地域差异,即方言。“造”即至、诣之意,送给也。“铁徒”应是一种身份,或者是为强调其骁勇。“敌寮”,郭沫若以为即“嫡寮”,嫡系徒属也。由铭文可知,齐灵公除了赐予叔夷“莱都、、其县三百”之外,还命他治理莱,赠予铁徒四千,作为其嫡系徒属,叔夷因此拜稽首,并对扬灵公。
铭文中“莱都、、其县三百”几字,有必要加以申论。莱于春秋晚期为齐所灭,莱都即莱之旧都。杨伯峻注云,或以为“在今山东省昌邑县东南”,或以为在“黄县(今龙口——引者注)东南二十五里之故黄城”,如今主张后者,即归城故城者为多。、两地,郭沫若的解释可信,即原属莱国的城邑。但是,齐灭莱后,莱都地位下降,从诸侯“国都”变为齐国的地方性中心聚落“都”。、两地政治等级无甚变化,其与莱都等级差距因此缩小。两地如果仍然完全附属于莱都,铭文无单独列出之必要。不过,若按《左传》隐公元年所谓“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标准衡量,两地可能仍属齐国之“都”,只是规模上属于“中都”或“小都”,三地大体上是并列关系,与铭文相符。
关于“其县三百”四字与之间是否应有标点,亦应讨论。李家浩指出,西周、春秋时期,“县”与“鄙”意思相近,故文献中常常“县鄙”连言,并以叔夷钟为例,指出“其县三百”应理解为“县”中之邑300个,《左传》有齐景公赏晏子“邶殿其鄙六十”,其中,“邶殿”与“其鄙”,传统注疏的理解均是不断读,叔夷钟铭文可依照这种模式作“其县三百”,按此理解,灵公赏赐给叔夷的聚落是莱都、两个规模不同的“都”及其全部附属聚落,以及地的300个附属聚落(但不应包括中心聚落)。不过,在“”与“其县三百”之间若点出一个逗号,则又可为另一种理解,即灵公赏赐给叔夷的是莱都、、三个规模有差异的“都”,三都总计有附属聚落“三百”。从理论上来说,上述两种理解都能成立,但考虑到“邶殿其鄙六十”说法,甚至《论语》中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表述,曾为莱国都城的莱都,加上其他两“都”,总共只有300个附属聚落,颇觉偏少。文献并未明言邶殿60个邑是其附属聚落的全部,另有“伯氏骈邑三百”作为上限,则“其县三百”当可成立。
行文至此,上引叔夷钟铭文内涵终于清晰,齐灵公赏赐给叔夷的聚落包括作为莱国旧都的“莱都”(此时为齐国地方性中心聚落“都”),在莱都附近的(亦是齐国的地方性中心聚落“都”,只是规模更小)以及这两处中心城邑的全部附属聚落。此外,还将“”地300个附属聚落划拨给叔夷,但并不包括“”地本身。换言之,即两个结构为中心聚落“都”、附属聚落的聚落群及300个基层小聚落。因此,从叔夷钟铭文看,齐国聚落同样存在国都临淄—莱都、、—小邑三级关系。
不过,与西周时期关中地区情况类似,春秋诸侯国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同样复杂。鲁襄公二十一年(前552),齐后庄公讨公子牙之党,群公子出奔;至二十八年,齐国栾、高、陈、鲍四族同伐庆封,庆氏亡,齐国召回出奔之群公子。于是“具其器用,而反其邑焉;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晏子不受;又“与北郭佐邑六十,受之;与子雅邑,辞多受少;与子尾邑,受而稍致之”。齐景公赐给诸卿的邑,是有区别的。晏子所得之60邑,系于“邶殿其鄙”,附属于邶殿。杨伯峻注:“邶殿,今山东昌邑县西北郊……邶殿,齐之大邑,其郊鄙亦广。”邶殿的政治等级低于齐都临淄,其附属各邑政治等级更低,因此齐国聚落存在国都临淄—邶殿—六十邑三级关系。然而,北郭佐所得之邑,并未系于某大邑,暗示这些邑原本直属公室,且其政治地位在赏赐之前,也仅低于齐都临淄。可见,齐国赏赐给诸卿的邑,此前政治地位不均衡。但是,晏子与北郭佐所得之邑,数量相同,北郭佐尚位列晏子之后,则其所得之邑,在规模上亦不应有明显区别。这就意味着,虽然齐国已发展出三级聚落,但二级的聚落统属关系仍然存在,同时在这两种情况中居于底端聚落,规模上却无甚区别。这再次表明,规模上大小相近的聚落,在政治等级上很可能并不相同;反之亦然。
聚落规模大小与其政治等级高低不完全一致,同样在青铜器铭文中有反映。齐镈(《铭图》15828)出土于山西荣河县(今万荣县),时代属春秋中期。齐器而出于山西,郭沫若推测“盖因事故辇入于晋”。此器器主为子,即鞄,杨树达以为即齐国之鲍氏,可从。铭文首先叙述器主身世及作器缘由,在祈求完“寿老毋死”、“保吾子姓”等愿望后,铭文说道:
……鞄叔有成
劳于齐邦,侯氏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
