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1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所以,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小区的业主接受了某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不相符、存在服务瑕疵,业主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向其主张并督促积极改进,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此外,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物业单位提供的服务与各业主衡量之标准可能无法一一吻合;各业主对权利义务关注的重点与物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基准点也可能存在出入。故双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念,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
因此,由于法院对判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是否达标的标准不好把握,且各个业主主观感觉差别很大,因而在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较小瑕疵时不能轻易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而应采取免收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迟延利息等方式惩罚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且为业主大会或多数业主所确认,法院才有必要根据物业服务达标的程度,考虑统一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法院可以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返还业主多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