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贵假冒胡鑫宇老师被抓:涉嫌什么犯罪?

今日,江西警方对一百多天以来牵动万千网友的心的胡鑫宇失踪事件召开了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就相关问题回答了媒体及网友们的关切。发布会通报确定胡鑫宇为自缢身亡,打破了这一百多天网友们的各种想象。
应当说,这次事件能够引发如此重大的社会关注,一方面是人命关天,另一方面确实是因为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发布各种各样不实信息煽动公众情绪导致。如陈某贵为博眼球、引流量,假冒“光头”老师,拍摄威胁家属私了的视频上传网络,影响极其恶劣,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陈某贵假冒拍摄的视频一经发出,就将社会公众的愤怒情绪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也致使“光头”老师长期以来背负骂名。更是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同时还误导公众、挑唆对立、引发恐慌等等。那么,陈某贵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总的来说,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三个罪名进行处理。具体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网络起哄闹事型)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首先能够确定的是前述第一个罪名仅限于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主义信息,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不能适用,可以直接排除。
首先,所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从2015年11月开始施行。
在陈某贵案件中,其假冒“光头”老师拍摄威胁家属私了的视频上传网络,其假冒、拍摄及上传网络行为显然可以构成编造和故意传播。不过,在这里有疑问的是其编造的内容能否解释认定为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更具体地说,是其编造的内容能否认定为虚假警情。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警情有明确界定,但通过现有案例来看,相关虚假信息是否可能引发警方关注、致使警方出警等是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前述案件中,“光头”老师威胁家属私了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需要警方对此加以调查辨析真伪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前述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虚假警情,进而认定陈某贵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所谓的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指的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根据界定就可知道,构成本罪的要求比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要求要宽松一些,并不限于特定类型的虚假信息,不过本罪相比之下更强调犯罪行为对公共秩序的危害。
在前述案件中,是否构成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其发布的虚假内容究竟属于哪一类虚假信息已经不是关键。更关键的是其编造的是虚假信息并且故意传播,同时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陈某贵发布的信息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误导公众、挑唆对立、引发恐慌等等,可以评价为本罪。
总的来说,关心社会公共事件是好事,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为了博眼球、博流量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既有吃人血馒头的嫌疑,也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