邑,与之民人
都鄙。侯氏从告之
齐侯赏赐鲍叔的土地,包括299邑以及“之民人都鄙”。齐之地,史料未见,《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前519)记“王子朝之乱”有周王辖地,二者显非一地。所谓“之民人都鄙”,指以为中心的聚落(都),以及附属于的若干小聚落(鄙)。据此,齐国聚落行政统属关系至少存在临淄——若干小邑三级。但齐侯赏赐的299邑未系于任何大邑,与赏赐给北郭佐情况相同,同样直属齐国公室。299邑与宜侯夨簋称35处宅邑作风相同,意味着这些邑彼此间无统属关系,都是直属于临淄的小聚落。齐镈铭文同样表明,齐国二、三级聚落统属关系并存局面,这一情况与《左传》记载一致。
春秋时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强大的诸侯国纷纷攻灭、吞并周边小国,如齐国先后吞并纪、谭、遂、莱等,晋、楚、秦等国吞并更多。诸侯国在吞并别国后,往往将大片土地分封给国内卿大夫,随之出现“陪臣执国命”情况,鲁之三桓、晋之六卿皆为代表。另一方面,春秋时期大型聚落(或称“城市”)迅速发展,不论是直属于诸侯的聚落,还是卿大夫占有的采邑,都在快速成长。据张鸿雁统计,《春秋》及“三传”中记载筑城活动计:鲁国27次,楚国20次,晋国10次,郑国4次,齐国3次,宋国2次,邾、陈、吴、越各1次。但晋、楚、齐皆是强于鲁的大国,其筑城次数应该要多于鲁国才更合理。顾栋高统计春秋时期见于记载城邑共380处;马保春统计,仅晋一个诸侯国,就有地名216个、其他“国族”名101个、政区名53个,几与顾栋高统计的春秋各国城邑总数相当。吞并、分封与大型聚落的修筑,都在进一步调整、改变着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因此,至春秋晚期,对于晋这样的大国来说,其聚落结构与统属关系又是另一番模样。
晋国聚落结构的顶端是晋都。春秋时期,晋先后以曲沃、绛、新田为都,尽管都城有所变易,但三地先后作为政治地位最高的聚落则无疑。随着晋国卿大夫阶层崛起,晋卿赵氏控制区域聚落构成较为明晰。鲁昭公元年,“十二月,晋既烝,赵孟适南阳,将会孟子余。甲辰朔,烝于温,庚戌,卒”。杜注:“孟子余,赵衰,赵武之曾祖,其庙在晋之南阳温县。”引文表明赵武先在国都参加晋国烝祭,又去温地向曾祖赵衰行烝祭,六天后死于温地。赵衰曾随晋文公流亡,因晋文公即位,得以任晋国之卿,是赵氏在政治上崛起的始祖,其庙在温,看来温地于赵氏而言颇有所谓“宗邑”味道。不过,赵氏在保有温的同时,也还占有其他大邑。《国语·晋语九》鲁悼公四年(前463),知氏纠集韩、魏两家共同伐赵,事发前,赵襄子尚在晋都新田,与其臣下谋划将奔向何地:
襄子出,曰:“吾何走乎?”从者曰:“长子近,且城厚完。”襄子曰:“疲民力以完之,又毙以守之,其谁与我?”从者曰:“邯郸之仓库实。”襄子曰:“浚民之膏以实之,又因而杀之,其谁与我?其晋阳乎!先主之所属也,尹铎之所宽也,民必和矣。”乃走晋阳。
赵襄子出奔,有长子、邯郸与晋阳三个选择。从这段对话来看,上述三地实力相近,在赵氏采邑中政治地位似亦无差别,并没有任何一处聚落在行政关系上高于其他两处,而前文提到的温地反而并不在内。实际上,在从分支邯郸氏手中夺取邯郸后,赵氏控制的采邑至少包括以温为中心的南阳片、以晋阳为中心的晋中南片和以邯郸为中心的冀南片,分别位于太行山南段东、南、西三个方向,这些采邑逐渐连成一片,孕育着战国时期赵国疆域。
但在尚未瓜分晋国前,赵氏宗主多居于晋都新田,所以并不在采地对其他聚落发号施令,故而虽有宗邑,但温、晋阳、邯郸、长子几个大邑之间并未形成严格政治统属关系,都可算作晋国第二级聚落。
在晋阳、邯郸等聚落周围,分布着等级更低的聚落。《左传》记录赵氏与其分支邯郸氏的一次内斗,起因是邯郸氏拒绝将虏获的卫国人口进贡给赵氏。这场内斗将晋国中行氏、范氏以及齐、卫等国牵扯进来,于是在鲁哀公四年,齐国陈乞、卫国宁跪等人率师伐晋:
秋七月,齐陈乞、弦施,卫宁跪救范氏。庚午,围五鹿。九月,赵鞅围邯郸。冬十一月,邯郸降。荀寅奔鲜虞,赵稷奔临。十二月,弦施逆之,遂堕临。国夏伐晋,取邢、任、栾、鄗、逆畤、阴人、于、壶口,会鲜虞,纳荀寅于柏人。
