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岗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与在岗职工不同的是,下岗职工不再在劳动岗位上从事生产劳动,根据《劳动法》第25~27条的规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单位原因,也可能是职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单位方面的原因如经营状况不好,职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如不胜任本职工作。但无论是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下岗职工并未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仍然是该单位的一员,仍然享有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前述各项权利单位并不能剥夺。所以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或其他形式的薪资。扣除职工应缴存的部分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