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被拐卖35年后起诉人贩子: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1987年.13岁的郭丽(化名)在上学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抱着孩子向她问路,她指路后喝了两人给她表示感谢的饮料,后失去意识。醒后发现自己在一个村庄的住所里,墙上还贴着“喜”字,郭丽反应过来自己被拐卖了。
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郭丽生育了一个男孩,当时其还不满15岁!后郭丽报案后被父亲和民警接回陕西老家。后来郭丽再婚并且再次生育,但因为曾经被拐卖并生育的事情暴露,又和丈夫离婚了。
2022年3月,郭丽看到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犯罪的行动,决定追究当时拐卖她的人贩子的刑事责任。其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当前,该案被告人赵某被提起公诉,即将开庭。该案案发至今已经35年,网友或许会有疑惑,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呢?
首先,应当说我国刑法确实存在刑事追诉时效的制度,并且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因为案发至受害人能够逃脱、报案等往往历经时间较长,确实存在很多因为追诉时效过了而无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1987年,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上,首先就有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还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问题。对比而言,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差别在于97年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立案则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具体在本案中,并未出现这样的情形,因此二者的不同在本案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根据1979年刑法,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并未限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而根据79年刑法规定,法定刑最高为死刑的,过20年后不再追诉;法定刑最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15年不再追诉。
在前述案件中,案发时间为1987年,即使按照最长的追诉时效来看,1987年发生的案件到2007年也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了。那么,在本案中,为什么还可以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呢?
这主要是因为在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中都有“追诉时效的中断”的制度,具体而言,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前述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在1993年因为拐卖人口罪被判刑、2003年因诈骗罪被判刑、2014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刑。
那么,赵某拐卖郭丽案件的追诉时效就分别在1993年的拐卖人口犯罪之日、2003年的诈骗行为之日及2014年的诈骗行为之日起不断重新清零计算。最后,本案应该从赵某2014年被判刑的诈骗罪案发时重新起算。因此,至今郭丽的案件尚在追诉时效之内,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等都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行为,不仅毁了被拐卖人的一生,也是毁了被拐卖人的原生家庭,罪孽深重!前述案件中,因赵某不断犯法因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能够给受害人和受害家庭最后一点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