据杜注,五鹿、临、邢、任、栾、鄗、逆畤、阴人、于、壶口、柏人皆是晋邑。杨伯峻指出,五鹿在今河北大名县东;临在今河北临城县西南十里;邢在今河北邢台市;任在今河北任县(现邢台市任泽区)东南;栾在今河北栾城县(现石家庄市栾城区)及赵县北境;鄗在今河北高邑县、柏乡县;逆畤在今河北保定完县(现顺平县)东南20里;阴人地不可考,或以为在山西灵石,但齐师不至远征到此;于可能在今山西黎城县东北28里太行山口吾儿峪;壶口在今山西长治市东南之壶关县;柏人在今河北隆尧县西南之尧城镇。从具体地望来看,被国夏攻取的各邑多在太行山两侧,离邯郸城不远,邯郸城既属赵氏,则上述诸邑,恐皆属赵氏。齐、卫联军围攻赵氏采邑,与当时争斗双方情势相合。国夏所取各邑,能在战争中充当节点,实力不弱,但其地位无法与温、晋阳、长子和邯郸相比,当是分别附属于这几处聚落的更低一级聚落。参照制与北制关系,以及孔子所谓“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说法,在邢、任、栾、鄗等聚落之下,应还有规模更小、更基层的聚落。因此,春秋晚期,晋国聚落行政统属关系应存在国都新田—晋阳、邯郸、温等—邢、任、栾、鄗等—基层小邑四级。相较于春秋初年,这是又一次飞跃。由于当时晋是大国,这种四级结构是否适用于其他诸侯国,目前还不能断定。
以上讨论是以诸侯国为单位进行,但是春秋时期周王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仍无法撼动,由成周与王城组成的“京师”,依然在政治上具有超然地位。《左传》定公元年(前509)记载,晋卿魏舒会诸侯之大夫“城成周”,即是各诸侯国联合为周天子筑城,可为“京师”地位之证。因此,若将“京师”考虑在内,春秋早期聚落应存在四级统属关系,春秋晚期最多可为五级。
三、战国至秦聚落行政统属关系的顿挫与扩张
战国历史以韩、赵、魏三家分晋拉开序幕,周王室与诸侯无异,战国中期以后诸侯纷纷称王,周王室被彻底抛弃。晋国虽至战国中期才消亡,但晋都新田甫入战国便已失去原有地位。因此,原本位于聚落最高两级的京师与晋都,其统属地位不复存在。虽然战国时代诸侯国可以看作是各自独立的政治体,但其聚落结构与行政统属关系相差无多,因此,反映各国聚落情况史料,当可混用。
(一)郡县制未完善时的聚落
虽然战国时代周王室式微,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体,持续到秦昭襄王五十一年(前256)。《史记·秦本纪》记载,西周君归降于秦,“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裴骃集解《史记·周本纪》时引徐广说法:“周比亡之时,凡七县:河南、洛阳、穀城、平阴、偃师、巩、缑氏。”其中,河南、穀城、缑氏三县属西周君,其余四县则由东周君控制。西周君居河南,此地类似春秋时期“宗邑”,是封君发号施令之所。但是,河南与穀城、缑氏并称为“县”,三县属于政治地位大致平等的聚落,并未在行政上形成明确的上下统属关系,与春秋晚期晋国赵氏情况近似。故而,西周君统治范围内的聚落是三县—三十六城两级关系。西周君尊奉周王,周王所在王城名义上仍应高出一级,故而,其聚落可以看作是王城—县—县下小城三级。
那么,考古材料反映的周天子辖区状况又怎样呢?这一问题可参考洛阳盆地中东部的考古调查材料。洛阳盆地考古调查西以焦枝铁路洛阳段为界,北以邙山200米高程线为界,东至巩义市区南北一线,南以万安山、嵩山400米高程线为界,调查总面积约1120平方千米,涉及今郑州与洛阳两市区,主要包括郑州巩义市和洛阳洛龙区、瀍河区东部、孟津区东南部、偃师区大部。在这一范围内发现战国时期遗址79处,疑似战国时期遗址25处。本文仅以年代较为明确的79处遗址为研究对象,其他暂不讨论。发掘报告指出,在此区域内,位于偃师首阳山镇的韩旗故城面积接近10平方千米,洛阳盆地西侧涧河两岸的东周王城面积也达到10平方千米,两座城址在战国时期应是交替作为周王室都城,可从。
在周天子都城之下,发掘者还特别指出滑国故城、刘国故城和康北故城三座城址的政治地位。滑国故城面积1.25平方千米;刘国故城总面积约0.8平方千米;康北城址残毁,现存城墙东西长约1千米,南北宽约0.5千米,其面积与滑国故城、刘国故城相近,研究者认为此城或为东周公都城。在重点指出三座城址政治地位后,考古工作者将洛阳盆地其他聚落分为“第三、四级与最底层的聚落”,可见是将洛阳盆地战国时期聚落结构划分为五级。调查还发现面积为1.9平方千米的掘山遗址、面积为0.96平方千米的穆庄遗址和面积为0.79平方千米的高崖西遗址,与上述三座城址面积相仿,掘山遗址甚至比滑国故城还大,政治地位应相同,皆是仅次于周天子都城的第二级聚落。
实际上,发掘者并未在调查报告中详细列出每一个遗址所在等级序列。若仅就前两个等级而论,王城与成周两座城池面积皆在10平方千米左右,合计面积达20平方千米,从长时段观察,与西周时期周原遗址及丰镐遗址面积处于同一量级。战国时期燕下都遗址面积约30平方千米、郑韩故城面积约16平方千米,可见,作为独立的政治体,周天子之都与战国各诸侯国都城也处在同一量级。王城与成周以下6处聚落,面积在1平方千米左右,与西周时期水沟遗址及春秋时期祭城城址面积大体相近。
