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以中亚某国为背景的纪录片在网络上快速传播。在纪录片中,该国一部分年轻男性以暴力抢夺的方式,当街掳走女性作为妻子。而抢婚者的女性亲属不但没有帮助受害者,反而帮助抢婚者劝说受害者接受被强加的“婚姻”。受害者的家属也出席婚礼并认可了这段婚姻。除了从头哭到尾的“新娘”,每个人似乎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
抢婚是人类社会早期存在的一种婚姻现象,主要依靠暴力劫夺的方式抢夺未婚的女子为妻,有时甚至劫夺他人未过门的新娘和有夫之妇。虽然即使在盛行丛林法则的时代,抢婚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地方也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婚姻缔结形态,但抢婚又存在于诸多地方,说明这一现象背后,有一套被古代社会接受的逻辑,无论这种接受是情愿的,还是不情愿的。
抢婚最为著名的例子,即历史上成吉思汗父子的两次抢婚,首先是成吉思汗的父亲也速该抢掠了蔑儿乞人也客·赤列都的妻子,《蒙古秘史》记载:“那时,也速该·把阿秃儿在斡难河畔放鹰捕猎,遇见从斡勒忽讷兀惕部娶妻回来的蔑儿乞惕部人也客·赤列都。他去探看,看见了一个美貌无比的姑娘或贵夫人。他策马回家领着他的哥哥捏坤太师、弟弟答理台·斡惕赤斤来了(抢婚)。”
然后就是蔑儿乞人的报复性抢婚,夺去了成吉思汗以正式聘礼迎娶的新婚妻子孛儿帖,“这三姓蔑儿乞惕人是为以前(也速该)把珂额仑母亲从赤列都初抢过来的缘故,如今前来报仇(抢婚)”
可见在同一时期,抢婚和正式的聘婚同时存在,往往是在聘婚不成之下,向着抢婚转化。尽管抢婚不是正式的婚姻缔结途径,但抢来的婚姻一旦正式缔结,也享有和正式婚姻同等的地位,受到所有人,包括受害方的认可,也速该在抢走成吉思汗的母亲并完婚后,又以女婿的身份回到被抢的斡勒忽讷兀惕部,为其子铁木真(即成吉思汗)下聘,可见被抢的一方已经认可了这段婚姻。
这实际上是草原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以认可侵害结果的形式避免更大的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补偿。抢婚固然对被抢家庭造成了“损失”,但若因此展开报复行为,比如被抢女孩的父兄上门寻仇,在秩序薄弱的地方则很可能演变成两个家族无穷无尽的血亲复仇。此时接受侵害结果,并以习俗的形式(婚礼)将其确认,以完成双方的“和解”,使抢婚者遂意(结婚),使被抢的女性家庭止损。而整个过程中唯一的受害者,只有被抢的女性而已。
如今在中亚某国死灰复燃的“阿拉库什”(抢新娘),就是这种草原习惯法的遗存。不同的是,从十三世纪之后,蒙古高原除短暂混乱期外,大部分时候都有强权加以控制和一定程度的治理。在这种有限秩序之下,抢亲的记录越来越少,到清代之后就和中原一样,讲究明媒正娶,完全以聘婚为主了。而在秩序薄弱、群雄争长的中亚地区,从蒙古帝国解体到沙俄入侵,从帖木儿到昔班尼的后人,始终没有一个强权能够建立长期、有效、深入的统治,导致这种习俗在游牧的吉尔吉斯人之中一直存在。在沙俄统治时期,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抢婚,但实际上沙俄并不过多干涉这种对其殖民统治无甚大害的“风俗”,因此沙俄帝国的法律和习惯法同时并存于当地人的生活之中。
在苏联时代,这一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一度销声匿迹。官方手段很简单,即不承认抢亲的结果,一个人劫夺他人作为妻子,即使已经“完婚”,也会被宣告婚姻无效,同时抢婚者会被以绑架罪起诉,并受到制裁。
这一做法之所以有效,在于颠覆了“止损”逻辑。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利用“止损”心理从绑架中得益(结婚),而且还要受到惩罚,那么也就失去了铤而走险的动机。
而这一习俗在当代的该国死灰复燃的原因也一模一样。苏联解体之后,新成立的中亚国家不仅政府控制力大大下降,而且不约而同地将民族主义作为凝聚新国家的重要力量,“抢婚”一类的习俗作为“传统”的一部分,得到了现代国家法律的让步。抢婚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抢婚者依然能够达到其目标。
另一个导致抢婚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因为经济状况糟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无法承担正式聘婚的开支,从而选择更省钱的方法“抢婚”,甚至出现了两情相悦的年轻人,因为男方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明媒正娶,或其他原因遭到女方家庭反对时,和女方串通设局演戏“抢婚”,以达到结婚目的情况。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性当然较小,且有中国观众所乐见的那种“大团圆结局”的意味,但少数的“大团圆”并不能掩盖大多数受害女性被迫成婚的事实。
(作者系大学老师、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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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