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可以申请公开市监执法人员信息吗?

提醒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城政复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贾友宝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现依法申请公开你局针对本人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关于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告知、有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你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及执法部门名称、联系电话和监督途径、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职位分工、执法证号、工作履历及监督投诉电话”,但被申请人于4月1日通过邮箱作出答复,仍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据此,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进行提供和答复,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受理告知,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即在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之前,其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办理完结,故该信息不再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已完成的形成性、事实性信息,被申请人关于上述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有关规定,过程性信息是指“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而案涉信息并非均属于该规定中的“过程性信息”。从时间上来看,投诉举报受理告知程序已经完结,显然不处于正在进行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工作状态中。从涉案信息的属性分析,该信息属事实性信息。参照(2018)最高法行申265号裁判主旨,一般认为,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不公开,主要是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公开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策的中立性,或者公开该信息具有危害公益的危险。对于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判断,不能仅以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就按内部工作安排,仅在内部流转,不向外部送达就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本案中,案涉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依法应是现有的、客观存在的,并非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若截止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前,相关信息仍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则恰好说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况且,参照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申3007号、(2018)最高法行申265号和参见(2015)三中行终字第644号、(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93号、(2017)苏0611行初130号等行政审判裁判主旨,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属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只要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被申请人以案涉信息全部为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却不能提交支持其上述认定的证据,参照最高院指导案例罗元昌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2015)三中行初字第1071号、(2017)沪03行终615号等,其不予公开,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依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该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经过调查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告知结果,已经依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一、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内容
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公开并提供你局对本人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的关于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告知、有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你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及执法部门名称、联系电话和监督途径、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职位分工、执法证号、工作履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所有执法履职获取的信息。
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一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四)证据材料;(五)听证笔录;(六)财物处理单据;(七)其他有关材料。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一)案源材料;(二)调查终结报告;(三)审核意见;(四)听证报告;(五)结案审批表;(六)其他有关材料。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立案审批表、有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关于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一项,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是以“举报”的形式提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核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对等原则,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结果,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受理告知”的政府信息,故无法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按照程序规定如期答复了申请人。特申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邮箱发送截图、贾友宝的《信息公开履职申请2》邮箱发送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贾友宝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举报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巴士电动三轮车,提出被举报人天猫网店公示的3C认证证书号为虚假信息、车辆没有铭牌、车辆没有标准3C认证等,要求“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查处、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方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就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涉案电动车为合格产品,被举报方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进货检查义务,被举报方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2021年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第二次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履职申请2):公开并提供你局对本人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的关于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告知、有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你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及执法部门名称、联系电话和监督途径、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职位分工、执法证号、工作履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所有执法履职获取的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告知申请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邮箱发送截图、贾友宝的《信息公开履职申请2》邮箱发送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入口提交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举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对等原则”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结果。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定被举报人依法经营无违法行为,产品为合格产品,按照“对等原则”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时限要求。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发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1号),依法予以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于3月22日以同一事由再次发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并提供你局对本人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的关于德州文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告知、有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向你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及执法部门名称、联系电话和监督途径、执法人员和分管所、局领导姓名、职位分工、执法证号、工作履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所有执法履职获取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是由行政机关依法确认是否属于公开信息的范围。
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德城市监公开告字[202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8日
来源:德城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