在6处聚落之下,还有一些政治等级难以确定的聚落。如面积为0.66平方千米的宫家窑遗址、面积为0.63平方千米的经周东遗址、面积为0.49平方千米的桂连凹南遗址、面积为0.41平方千米的沙沟西遗址等。从调查所见遗址内涵看,宫家窑等遗址目前仅见战国时期陶片,其他材料并不丰富,面积虽然不小,但政治等级与滑国故城等不可比。另据文献材料,及至周天子灭亡,其下属的东周公与西周公共领有7县,韩旗故城与王城两座天子都城(视为一体)加上滑国故城等6处,数量刚好一致。因此,有理由推测,这些聚落的政治地位比战国时代“县城”还要低一级,即属于政治上的第三级。
将宫家窑等遗址归入政治上的第三级,可从记载诸侯国的文献材料与其他遗址的参照中得到确认。如《史记·韩世家》云,韩烈侯九年(前391),“秦伐我宜阳,取六邑”。前文已述,宜阳是与郡相当的大县,伐宜阳而取“六邑”,说明“六邑”是附属于宜阳的聚落。如此,韩国的聚落便是韩都(即郑韩故城)—宜阳—“六邑”三级。又《史记·楚世家》记载,顷襄王元年(前298)秦昭王发兵攻楚,大败楚军,秦“取析十五城而去”,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年表云取十六城,既取析,又并取左右十五城也。”析在春秋即为楚国之县,《国语·楚语上》提到“析公奔晋”,可证析乃楚县。从《史记·楚世家》记载可知,楚国当时聚落结构是楚都郢—析—十五城三级。商鞅得势后,赵良曾劝他及早退身,以求善终:“君之危若朝露,尚将欲延年益寿乎?则何不归十五都?”司马贞索隐:“卫鞅所封商、於二县以为国,其中凡有十五都,故赵良劝令归之。”两县十五都,平均一县有七八个下属之“都”,算上秦都咸阳,亦是三级聚落。
考古工作者在今河南商水县西南18千米处发现战国故城遗址,城址内有扶苏村,俗称“扶苏故城”。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起兵时自称“公子扶苏”,此城是处于争议中的陈胜出生地(阳城)之一,故此得名。扶苏故城由内外城组成,城墙为夯筑,外城城垣东西长0.8千米,南北宽0.5千米,面积为0.4平方千米,与宫家窑等遗址面积接近。内城在外城中部以北,平面呈方形,内城东西墙分别距外城东西城垣0.27千米,北垣利用外城北垣,边长约0.25千米,调查者认为或是此城之官署区,可从。外城西北部发现战国铸铁遗址、西汉砖瓦窑6处。调查者根据城垣构筑特点及出土砖瓦、陶器、陶文等,初步断定此城筑于战国晚期。不论确切与否,研究者将此城考虑为陈胜出生地的可能选项,意味着这座城址是秦朝县城。然而,秦朝的“县”与战国时代的“县”在政治等级上并不对等,因此,在战国时期,它仍处于县下之城。既然面积达0.4平方千米的商水故城在战国时代属第三等级聚落,那么,将宫家窑等聚落归入第三级是合适的。
除以上讨论的遗址,考古调查者还在洛阳盆地中东部发现面积在0.1—0.3平方千米的聚落10余处,面积为0.1平方千米以下的超过40处,还有3处遗址面积尚未探明。这些聚落都应属于最低一级,其中,顾家屯东南遗址面积仅400平方米,若此面积是该遗址在战国时期实际面积,恐怕只是三五户居住的聚落。
以上对战国时期聚落的考察,自然引发一个问题,即宫家窑等面积在0.5平方千米上下的遗址,在行政等级上,是否能与面积小于0.1平方千米的其他遗址划开,成为单独一个等级?位于县之下的“城”、“邑”、“都”确实是当时最基层聚落吗?《墨子·鲁问》载:“今使鲁四境之内,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马狗豕布帛米粟货财,则若何?”大都、小都既可相互攻伐,则是有较强军事实力的聚落。考虑到春秋时期制与北制情况,以及孔子所谓“十室之邑”,位于县之下的“城”、“邑”、“都”当有更小聚落附属。但是,西周君所辖36城,人口只有3万,平均每城约有800余人,其中河南、毂城、缑氏作为县治所在,规模应稍大。一些稍小城邑可能仅有二三百人,若以户为单位,则只是数十,此等规模,不会还有政治地位更低一级的下属聚落存在。
