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该怎样“零口供”办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或者接受了询问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企图以此逃避处罚。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询问调查的,可以通过已有的相关证据说服其交代违法事实,然后再根据询问笔录进一步搜集和固定证据,反过来验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
对于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属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获取当事人陈述,即案件出现“零口供”时,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此时,执法人员就不能依赖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违法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对于依法应当予以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充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即使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