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HF广泛应用于船舶避让、海事管理、港口生产调度、船舶内部管理、遇险搜救以及安全信息播发等方面,是船舶的“耳朵”和“嘴巴”,对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作用是其他通信方式所无法取代的。
但近年来,违规购置VHF,不按规定取得船舶无线电证照,占用VHF通信频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小编选取了几个案例,希望以案说法,提醒广大船员朋友遵守无线电使用规定,共享良好水上通信秩序。
案例一
2021年10月8日,“H”轮在长江水域由南向北横越过程中,与上行海轮“J”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H”轮右舷船艉机舱前部有破洞进水,后 “H”轮在靖江太和港务码头下游岸边坐滩后沉没,“J”轮船艏有凹陷。经调查取证,“H”轮在横越过程中,疏忽了望、横越时机选择不当,且未守听高频,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二
2021年10月12日,“L”轮在长江44#至41#红浮下行期间,张家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甚高频呼叫该轮无人应答。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2000元处罚。
船舶为什么要守听高频?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需要通过甚高频来与周边航经船舶交流,了解相互间的航行意图,从而正确避让,也可以及早全面了解该水域的通航要求和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如果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沟通,就无法保障正确的避让操作;无法及时接收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提醒和应急呼叫信息,也无法保障视情况调整船舶航行状态和计划。
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会违反什么规定?
船舶违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
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四十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船员违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即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未按规定守听高频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张家港海事执法人员提醒您: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上正常守听。严禁因非航行安全等原因占用该频道通信。
信息来源 | 张家港海事
审核 | 贾亚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