许宏全面统计了从“前仰韶时代”到东周时期的城邑数量,殷商时期有垣壕聚落11处,西周时期56处,进入东周后暴增到656处。他认为:“东周时代,垣壕城邑呈爆发式增长,成为城邑圈围设施的主流……设防城邑林立,与诸国争霸兼并、战乱频仍,进入分立的集权国家阶段的政治军事形势是分不开的。”《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引《魏户律》曰:“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杨宽指出,“廿五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弃邑居野非邦之故”的“故”,不是西周、春秋时期实际情况,而是战国晚期时人对战国早中期的记忆。正是因为战国时期县下小城规模也并不都很小,才会出现宫家窑等面积不明显小于“县城”,但政治地位确实比“县城”低的聚落。
战国早中期城外少有基层定居点,可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是伴随着分封制衰落,中央集权制兴起,越来越多的基层聚落需要国家政权直接派遣官吏治理,行政成本上升,而“十室之邑”的小聚落向国家缴纳赋税,恐怕还不足以担负起国家治理该聚落的行政成本,使得国家政权转而将控制重点放在成规模、有城垣的聚落上。商鞅变法时曾“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张金光认为,商鞅此法并不是将形形色色的村社聚落毁掉,只是在其上加县官从事行政。但从以上所举之考古与文献材料来看,战国早中期,存在将分散小邑、独户迁徙到县下之城的举动,商鞅拆毁小乡、小邑,与《魏户律》中强调不得“弃邑居野”政策相合。第二是频繁战争导致社会动荡,出于安全考虑,原本散居在基层小邑中的人口也愿意搬入筑有城垣、具备抵抗能力的聚落中居住,由此造成散布在城外的“十室之邑”大面积消失。实际上,前文讨论表明,类似现象也发生于东周初年的社会动荡中。秦国僻在西陲,其腹地鲜有战争,却也实行“集小乡、邑、聚为县”措施,因此上述两个原因,出于国家行政成本考虑应占主导地位。
战国早中期城外少有基层定居点,并不意味着当时完全不存在城邑之外的小邑或散户。《魏户律》强调“弃邑居野,非邦之故”,恰恰就说明现实生活中存在小邑和散户,洛阳盆地中东部考古调查发现顾家屯东南这一面积仅有400平方米的聚落遗址,是很好例证。《战国策·赵策一》记载,苏秦见李兑时说:“今日臣之来也暮,后郭门,藉席无所得,寄宿人田中,傍有大丛。”所谓大丛,是树丛之有神者,古人迷信,常以大树丛为神,祈求福佑,如商汤曾祈于桑林。苏“田中”人家,能够看到城郭大门,是紧靠邯郸城附近的散户,这些散户与都城近在咫尺,显然是处在国家权力控制下,因此得以被国家权力允许存在。总的来说,战国时期,小邑、散户并非主流,偏远之地小邑、散户由于不能担负国家行政成本,或是被国家权力拆毁、并入县下之城,或是被直接放弃。因此在文献中,常见以上所论三级聚落。
战国早中期国家权力曾拆毁小邑、散户的举动,似乎与考古材料中40余处面积在0.1平方千米以下的聚落存在一定矛盾。实际上,若以西周君下辖三县共有36城,商鞅所辖两县15都,以及析县一县之下有15座小城等数据作为参照回推,周天子下辖七县,县下小城就应该有七八十处,与考古调查发现的79处遗址相近,即便将顾家屯东南遗址作为例外,也不影响本文基本观点。另外还需要考虑到一点,即战国时期聚落普遍筑城。若聚落开始普遍修筑城墙,则聚落中居民居住空间势必从较为分散状态,转变为相对集中状态。因此,即便战国基层聚落面积与西周、春秋时期相差不多,但其居民数量恐怕要更多。
出土文献也能反映战国聚落的情况。包山楚简086记载:“阳君之兰阬邑人紫讼漾陵君之陈泉邑人朝塙,谓杀其弟。”阳君所辖兰阬邑中称为紫的人,状告漾陵君所辖陈泉邑的朝塙,控诉他杀害自己(即紫)的弟弟。阳与漾陵皆为楚封君之封邑,地位低于郢都,其下还分别有附属聚落兰阬与陈泉,再次验证楚国至少存在三级聚落。但是,包山楚简所见之聚落也有不止三级的情况。简083记载:“罗之壦里人湘,讼罗之庑(国)之者邑人(枝)女,谓杀嗌(益)阳公会伤之妾叴与。”会伤是益阳公之名,叴与则是益阳公之妾的名字。“罗之庑(国)之者邑”,是说罗地下属庑国属地者邑。罗,学者多认为即古罗国之地,包山楚简整理者引《汉书·地理志》以为是汉代罗县,巫雪如则认为其地在今湖南省平江县南30里。也有学者主张,罗应在今湖南汨罗市附近。“”,学者多认为是“国”字,宋华强认为,古代的“国”可以指城邑,凡表示大邑之“国”应该都可以兼城外所辖四郊以内区域而言,四郊之内可能还有较小的“邑”。不论宋说是否确然,庑国作为一级行政组织,治所自然要落到某个具体聚落。因此,简083所反映的楚国聚落便是郢都—罗—庑国—者邑四级。
