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总局令第56号),
该部门规章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实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一方面,逐行业对各经营者开展《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培训及告诫,规范其价格行为。另一方面,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源头管控。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将通过构建立体监督体系、激活基层监督“神经末梢”、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等方式,有效延伸监督触角,全力维护企业群众切身利益。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全面梳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基础上,针对新经济新业态下经营者标价行为,特别是网络交易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等,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体系。
·在明码标价方面·
《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方面·
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特别是新规就根据当前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常见的促销手段、欺诈行为进行了更有针对性地界定和规范。比如“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的要求,着眼的就是一些网络购物节前突击涨价、漫天要价的违规做法。对执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业态、新特点进行补充完善,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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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
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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