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妈妈为儿童建免费泳池并为安全想办法,法律也应为行善者撑腰丨快评

暑假到了,儿童假期安全又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贵州一位妈妈自费给全村孩子建泳池,让孩子们在安全的场所游泳,引起广泛关注。在普遍赞赏的同时,也有网友担心安全问题。
据多彩贵州网报道,贵州黔南州的罗女士,花费1万多元,修建了一个游泳池,向全村孩子免费开放。罗女士是公益人士,创办了守望儿童之家,照顾留守儿童。泳池本来是为儿童之家的孩子们修建的,后来也向其他孩子开放。
每到暑假,儿童溺水事件就层出不穷。今年暑假才刚刚开始,就有不少溺水事件发生。6月24日,四川德阳市中江县,一名12岁男孩在江边溺水,其爷爷和舅舅下水施救,3人都不幸遇难。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少年儿童占56%,平均每天有88个孩子因溺水死亡。溺水已成为中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
防溺水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每年暑假前重要的工作任务,给孩子观看防溺水教育宣传片,要家长签假期安全承诺书,要求孩子不在没有成人陪同下私自下水,不到野外水域游泳,等等。远离水,自然就不会溺水。因为儿童溺水,大多数都发生在没有成人看护的野外水域,有些地方甚至在暑假安排人员在河湖水库等地巡逻,阻止儿童下水。
但是,夏季炎热,玩水是孩子们的天性。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其祖父母辈很难有能力完全阻止他们去玩水。堵不如疏。让孩子们到有人监护的安全场所游泳玩水,无疑是减少溺水的有效方法。但是大城市孩子可以去游泳池,而广大农村甚至县城,都很少有正规的泳池。而罗女士为留守儿童建泳池,让孩子们可以在更安全的地方游泳,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万一泳池中出现了溺水,罗女士需要承担责任吗?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女士的游泳池虽然免费,但由于对孩子们开放,一定意义上成为“公共场所”,因此有了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游泳玩水本身的危险性较高,泳池管理者因此也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也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要承担更高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对他们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另一方面,罗女士向孩子们免费开放游泳池,属于“善意施惠”。善意施惠,一般只有在施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施惠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为了安全,罗女士做了很多预防措施。比如泳池最高水位只有80厘米,要求孩子只有在成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下水,安排儿童之家的老师在水边守护,等等。这些都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意外。
因为有了这个游泳池,孩子们可以不用到更危险的野外河湖去玩水,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了。这是一件善事。当然,泳池里玩耍也仍然不能完全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对于万一发生的事故,一方面法律要为行善者撑腰,依法免除或至少减轻其应负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来为事故兜底。
法律为行善者撑腰,才能让更多人安心向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