楚国聚落同时存在三级与四级两种情况,一方面是战国社会急剧变革的反映,另一方面,楚国作为战国七雄中疆域最大者,境内多数地区相对安定,存在四级聚落不足为怪。实际上,战国中晚期以后,随着郡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出现,三晋等国在保有三级聚落的同时,也存在四级聚落结构,与楚国无甚区别。另外,从包山楚简记载看,楚国的基层社会,尚未以“乡里”来标明其行政统属关系,换言之,乡里制在楚国还未广泛实行。
(二)郡县制完善后的聚落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的发展,要与逐渐推行的郡县制联系起来,而郡县制的全面铺开,又与秦统一进程相伴,加之秦朝仅仅存在15年,故关于郡县制完善以后的聚落情况,将战国与秦合并进行讨论。
春秋时虽已存在郡,但赵简子誓师时曾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说明春秋晚期郡的地位仍低于县,直到商鞅变法,秦国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仍是“县”。前文讨论已证明,战国时期三晋各国都存在大量直属于诸侯王的县,郡制并未全面铺开。另一方面,进入战国后,郡确实已演变为统辖若干县的更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文献所见秦郡之最早者是上郡,《史记·秦本纪》记载惠文王十年(前328),“魏纳上郡十五县”,此事仅晚于商鞅全面推行县制(前350)22年而已。战国中晚期之际,楚国尚未广泛实行乡里制。“里”在西周初年即见,前文所引宜侯夨簋铭文可证,令方尊、令方彝(《铭图》11821、13548)铭文也可为证。“乡”在春秋早期已有,如在曹刿与鲁庄公论战前,曹刿的“乡人”就曾说“肉食者鄙”,不可与谋。乡统辖里作为基层地域组织形式固定下来,当是战国以后的事情。因此,本节也兼顾最底层的“乡里制”。
参照前文所论,上郡所辖十五县之下,肯定还有更低一级聚落,因此,秦国接收上郡后,其聚落便是国都咸阳—上郡郡治—十五县—县下小邑四级。《战国策·赵策一》记载,秦攻韩之上党,上党郡守冯亭苦守不成,乃将上党“城市之邑七十”献与赵王,于是赵国派平原君赵胜前去接收。此处城市之邑“七十”,在《战国策·秦策一》中记为“十七”,《史记·赵世家》亦云“十七”,清人王念孙,当代学者杨宽、裘锡圭、孙闻博等皆以“十七”为确,可从。上党既为郡,其下十七邑自当为县。《韩非子·初见秦》中说,若邯郸不守,则“代四十六县,上党七十县,不用一领甲,不苦一士民,此皆秦有也”。“上党七十县”之“七十”,是“十七”之误,不过这一记载却证实,上党之下的十七邑确实是县。如此一来,韩国聚落结构存在韩都(郑韩故城)—上党郡治—十七县治—县下小邑四级。《史记·秦本纪》记载,庄襄王元年(前249),“东周君与诸侯谋秦,秦使相国吕不韦诛之,尽入其国。使蒙骜伐韩,韩献成皋、巩,秦界至大梁,初置三川郡”。即是说,三川郡包括成皋、巩等地。然而,巩地原本是东周君辖地,乃“周比亡之时”仅有七县之一,与附属于西周君的河南、毂城、缑氏三县地位平齐。西周君所辖三县共有三十六城,则东周君所辖四县也是如此,这意味着,巩地之下还有十来处小邑。故而,秦国设置三川郡后,其聚落便存在国都咸阳—三川郡郡治—巩县县治—县下小邑四级。
县下小邑详细情况,在传世文献中鲜有记载,但在出土秦简中却比较清晰。里耶秦简16—6b记载:“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迁陵县共有都乡、启陵乡与贰春乡三个乡,其中都乡乃是县治所在,而启陵乡与贰春乡是与都乡不同的聚落。
乡之下,还设置有里。里耶秦简8—157是有关启陵乡乡主于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上报迁陵县丞,请求任命成里典、邮人两个吏职的内容,表明启陵乡之下有成里。简9—14是关于贰春乡南里名“慭”的寡妇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开垦荒地的内容申报,表明贰春乡有南里。简10—1157是贰春乡守报告,“东成大夫年自言以小奴处予子同里小上造辨”,即东成里爵位为大夫、名“年”的人,请求将自己名“处”的小奴转赠给其同属一里的儿子,其子拥有小上造爵位,名“辨”。可见,贰春乡除了南里之外,还有东成里,则一乡所辖非仅一里。
