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关认定公司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注:深圳判例)
某劳动者因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发函要求公司依法缴纳社保。函件送达公司后,公司未在1个月内补缴。之后,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遭到了公司拒收。劳动者于是提起了仲裁、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社保补交记录,但该记录显示公司是在收函1年后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补缴了社保,但未在1个月内补缴,故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事实
2017年7月20日,L某通过EMS快递向J公司邮寄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收件人地址为J公司住所地,收件人为J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
L某经查询EMS签收记录,显示快递于2017年7月21日妥投,处理说明为“他人收E栈”。
2017年8月22日及8月24日,L某向J公司邮寄了两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J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J公司拒收了这两份通知书。
L某于是提起了仲裁、诉讼,诉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主张没有收到L某邮寄的要求补交社保的函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提交了社保补缴记录,显示公司已在2018年7月为L某补交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
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未支持L某的诉求,但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L某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收到了相关函件,但公司没有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缴纳社保,因此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后来申请了再审,但被驳回。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注:相关文书的内容未能查到)
(二)一审
(注:相关文书的内容未能查到,但从二审判决来看,一审并未支持劳动者诉求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二审
二审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L某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EMS快递向J公司邮寄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收件人地址为J公司住所地,收件人为J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L某在原审时提交的快递单收件人处有人签名,但J公司否认为其公司员工签收。L某在原审时提交了戳盖了EMS章的查询单,显示邮件于2017年7月21日妥投,处理说明为“他人收E栈”。L某在原审时还提交了其与EMS11183客服的对话记录,记载该邮件已经签收,系收件人同事签收,因投递员在派送时未能退出E栈界面,导致查询单显示为“他人收E栈”。J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在原审阶段提交了加盖了“深圳xxxx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章的查询记录,记载E栈没有查询到L某所寄邮件。
又查,J公司于二审调查期间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及付款凭证,载明J公司未依法缴纳L某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J公司于2018年7月进行了补缴。L某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L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524元;
三、驳回上诉人L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L某曾与J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J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L某的社会保险的情形。L某曾于2017年7月20日向J公司邮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J公司主张未收到,但本院认为,L某寄送的邮件收件人为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件人地址为J公司的注册地址,J公司在原审时亦认可该地址为经营地址,文件名称明确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提交的邮件回单上有人员签名,EMS查询单记载邮件已妥投,EMS客服亦表明邮件系收件人同事签收。至于查询单显示为“他人收E栈”,EMS客服表示系因投递员操作错误,实际并未投放至E栈,该说法与J公司提交的E栈查询记录亦吻合。因此,本院认为,L某的该邮件已经寄送给了J公司。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J公司应当在收到L某的通知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J公司直至2018年7月才补缴,L某在2017年8月22日及8月24日向J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J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J公司拒收上述两邮件,因该邮件收件人为J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为J公司注册地址,且邮单上明确载明了文件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本院认为,L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送达J公司。J公司应当依法支付L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L某主张其每月工资15000元,其中7500元为转账支付、7500元为现金支付,J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L某的工资为每月15000元,L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本院对L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银行流水和社保缴交情况,L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02.67元。J公司应当支付L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524元(7502.67元×9)。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四)再审
J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
J公司的再审理由:
1.未收到L某邮寄的《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申请书》,L某提交的签收凭证不能证明J公司已签收该邮件,且两份签收证据互相矛盾,一份显示是他人收e栈、另一份显示是他人签收却无法看清是何人签收,事实上该邮件未有妥投。
2.J公司已为L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能否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补缴方式应由行政部门处理,J公司亦已按社会保险部门要求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此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J公司只是未按L某每月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而非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裁定:
驳回J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经济补偿金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J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简要分析
(注:由于劳动法领域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性,以下分析仅适用于深圳地区。)
1.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发函要求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没有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机关可以支持劳动者诉求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发函要求公司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发函要求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根据深圳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判例,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完全没有缴纳社保”,也包括“缴纳了社保但不足额缴纳”两种情况。
(2)用人单位收到补缴函件后,没有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诉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能直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先给用人单位1个月的缴纳时间,用人单位在该1个月内没有依法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法律函件的,一般应当向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邮寄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为法定的送达地址。劳动者向该地址寄出函件,物流记录显示已妥投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妥投的),法律上可以视为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送达了相关法律函件。
3.用人单位无正当合理理由拒收函件的,依然可能被裁判机关视为已经送达
根据本案判例,邮件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为公司注册地址,且邮单上明确载明了文件内容的(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拒收该函件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认定劳动者已经向公司送达了相关意思表示(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在遭遇退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应当保留退件,并在庭审中由裁判机关当庭拆开核对里面的文件。
参考判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136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2533号。
注:本文观点及判例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