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喊停破坏耕地行为!安吉法院发出《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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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搭建违法建筑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基本农田面积保障。
7月13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发出《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在司法领域给出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应对之策,助力守住14亿中国人吃饭的底线和18亿亩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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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今年6月初,安吉县上墅乡某村村民李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自然村的集体土地约300平方米建厂房。经现场勘查发现,其非法占用地类为耕地,场地尚未硬化,建筑主体未完工,所占土地不符合上墅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月28日,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上墅乡在联合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7月1日,由于被申请人李某暂未停止违法行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安吉法院报送案件线索。
收到报送案件线索的第一时间,安吉法院组织专业法官进行研判商讨,认为该案件可适用“禁止令”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告知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月12日,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安吉法院申请《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次日,安吉法院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并认真听取被申请人李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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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勘查现场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使耕地和周边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鉴于案件的紧迫性,安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禁止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期间,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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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承办法官会同有关部门现场送达法律文书及《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并向当事人详细讲解该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和意义,宣传普及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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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案涉地块上相关建筑已基本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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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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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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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了《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首次提出“禁止令”,在绿色司法理念背景下,对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制度创新。
因生态环境破坏具有持续性不可逆性,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诉讼前起诉时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的某些行为,给生态环境破坏“按下暂停键”,从而有效地遏制破坏行为的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实现环境诉讼从填补型救济向预防性救济转型,符合环境保护中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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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俞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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