那么,一乡之中究竟有几个里?不同的里在空间上又是什么关系?晏昌贵、郭涛考察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乡里情况认为,都乡有高里与阳里,启陵乡仅有成里,贰春乡有南里、东成里与舆里,这应是迁陵县乡里数的全部。不过他们也承认,秦始皇二十八年以前,迁陵县或有存在七个里的可能。实际上,里耶简还有右里、渚里、贾里、南阳里等里名。渚里的十七户居民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迁往都乡(简16—9),可能随之裁撤。其余三里中,南阳里或是旧属楚国,秦灭楚后,可能将之拆分为都乡之阳里与贰春乡之南里,其余二里情况不明。
关于乡与里空间分布问题,有一条材料很有价值:
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
学者认为,“大夫寡”指大夫遗孀,“大夫子”是大夫的儿子;简文“四户”前所缺两字应为“簪袅”,乃秦爵之第三级;“从”,很可能是无爵者。“一邑二里”,应是说一个自然聚落被国家权力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里”,上述家庭总计61户,全部居住在一个聚落之中,大概平均30户可编组为一里。王伟与孙兆华在讨论里耶秦简“积户”与“见户”区别时,根据简8—1519推断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三个乡户数为:启陵乡22户、都乡54户、贰春乡76户。简8—157记载迁陵丞对启陵乡乡主请求任命成里典、邮人两个吏职的回复:“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表明启陵乡共有27户人家,其数与王、孙意见接近。随着年岁变更,里中的户数有些许变化,自是常情。这条材料也表明,晏、郭认为启陵乡仅有成里一个里的看法是正确的。
简8—1236+8—1791中61户与启陵乡户数差距过大,其所谓“一邑”显然不适于启陵乡。晏、郭认为简文“一邑”指迁陵县城。简文中61户与秦始皇三十五年都乡54户人口最为接近,而迁陵县治原本就在都乡,此“一邑”指迁陵县城的看法可从。贰春乡76户人口,也与其下设置有三个里的情况相匹配。可见,晏、郭与王、孙上揭研究相互契合。由于迁陵县治所就在都乡,因此“迁陵县”与“都乡”虽存在行政统属关系,但在空间上是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聚落虽然名义上是国都—郡治—县治—乡—里五级,但对于都乡来说,其县、乡、里全部重合在一个自然聚落,五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只涉及具体的三种聚落,即国都—郡治—县治(乡/里)。对于启陵乡而言,其聚落关系是国都—郡治—迁陵县县治(与都乡重合)—启陵乡(与成里重合)。
贰春乡无论是下辖里数还是户数,均多于都乡,为何迁陵县城不设在贰春乡?晏、郭认为,贰春乡分布在山区,简文资料表明,贰春乡是产漆要地(如简8—1548、9—1138等),而漆树一般生长在海拔较高处。另外,贰春乡通往都乡道路并不好走,简8—754+8—1007记载,由外地来此任职的迁陵县丞在乡吏陪同下前往贰春乡视察,竟“失道百六十七里”,错走167里路。凡此种种,暗示贰春乡户数与里数虽居迁陵县之冠,却非县城所在,其下辖各里分布于山区不同地方,76户分散居住,导致县丞视察时走错路。贰春乡乡治究竟位于何里尚未可知,但三个里中必有与乡治不在同一聚落者。所以,就贰春乡而言,其聚落行政统属关系与秦王朝行政区划等级相同,即国都咸阳—南郡郡治—迁陵县县治(与都乡重合)—贰春乡(乡中有某里)—里(与贰春乡乡治不同的另外两里)。
出土秦简表明,在里之外,还有独居散户。与战国时期散户被国家权力严格禁止或逸出国家权力控制不同,秦朝很多散户处于国家政权控制之下,因此,这种散居状态也被国家权力认可。睡虎地秦简《田律》有“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规定,“居田舍者”指百姓房屋四周皆是农田,此种居于田舍之人,与聚邑而居之人有别。此外,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贼死》记载“某亭求盗甲”报告有人被贼人杀害情况,于是官府派遣令史前往勘察,并详细报告死者状况,在叙述死者尸体位置时,令史说:“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伍丙田舍二百步。”秦汉时期,一步等于六尺,一尺约为23厘米,因此,简文是说,死者位于屋内南部,距当地主管治安的甲亭138米左右,距丙田舍276米左右。