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离婚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分割是合法的,但是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住房公积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婚后的部分;住房公积金虽然可以分割,但也不能随意支取,应当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其他方式补偿。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工资的性质,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一方的合法收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理应进行分割。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所以,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不能随意支取。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应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标。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