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王玉玲:推广投贷联动缓解中小科创企业融资困难

■ 王玉玲「全国人大代表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2016年,原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投贷联动进行了定义,即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这种“股权+债权”的方式,可以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融资支持,实现银行对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意见》选定国开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等首批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包括武汉东湖高新区在内的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但业务试点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要么与旗下投资子公司合作,要么与外部投资公司合作。《意见》规定,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可申请设立投资子公司。但出于防范风险考虑,10家首批试点银行中,监管部门只批复同意了国开行的设立申请,其他试点银行主要采取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开展业务。由于双方收益与风险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投贷联动相关业务始终难以形成规模。
科技创新是“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首要任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力。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小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大多具有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传统信贷产品难以匹配其信贷需求,投贷联动是解决这类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增量扩面,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按照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的原则,允许更多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并出台专门的政策规定,对投资子公司业务进行规范,确保风险可控。
二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银行不得对企业投资,但同时也设立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条款。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文件,对投贷联动业务的投资对象范围、投资资产比例和风险资本占用进行明确,为业务开展打通政策堵点。
三是对于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所取得的投资或股权收益,允许银行列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解决银行财务处理障碍。