《封诊式·贼死》描述男子尸体位置时,采用某室、甲亭、丙之田舍三个坐标点,并未以某里某邑作为参照,很可能是因为上述三个坐标点虽在空间上处于分散状态,却是距离死者最近的三处坐标。在简文最后,写到令史勘察时曾“讯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号寇不殹(也)”,说明可能知道死者死亡情形的,仅有甲亭的亭人及丙。根据简文可以认为,丙单独居住在野外,距离其田舍最近的建筑只有甲亭。不过简文也明言,单独居住的丙是“某里士伍”,说明丙即便独居在外,仍是国家控制下人口。因此,秦统一后,聚落统属关系存在国都—各郡郡治—各县县治—各乡(乡中有里)—里(与乡治相隔)—里外独居户六级。
总结上述讨论可知,战国时期聚落至少存在三级或四级关系。秦统一后,聚落政治统属关系是国都统郡治,郡治统县治,县治统乡,乡统里。在实际聚落分布上,一些乡、里行政区划与县治重合,属同一自然聚落,又存在国家认可的里外独居户,若要落实到每个冠以“某里”称谓的基层定居点上,实际上存在三级、四级、五级、六级4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各郡郡治及咸阳内部也存在基层行政组织“里”,但显然不能归入“基层定居点”范畴。此外,秦统一后,其关中故地由“内史”管理,并未设郡,所辖各县直属于中央。
周秦八百余年间,聚落结构及行政统属关系变迁不可谓不剧烈。西周时期关中盆地王畿地区聚落,不论是规模,还是行政统属关系,都可划分出四级,这与西周王朝社会结构是吻合的。然而,西周国家赖以维系的运转方式主要是不同等级人员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一些规模很小的聚落,由于直属周王,具有较高行政等级,使得某个具体聚落的规模等级与政治等级不一致的情况成为常态。西周灭亡后,早期国家演变在聚落关系上的体现,只能从外服封国谈起。
西周时期,外服封国在受封之初,聚落行政统属关系只有两级,但到西周末年已经出现发展为三级的倾向,进入春秋初年,确已发展为三级。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弱小封国渐次被强大诸侯兼并,加上春秋时期筑城运动,都在有意无意中改变着聚落结构及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到春秋晚期,一流大国如晋国,聚落行政统属关系发展成四级。不过,具体聚落规模等级与行政统属关系等级不一致的情况依然存在。进入战国后,三家分晋、战乱迭起,更重要的是,随着分封制衰落,中央集权制形成,地方官吏需由中央政府派遣,使行政成本上升,底层聚落无法负担行政成本,被国家权力禁止或放弃,从社会整体状况来看,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也因此再次回到三级,偶见四级。秦统一后,随着郡县乡里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完善,基层聚落乃至散户重新被纳入国家权力控制范围,聚落迅速发展出三级、四级、五级甚至六级。至此,某个聚落规模等级与行政等级不匹配的状况,也基本不存在了。
考察周秦间聚落结构与行政统属关系的演变,是窥探早期国家形态演变的一个视角。西周、春秋时期处于贵族等级制度控制下,彼时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看似与当时社会结构相匹配,但由于包括周王、诸侯在内的高等级贵族也直接占有基层小聚落,导致聚落行政统属关系与聚落规模大小并不协调,严格说来,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层行政”。进入战国后,聚落行政统属关系经历先收缩后扩张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是贵族等级制度崩溃、国家科层行政真正建立的历史嬗变的反映。经此以后,聚落间行政统属关系与聚落规模大小不一致的情况基本消失,二者终于建立起较为严格的匹配关系。即便有比国家科层行政结构更为复杂的聚落行政统属关系出现,仍可纳入国家科层行政结构的框架之中。可以说,周秦聚落结构与行政统属关系的演变史,也是国家统治方式的变革史。
(作者谢能宗,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科研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